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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后勤处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后勤处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保障学生正常权益,更好为学生提供服务,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违规使用电器,学生宿舍内实施智能控电管理,单个用电器功率不得超过800W,每个学生宿舍实际设计最大用电总功率1200W,若某宿舍总功率超过1200W,系统立即自动断电,恢复正常功率后,系统将在两分钟内自动恢复该宿舍的供电。累计超功率15次后,系统不再自动恢复,需到用电管理员处说明情况,经调查没有发现违规后手动恢复。

2、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灯、乱装插座和配电设施线路上乱挂物品等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造成事故的并追加责任。

3、寝室内供电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作息时间执行:每天上午6:30至晚上23:30时供电。

4、学校将为每个学生每月无偿提供5度电。每间寝室每年按10个月供电、供电度数按所住学生数×5度,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用电保障。

5、学生应自觉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灭,合理用电,对超额使用部分按国家用电收费标准收取,学校会在每月25日后告知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

6、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收取时间为次月的5日以前,逾期不缴纳超额用电费用的,系统将作自动断电处理。

7、2013年4月7日起实行计量收费。

8、交费地点:后勤集团二楼,

交费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30分

9、本办法由后勤处水电科、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解释。

z学院后勤处

篇2:检验检疫公司宿舍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宿舍是集团根据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而配备的,集团根据员工实际需要安排入住。

第二条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保证工作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入住条件

?市区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的员工。

?传染病患者,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不得入住。

第四条住宿人员需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五条住宿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宿舍设立管理员,监督管理一切内务,并保管住宿员工的紧急联络方式。

第七条员工不得擅自带客人进入住宿区,不准私自留宿,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进入住宿区或留宿。

第八条住宿人员须爱护宿舍内物品及设施,严禁在墙上和家具等物品上涂抹、刻画。损坏或遗失宿舍公物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住宿人员须遵守住宿公德,严禁在宿舍打闹、喧哗、酗酒、赌博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条宿舍卫生清洁,物品整齐,杜绝脏、乱、差,严禁乱扔烟头、垃圾等。

第十一条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宿舍物品交还办公室。

第十三条与集团停止劳动关系的员工,须在办理其他手续前退还住宿领用的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配合集团领导的视察或检查,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篇3:检验检疫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加强集团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集团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档案包括具有参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类信息资料。

第三条集团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四条集团与相关单位来往的信件、文件、协议与合同等资料。

第五条集团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和人员调整、任免、奖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集团的计划、规划、统计数据、预决算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有利于集团发展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归档要求

第八条文件资料归档须按照自然形成、历史联系的原则。

第九条案卷标题简明准确,并确立案卷保管期限。

第十条全部案卷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第十一条中文直写版本右边装订,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左边装订。右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对准右上角,左边装订文件对准左上角。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部门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负责收集;已处理的或领导已批存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归档。

第十四条各部门所保管档案资料的类别和时间须经办公室审批,并将所存档的资料目录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档案分类及编号

第十五条档案分类案卷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按部门分类,再以案卷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和小类。三级分类不够可增设“细类”;案卷不多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案卷须划分不同保密等级,并在档案袋的右上方标明。

第十六条档夹封面首页设“目次表”,案卷归档以一案一目次为原则,依次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档案分类名称须简明扼要,以表示档案内容为原则,统一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第十八条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分类名称用数字编号,按一定的次序排列。

第十九条档号须一案一号。档案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根据其主要类别编列档号。

第二十条档号自左而右编排。右方装订档案,须将档号填写于案卷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的填写于右上角。

第六章档案的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档案每年清理一次,须归档的文件装订成册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鉴定失去价值的档案,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销毁。

第七章档案借阅

第二十三条借阅档案须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批准后借阅。秘密级档案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借阅。

第二十四条借阅档案须在档案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借出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星期,到期必须归还。

第二十六条借阅人须爱护档案,确保档案安全,严禁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和损坏等,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档案交还须当面查验点交清楚,发现遗失或损坏,立即报告领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非本集团人员借阅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不得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档案内容的摘抄,须经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审查所摘抄的内容,再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篇4: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增强新闻宣传的导向性和有效性,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宣传工作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指导*检验检疫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条*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闻宣传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新闻宣传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检验检疫重要工作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审核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宣传稿件、对*局重要活动的报道以及*局主要领导重要活动报道。

(四)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五)组织或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检验检疫工作;

(六)组织对涉检验检疫舆情的搜集、分析、研判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各分支局新闻宣传工作;

(八)组织汇编、制作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影像、图片和文字等宣传品。

第六条*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工作业务范围的新闻宣传稿件的收集、采编、撰稿等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接受*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

第七条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并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以及检验检疫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局办公室通报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动态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宣传检验检疫工作,丰富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

第九条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局绩效管理。由考核责任部门按《*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新闻宣传工作实施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各分支局要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建立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通讯员队伍,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备条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予以必要保障,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局系统内刊物新闻宣传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文责自负。未经批准不得转载境外媒体文章,不得直接采用国际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消息。

第三章新闻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完善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预案。

新闻发布工作包括新闻信息采集、发布策划、发布实施、舆情反馈等方面。新闻发布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新闻公报及新闻发言人发布电视讲话、书面发布新闻、检验检疫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

第十三条*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受*局领导委托,就*检验检疫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工作部署、活动和重大事件等,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

第十四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新闻媒体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邀请。

第十五条*局新闻发布的文字稿件及有关背景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重要、敏感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新闻口径须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问题和涉质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口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局各部门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事项,应提前与办公室协商,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分支局新闻发言人由该局主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担任。

分支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支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应将发布会情况报*局办公室。

涉及重大、敏感的工作内容和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须报*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未经授权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消息;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局或分支局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漏相关新闻消息。

第四章新闻媒体采访协调

第十八条新闻媒体及记者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协调,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

*检验检疫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对日常检验检疫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采访的内容批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口径或背景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接受采访或答复新闻媒体。

第二十条新闻媒体对涉及重大、敏感的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突发事件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新闻口径和背景材料。

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新闻发布稿,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总局新闻办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受采访或答复媒体。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安排检验检疫部门就重大、敏感的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涉检验检疫突发事件对外发布新闻或接受媒体采访的,须报总局新闻办同意。

第二十一条需要当面接受媒体采访的,确定接受采访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推诿,接受采访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新闻口径回答媒体。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接到境外媒体采访申请,应及时上报,由*局办公室报告地方党委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并报总局新闻办同意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境外媒体发布新闻,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境外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关质检工作的信息资料,不得提供任何保密法禁止提供的

资料。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各地方媒体、中央新闻媒体驻各地分支机构、记者站。各分支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对外网站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网站是*检验检疫新闻宣传的重要窗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局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分支局在子网站发布政务新闻信息,按照《*检验检疫网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网站发布检验检疫政务新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权威的原则。

网站发布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内容管理的要求。不得发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增强检验检疫权威正面信息在博客、微博、论坛、社交媒体的传播。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维护检验检疫形象,影响和引导舆论。

第六章网络舆情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管理工作制度、重大舆情会商制度,加强舆情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持续提升舆情管理和舆论引导水平。开展舆情统计,科学实施定量定性分析,持续提高舆情分析研判水平。

第二十八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验检疫系统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网络舆情监测,要明确一名处级领导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工作。

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的专职或兼职队伍,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维敏捷、熟悉业务和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网络舆情监测员。

第二十九条网络舆情监测范围包括互联网各大知名网站、网络社区、论坛、微博等。网络舆情监测内容包括疫病疫情、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内容的各类网络舆论与言论信息。

第三十条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内容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舆情、重要舆情、重大舆情。一般舆情是指各网站涉及疫病疫情、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等报道文章、新闻动态;重要舆情是指涉及检验检疫的突发事件、负面舆情或涉及*检验检疫局的敏感舆情;重大舆情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引起国际广泛关注的网络舆情。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的舆情监测,坚持舆情监测常态化,全面搜集各种信息,重点媒体要重点监测,重要、重大舆情要全面实时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引导。

第三十二条实行网络舆情监测动态报告制度。

(一)每周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每周一将上一周监测的网络舆情情况报*局办公室。上报舆情信息内容包括标题、正文、来源网站、刊登日期以及链接地址。

(二)即时报告制度。网络舆情监测员发现有关*检验检疫的重要舆情或重大舆情时,应立即上报*局办公室。

(三)专题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一定时期内的热点事件,可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在日常舆情监测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性舆情专报上报*局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对上报的网络舆情监测动态报告进行梳理、分析和研判,编写《网络舆情摘要》呈报局领导,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络舆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对外统一引导口径。

第七章突发事件新闻应对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涉检验检疫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组织专门培训,经常组织演练,有效提高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突发事件或敏感舆情、重大疫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发生或发现后,应立即向*局办公室报送情况,并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有关的新闻宣传稿件,经报送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局办公室,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媒体提供。

上述涉及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重要新闻,*局必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审定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或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启动新闻处置预案。迅速成立新闻处置机构,统一领导新闻处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督促相关人员执行预案。

(二)开展舆情监测。对社会舆论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测,收集媒体报道,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应持续关注媒体动态,防控相关不良舆情发生和多次传播。

(三)形成文字材料。负责文字材料的有关人员迅速收集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撰写情况说明,起草问答口径,做好新闻发布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

(四)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采取适当形式发布消息,说明情况,将采取的措施、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媒体和公众。

(五)保持媒体沟通。要妥善做好媒体采访,选派专家或专业人员回答媒体和公众的咨询,并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

(六)评估处置结果。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总结新闻处置工作,评估处置结果,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新闻应对工作,坚持第一时间的原则,快说事件,慎报原因,持续发布,全程跟踪效果,迅速控制事态,果断及时引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媒体的舆论监督,站在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立场分析和处置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细化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5: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及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检疫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的管理,打造安全快捷的网络办公平台,充分发挥OA系统作用,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OA系统主要分为公文处理、政务管理、个人事务、历史数据、快捷操作等五大功能区,包括局发文、收文管理、内部签报、信息宣传、督查督办、休假管理、公告板、内部资料、电子邮件、文档查询、个人设置、外出授权、常用工具下载等20个功能模块。

第三条所有非涉密公文无特殊情况均应使用OA系统进行办理。

第二章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OA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局办公室和信息化处共同负责。

(一)*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OA系统总体管理与协调工作;

2、负责OA系统的规划、构建、优化、完善工作;

3、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4、负责OA系统各模块工作流程的设计、审核等工作;

5、负责OA系统培训和使用指导工作。

(二)*局信息化处主要职责:

1、保障OA系统设备正常运转;

2、负责OA系统人员调整、权限变更及日常维护工作,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3、负责OA系统数据清理、备份工作,确保系统效能及数据安全;

4、负责OA系统网络技术支持及网络安全工作。

第五条*局所属各单位为OA系统的使用单位,各单位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一名综合人员(文书),负责公文处理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除休假管理模块由人事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外,系统其他模块均由办公室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七条未经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他人名义登陆OA系统进行任何操作,对盗用他人密码冒名使用者,*局将给予严肃处理,冒名使用人将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系统的使用

第八条为保证OA系统切实发挥作用,各单位综合人员至少保证在每天的8:30-9:30、10:30-11:30、13:30-14:30、15:30-16:30这四个时段登陆到OA系统,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公文及其它待办事项,确保政令畅通。

其他工作人员至少每天上、下午各登陆一次OA系统,接收、处理各类文件,处理待办事项。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外出授权制度,人员外出前应明确外出时分管工作的委托授权人,做好外出授权工作,并在回岗后第一时间收回授权,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各单位人员调动、工作调整由本单位综合人员负责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事项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向*局信息化处提出申请,由信息化处统一进行调整。

各单位综合人员发生变动时,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外,必须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障系统运行稳定,OA系统中电子邮件功能仅限于进行工作交流使用,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禁止使用OA系统电子邮件进行发送。

第十二条系统运行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及信息化管理处进行处理。

第四章系统的安全及保密

第十三条OA系统上以任何形式传递、刊载、发布的公文、信息、公告等各种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局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在OA系统上传递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信息、资料,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信息等资料一律不得在连接OA系统的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递,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网上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各单位使用OA系统的计算机不得使用调制解调器等工具登录互联网。

第十六条所有使用人员应不定期修改密码,密码应设6位以上字符,由于个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泄漏,造成的任何后果由泄密者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我局OA系统办公软件、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及使用。

第五章电子公文的处理

第十九条OA系统中的公文也称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类电子公文处理程序和时限应按照《*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承办单位对公文办理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报告,并同时将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接收电子公文前,各单位综合人员应对公文正文、格式等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打印、接收,并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催办;接收失败的,应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第二十二条*局处(室)函的使用范围为,在本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内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就具体行政和业务问题进行商洽、征询和答复意见,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数据以及联系工作,办理一般性事项时使用。涉密文件及转发文件不可使用处(室)函。

第二十三条公告板用于向其他单位或部门发布公示及一般告知性通知,其他如会议通知、转发文件、上报材料、联系工作等事项要求一律使用办公室文件或局发函下发。

各单位发布公告时应准确选择发布范围,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向*局全体人员发布公告;重要公告由局领导审批,一般性公告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为减少系统占用空间,每年年底将对所有公告进行清理,重要内容请及时自行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生效。原《*检验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及管理办法》(辽检办〔200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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