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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局信访工作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系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检验检疫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检验检疫系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或上级批转上述信访事项,依法由*检验检疫系统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新时期*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总局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出发,严格履行把关服务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检验检疫系统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新时期*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要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意愿、着力促进系统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成立*局信访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政工处、监审室、财务处、综合处、老干部处、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局信访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各分支局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

第六条*检验检疫局建立系统内信访工作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措施,有效解决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应亲自阅批来信,及时分析解决信访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干部权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本职级范围内的,应认真处理。对处理正确的信访案件,*局信访办公室不再处理。对权限以外的以及不便调查的信访案件,上报上一级部门处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条信访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管辖的,由受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有争议的问题,报请上级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问题,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坚持组织原则,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外经贸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各单位信访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各单位信访办公室要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信访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三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以检谋私、吃拿卡要报、失职渎职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对所反映的问题有要求受理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或有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妨碍检验检疫公务。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注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四)表达群体的意愿,应写信或选派代表反映,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检验检疫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单位其他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各单位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相符。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来信来访都要进行登记,注明信访人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信访类别、信访内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重访、联名信访(注明信访人数)。对检举揭发信,应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职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

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话或信函告知信访人(通过电子信箱收到的来信,一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告知)。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收到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要、紧急信访,应在当日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摘报或专报,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发生异常信访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单位依照该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或*局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上级交办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请求,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行政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局信访工作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网上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归档。对已办结的来信事项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回复和回访

第三十条对署实名信访实行回复制度。坚持为信访人保守秘密、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查结的信访,查结后7日内,由直接作出处理的部门向信访人回复。

第三十二条回复方式。能当面回复的,当面回复,不能当面回复的,采取以下方式回复:

(一)电话回复。对注明住宅电话或手机号码的信访,以电话方式进行回复,承办人须填写好回复记录。

(二)信函回复。对注明详细地址和姓名的信访,以信函形式回复;邮寄信访答复意见应使用普通信封,不显示寄信单位名称。

(三)网上回复。对网上信访,实行网上回复。

第三十三条回访。承办单位在信访事项办结后,30日内进行回访。回访的方式:

(一)走访回访。承办单位派人直接与信访人见面、听取信访人意见。

(二)电话回访。承办单位通过电话方式与信访人联系,进行回访。

(三)信函回访。承办单位通过信函的方式进行回访。

第七章几类信访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匿名信访。对匿名信访要认真对待、办理,属于检举揭发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信访,要呈报主要和分管领导阅批办理。

第三十五条收到上级交办件或群众来信,普通信件呈办公室主任阅批,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上级交办件或重要信访件,须呈局领导阅示,转要权处理的部门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来访信件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书面告知信访人已受理,一般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给信访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90日内),信访人对答复意见满意的,则终结办理。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复查。

第三十六条重复信访。对相同信访人2次以上反映同一问题或一信多投的信访,尚未处结或回复办理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告知信访人;对反映问题处理不服或要求过高的信访大户、老户,按终结信访处理,并视情做好说服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效信访。对精神异常者或无实际内容的信访,登记存查,不转送、交办。

第三十八条终结信访。对已有终结处理意见的信访,不受理、转送、交办,只登记掌握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或接受与信访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单位在受理信访事

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访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检验检疫局有将信访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权利,构成犯罪的信访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检验检疫局信访领导小组、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支局可参照使用。《*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处理办法(试行)》(辽检办[2008]20号)废止。

附件: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流程(1)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流程(2)

篇2: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增强*局党组及局领导要求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督办工作在*局党组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督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及范围

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四、*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决定等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

六、*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七、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立项、拟办、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七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按照督查督办工作界定的内容、范围及时确定需督办事项,并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填写《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附件1),以备存查。

二、拟办:对所立事项,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内容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领导逐级审定。

三、交办:待局领导对督办事项做出批示后,将《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也可采用其它交办形式,并将交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交办"一览中。督办部门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定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能按时落实到位,督办部门将在督办事项应办结前5-3天内采取填发《督办事项催办单》(附件3)、电话催办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三种形式,对承办部门加以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催办"一栏中。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提交《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督办部门将按照交办时所提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将结果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将《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呈报批示领导阅知,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档案保存2年。

第四章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工作部署、工作内容、领导指示的明确要求把握,一般情况下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结:

一、国家质检总局、地方政府要求贯彻落实、办理答复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按提案中要求回复时限前15日办理完毕;

三、*局会议的决定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按时间进度要求抓好落实。

六、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请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所涉及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转出。

如不能按时限完成,承办单位要及时报请督办部门延期办理。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注意保密的原则,发扬一抓到底的精神,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要坚持督办事项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要坚持重大督办事项集中督办制度。对承办部门反映难以按时办结的重大或敏感问题,要深入承办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存在困难的原因,提出克服办法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可组成督办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实施集中督办。

四、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制度。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在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五、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形成明确的督办结论。对在督办过程中发现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如实向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六、要坚持督办事项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被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检办[2009]115号)废止。

*局所属单位、部门可参照制定、使用。

篇3: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强*局政务管理,提升会议质量,提高会议实效,促进政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和*局作为总局分会场组织参加的各类视频会议。各分支局会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局召开的大型综合会议或总局有明确要求的视频会议。主要包括年度工作会议、半年工作会议、临时性重要会议等。二类会议。各类专业性会议。主要包括通关、检验监管、计划财务等各类行政、业务工作专项工作会议。三类会议。其他会议。主要包括业务处(室)、企事业单位牵头召开的相关研讨会、鉴定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一类会议由*局统一安排食宿及会议经费,*局办公室负责承办;二类会议住宿费用由与会代表自理,其他费用由*局结算,主办部门负责承办;三类会议经费由与会代表自理,*局负担局机关与会人员的相关费用,主办部门自行承办。

各类会议提倡在大连召开会议,充分利用*局机关的会议设施。各类会议食宿原则上安排在*局检测技术交流中心(国门宾馆)。

第四条对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12月15日前,局机关各部门要分别提出下一年度拟召开会议的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列入会议计划。*局机关各部门全年安排会议原则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二类会议1个,三类会议1-2个,每个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

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纳入会议计划管理,须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批准。未经批准严禁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五条加强会议经费管理

严格落实会议经费审核制度。会前会议主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会议经费开支预算,填报《会议申报表》,经办公室和计财处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会议主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掌握开支,不得超收超支。办公室、计财处、监审室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审核监督。

严格执行会议收费标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局各类会议,每人每天食宿及其他会议费用等总计不得超过300元。会议需外请专家等人员的费用,由会议主办部门负担。对擅自以各种名义加收会议费、摊派会议费的主办部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参会单位有权拒付多收的费用。

第六条建立会议审批制度。

对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在召开会议前要填写《会议申报表》(见附表1),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列入计划的各类会议,一律以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会议通知,不得以公告板或者处(室)函发布会议通知。

各部门组织企业召开的评审会、鉴定会、座谈会等不列入会议计划,但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此类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参会人员各类会议费用。

第七条加强计划外会议管控。

一般不召开计划外会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须先填写《会议申报表》并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二类及以上计划外会议需以局内签报形式履行审批手续,经计财处会签,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及局长审批。

第八条建立会议报告制度。

*局对会议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建立会议报告制度。一、二类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会议主办部门需填写会议报告反馈表(见附表2),向*局会议管理部门报告会议情况,具体包括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取得了哪些效果、还存在什么问题。三类会议各主办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会议总结。

第九条加强视频会议管理。

各分支单位要按照*局要求的标准统一视频会议室布局标识,统一背板与桌牌;要加强视频设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视频会议分会场的网络及视频终端的技术保障工作;要强化视频会议技术保障,加强对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建立巡检制度,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的设备应统一规格,设备技术参数应与*局主会场保持一致。各分会场在召开视频会议过程中发现音频或视频故障,应立即向*局视频会议中控室报告,并在*局信息化管理处指导下排除故障,事后要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

对总局组织召开的视频会议,应根据总局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与会人员。除总局有明确要求外,不得随意扩大与会人员范围,特别是尽量少安排分支机构领导参加视频会议,避免对基层工作造成忙乱。

第十条提高会议质量。

召开会议必须坚持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各类会议要主题突出、内容丰富、数据翔实,要精心准备,注重实效。无实质性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通过文件或打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开会布置;能与其它会议合并召开的,不单独召开;能在局内和本地召开的会议,不到外单位或外地召开。

第十一条改进会风管理。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视频会议外,尽量减少参会人数,不得随意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确保会议质量。二类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局主管领导出席,尽量不安排其他局领导陪会。三类会议一般不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协调会、座谈会一般不要求分管局领导参加。要严肃会场纪律,严格会议考勤,加强会议秩序抽查,一类会议由办公室组织摄像、打卡签到、进行人员抽检,并定期通报情况。二类及以下会议由主办单位做好相关督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会议保障工作。

会议保障包括会议申报、起草下发通知、统计人数、布置会场、起草讲话、会场管理、安排食宿、经费结算等所有会务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会议主办部门要做好各项会议保障工作,做到会前充分准备、会中周密组织、会后督促落实,确保各类会议严谨高效,达到预期目的。*局召开的会议,由信息化处负责各类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会场保障,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务保障,认真做好会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遵守会议廉政纪律。

各类会议一律不安排参观、不发纪念品。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会议主办部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与会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及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四条加强会议保密工作。

会议主办部门应加强会议保密管理,会议文件、资料按内部文件妥善处理,严禁乱丢乱放。对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会场应设置会议屏蔽装置,其他事项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做好会议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辽检办[2007]43号)即行废止。

篇4: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

第五章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六章工程验收

十三、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的内容全部完成;或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虽未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已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检查评定为合格;

3、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完毕;

4、施工单位已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审核。

十四、验收组织:

1、实行监理的工程中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2、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十五、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初验;

3、初验合格,进行竣工验收(邀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5、主管部门核发验收证明书。

第七章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结算:

1、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量审核;

2、审核后的结算书由院审计部门或其他审计单位审查;

3、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工程尾款的支付

十七、工程尾款支付前,应有以下部门的证明:

1、国资部门;

2、后勤管理部门;

3、财务部门;

4、工程使用部门。

5、实行监理的工程,需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十八、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应扣款项后,按第五章第十二款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

第九章工程保修

十九、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施工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规划处、监理公司)负责通知施工方进行修理,并承担费用,属使用方的,由使用方自行修理。

二十一、保修期满后,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出据证明,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出据证明,基建规划处依据有关单位证明出据工程保修期满证明,财务部门应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款,若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属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章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工程决算。

二十三、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十四、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财务部门主持,国资处、基建规划处、财务处、档案室协办。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篇5: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是我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院外文件:按规定需要保存的中央、省、市各类正式文件。

2、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办法、条例。

3、我处形成下达的各类规章制度、正式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4、我处代表学院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基建档案除外)。

5、学院总体规划、基建计划、招投标记录等资料。

6、按学院档案馆规定要求归档的有关资料。

二、档案的使用与管理:

1、根据学院档案馆要求归档的档案我处按时交由档案馆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2、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档案借出后,、借阅者应对档案负责,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也不得任意抽换、涂改、勾画、拆散,用完后及时归还。

3、各级领导应将各类会议、大事的有关材料及时交档案,负责档案管理应经常检查、收集档案资料、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4、凡是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必须造具清册,经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三、文件传阅和处理:

收到文件,要根据文件的内容、密级、传阅范围等要求,及时登、记、拟办、传递和送阅。

2、分发到有关科室的文件必须登记在案。

3、文件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阅,应进行详细登记,并限期归还。

4、文件阅后(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按有关规定理。

四、组织

1、处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2、各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五、其他

1、未尽事宜由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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