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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及所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统一管理。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公文种类、适用范围及格式

第五条*局公文分为电子公文及纸质公文。非密公文一般应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运转,涉密公文及联合发文一般以纸质公文形式运转。

第六条*局公文种类确定为11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局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一般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递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总局各司、局批准和答复下属单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根据行文规则,*局发文分为以下几种: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文件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的请示、报告;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报送*检验检疫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中心组学习情况及学习贯彻中央、总局党组有关决定的情况;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转发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组织机构干部任免以及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请示报告;发布一般性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印发全局性工作纲要计划、有关决定、政策性措施及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对全局性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的部署、通报等;*检验检疫系统内干部任免(聘任)和涉及内部机构、编制的通知;对*局所属单位、个人的奖、惩决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务。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函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答复有关工作,请求有关批准事项;向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布置专业性、执行性业务工作等事项;对涉及面较小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请示事项的批复;有关检验检疫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解释和答复;与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和洽谈工作,答复有关问题;答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一般行政事务。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与总局办公厅联系商洽有关工作;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及机关司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地方政府行政、业务文件;印发局领导在重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部署一般性行政、业务工作事项;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通知;例行性业务工作通报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办公室文件格式的行文。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司(局)内设机构联系、商洽工作和答复意见;根据*局发布的规章规定,在本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内与分支机构就具体行政和业务问题进行商洽、征询和答复意见,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数据以及联系工作,办理一般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以处(室)函形式制发的非正式行文。

第八条*检验检疫局机关党委、团总支、工会等发文,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处理紧急涉密公文应使用密码电报。

第十条*局公文应按照《*检验检疫局各处(室)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见附件1)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有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委、省政府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要同时抄报*局。

第十四条*局制发的公文须履行签批程序。由承办部门起草、校对,办公室统一核稿、编号、印发。承办部门对文稿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局各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文件形式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办事处需要向*局领导书面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内签报。签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拟稿,经处领导审核,相关处室会签后,由办公室转呈局领导阅批。各分支局向*局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正式公文上报。

第十七条局内签报和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几事一报或一文多报。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给局领导个人。

第十八条*局所属单位,未经*局领导批准,均不得以*局名义对外行文。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局发文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草拟的公文

须经承办部门领导核稿后送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内容涉及局内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时,应由一个处(室)主办,部门之间对公文内容未取得一致时,不得送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二条*局各直属单位需要发文,应根据文件内容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起草。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等公文须经法综处会签;涉及外事的公文及各种会议通知须经办公室会签;涉及培训通知、因公因私出国请示须经人事处会签。其它公文根据内容确定会签单位。

第二十四条需要局外单位会签的文稿或与局外单位联合发文,主办部门应事先就文稿内容同外单位协商一致。会签的文稿经局领导签批后,由主办部门送签。

第二十五条外单位来本局会办、会签的文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或局领导批示分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抓紧办理。如文稿内容涉及局内两个以上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六条*局发文须经办公室核稿。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应会签的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文种使用是否得当;确定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是否合理;文体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规范。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不得自行送局领导签发。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公文应退回拟稿部门修改或补办。

第二十七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决定、通知、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涉及具体业务工作内容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与其它部门的联合发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处(室)函由分管局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签发文件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九条经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原则上不允许改动。如必须改动,应由提出改动的部门请示签发人同意。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人写出文字说明,经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文件签发人批准后送办公室注销文号和备案。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办、催办、查办。公文承办部门应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公文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局领导批示或交承办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二条所有纸质公文须经办公室传递,不得横传,不得压误。

第六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局内各处(室)、各办事处、直属单位收到电子公文应在收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标记结束,纸质公文应按时返回办公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各分支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将公文整理(立卷)、归档,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

第三十五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属我局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提供领导签批的原件及正文;其他单位主办的由我局主办部门负责提供领导签批的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统一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局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拟制、修改和签批纸质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严禁使用纯兰色笔、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所有电子公文要打印出纸质公文存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文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主办部门对急件、特急件要随到随办。特急件应2个小时内办结,急件应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一条公文被撤消,视作该公文自印制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该公文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印发的《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所有加盖印章与电子印章的纸制公文及电子公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检验检疫局各处(室)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

2、*检验检疫局公文格式

篇2:检疫局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本局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等各类档案)。它是检验检疫系统机关职能活动的重要查考依据。

第三条*局的档案工作,是维护本局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由局档案室统一管理。*局档案工作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档案室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档案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延续性。

第六条对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一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档案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局档案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局机关及下属各分支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各分支局、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提高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及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二)负责管理*局的全部档案,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及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检验检疫各项工作服务。

(三)指导文书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

(四)对分支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五)加强档案现代化建设,负责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完善和维护。

(六)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七)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局工作活动有关的参考材料。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九)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各级档案人员要坚持党的路线,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条*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由文书人员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立卷,按规定时间(次年第二季度)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移交档案资料时应填写*检验检疫局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1)。

第十一条文书人员应在次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应归档的文书档案移交档案室;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文件整理原则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二)归档文件以件为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三)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袋。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四)分类。归档文件采用年度--机构(问题)方法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五)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目录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六)编号。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七)编目。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八)装盒。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

(九)归档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

(十)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档案盒、档章的格式,按照《归档文件规则》(DA/T22-2000)执行。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格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应根据档案的来源、产生时间、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进行科学分类、系统排列。文书档案按年度--组织机构进行分类;科技档案按项目进行分类;声像档案、实物档案按年度--载体形式分类;会计档案按年度--名称进行分类,设备档案按仪器设备项目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类。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类。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五条*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档案室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以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材料如有破损或字迹模糊,应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八条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库房和柜架,做到档案库房、办公用房、阅档室三分开。库房要坚固,并配有通风、防盗、防强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设施。档案库房温度要保持在18-24℃,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增配复印机、计算机、碎纸机、温湿度计、加湿器、去湿机、吸尘器、空调设备;还应逐步增置照相机、碎纸机和扫描仪、刻录机等设备。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清点制度。

第二十条应不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

设,实现档案一体化,以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档案室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应在办公室负责人的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处室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凡经过变动的案卷,都应将鉴定工作的情况(包括剔出文件内容、鉴定时间、经办人姓名等)在案卷备考表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本局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时,必须严守保密制度,指定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在完成任务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第二十四条单位撤销、合并或有重大变动时,其档案材料应由原单位按规定整理好,向上级档案部门指定的单位移交。

第二十五条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在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系统整理,向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在离职前将所整理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代清楚,履行签字手续,办好交接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开发和综合利用工作,为本局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八条档案利用工作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根据档案密级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及审批手续。查阅档案需填写*检验检疫局档案查阅申请单(见附件2),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查阅文书、声像、基建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科技档案须经科技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批准,会计档案只有财务工作人员经财务处处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分支局及*局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同时报*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检验检疫系统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辽检办[2000]61号)同时废止。

篇3:检疫局信访工作处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系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检验检疫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检验检疫系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或上级批转上述信访事项,依法由*检验检疫系统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新时期*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总局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出发,严格履行把关服务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检验检疫系统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新时期*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要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意愿、着力促进系统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成立*局信访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政工处、监审室、财务处、综合处、老干部处、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局信访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各分支局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

第六条*检验检疫局建立系统内信访工作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措施,有效解决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应亲自阅批来信,及时分析解决信访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干部权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本职级范围内的,应认真处理。对处理正确的信访案件,*局信访办公室不再处理。对权限以外的以及不便调查的信访案件,上报上一级部门处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条信访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管辖的,由受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有争议的问题,报请上级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问题,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坚持组织原则,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外经贸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各单位信访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各单位信访办公室要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信访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三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以检谋私、吃拿卡要报、失职渎职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对所反映的问题有要求受理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或有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妨碍检验检疫公务。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注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四)表达群体的意愿,应写信或选派代表反映,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检验检疫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单位其他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各单位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相符。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来信来访都要进行登记,注明信访人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信访类别、信访内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重访、联名信访(注明信访人数)。对检举揭发信,应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职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

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话或信函告知信访人(通过电子信箱收到的来信,一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告知)。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收到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要、紧急信访,应在当日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摘报或专报,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发生异常信访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单位依照该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或*局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上级交办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请求,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行政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局信访工作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网上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归档。对已办结的来信事项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回复和回访

第三十条对署实名信访实行回复制度。坚持为信访人保守秘密、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查结的信访,查结后7日内,由直接作出处理的部门向信访人回复。

第三十二条回复方式。能当面回复的,当面回复,不能当面回复的,采取以下方式回复:

(一)电话回复。对注明住宅电话或手机号码的信访,以电话方式进行回复,承办人须填写好回复记录。

(二)信函回复。对注明详细地址和姓名的信访,以信函形式回复;邮寄信访答复意见应使用普通信封,不显示寄信单位名称。

(三)网上回复。对网上信访,实行网上回复。

第三十三条回访。承办单位在信访事项办结后,30日内进行回访。回访的方式:

(一)走访回访。承办单位派人直接与信访人见面、听取信访人意见。

(二)电话回访。承办单位通过电话方式与信访人联系,进行回访。

(三)信函回访。承办单位通过信函的方式进行回访。

第七章几类信访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匿名信访。对匿名信访要认真对待、办理,属于检举揭发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信访,要呈报主要和分管领导阅批办理。

第三十五条收到上级交办件或群众来信,普通信件呈办公室主任阅批,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上级交办件或重要信访件,须呈局领导阅示,转要权处理的部门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来访信件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书面告知信访人已受理,一般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给信访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90日内),信访人对答复意见满意的,则终结办理。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复查。

第三十六条重复信访。对相同信访人2次以上反映同一问题或一信多投的信访,尚未处结或回复办理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告知信访人;对反映问题处理不服或要求过高的信访大户、老户,按终结信访处理,并视情做好说服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效信访。对精神异常者或无实际内容的信访,登记存查,不转送、交办。

第三十八条终结信访。对已有终结处理意见的信访,不受理、转送、交办,只登记掌握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或接受与信访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单位在受理信访事

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访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检验检疫局有将信访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权利,构成犯罪的信访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检验检疫局信访领导小组、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支局可参照使用。《*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处理办法(试行)》(辽检办[2008]20号)废止。

附件: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流程(1)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流程(2)

篇4: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增强*局党组及局领导要求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督办工作在*局党组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督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及范围

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四、*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决定等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

六、*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七、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立项、拟办、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七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按照督查督办工作界定的内容、范围及时确定需督办事项,并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填写《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附件1),以备存查。

二、拟办:对所立事项,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内容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领导逐级审定。

三、交办:待局领导对督办事项做出批示后,将《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也可采用其它交办形式,并将交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交办"一览中。督办部门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定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能按时落实到位,督办部门将在督办事项应办结前5-3天内采取填发《督办事项催办单》(附件3)、电话催办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三种形式,对承办部门加以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催办"一栏中。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提交《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督办部门将按照交办时所提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将结果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将《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呈报批示领导阅知,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档案保存2年。

第四章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工作部署、工作内容、领导指示的明确要求把握,一般情况下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结:

一、国家质检总局、地方政府要求贯彻落实、办理答复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按提案中要求回复时限前15日办理完毕;

三、*局会议的决定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按时间进度要求抓好落实。

六、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请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所涉及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转出。

如不能按时限完成,承办单位要及时报请督办部门延期办理。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注意保密的原则,发扬一抓到底的精神,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要坚持督办事项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要坚持重大督办事项集中督办制度。对承办部门反映难以按时办结的重大或敏感问题,要深入承办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存在困难的原因,提出克服办法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可组成督办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实施集中督办。

四、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制度。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在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五、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形成明确的督办结论。对在督办过程中发现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如实向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六、要坚持督办事项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被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检办[2009]115号)废止。

*局所属单位、部门可参照制定、使用。

篇5: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强*局政务管理,提升会议质量,提高会议实效,促进政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和*局作为总局分会场组织参加的各类视频会议。各分支局会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局召开的大型综合会议或总局有明确要求的视频会议。主要包括年度工作会议、半年工作会议、临时性重要会议等。二类会议。各类专业性会议。主要包括通关、检验监管、计划财务等各类行政、业务工作专项工作会议。三类会议。其他会议。主要包括业务处(室)、企事业单位牵头召开的相关研讨会、鉴定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一类会议由*局统一安排食宿及会议经费,*局办公室负责承办;二类会议住宿费用由与会代表自理,其他费用由*局结算,主办部门负责承办;三类会议经费由与会代表自理,*局负担局机关与会人员的相关费用,主办部门自行承办。

各类会议提倡在大连召开会议,充分利用*局机关的会议设施。各类会议食宿原则上安排在*局检测技术交流中心(国门宾馆)。

第四条对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12月15日前,局机关各部门要分别提出下一年度拟召开会议的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列入会议计划。*局机关各部门全年安排会议原则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二类会议1个,三类会议1-2个,每个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

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纳入会议计划管理,须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批准。未经批准严禁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五条加强会议经费管理

严格落实会议经费审核制度。会前会议主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会议经费开支预算,填报《会议申报表》,经办公室和计财处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会议主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掌握开支,不得超收超支。办公室、计财处、监审室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审核监督。

严格执行会议收费标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局各类会议,每人每天食宿及其他会议费用等总计不得超过300元。会议需外请专家等人员的费用,由会议主办部门负担。对擅自以各种名义加收会议费、摊派会议费的主办部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参会单位有权拒付多收的费用。

第六条建立会议审批制度。

对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在召开会议前要填写《会议申报表》(见附表1),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列入计划的各类会议,一律以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会议通知,不得以公告板或者处(室)函发布会议通知。

各部门组织企业召开的评审会、鉴定会、座谈会等不列入会议计划,但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此类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参会人员各类会议费用。

第七条加强计划外会议管控。

一般不召开计划外会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须先填写《会议申报表》并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二类及以上计划外会议需以局内签报形式履行审批手续,经计财处会签,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及局长审批。

第八条建立会议报告制度。

*局对会议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建立会议报告制度。一、二类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会议主办部门需填写会议报告反馈表(见附表2),向*局会议管理部门报告会议情况,具体包括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取得了哪些效果、还存在什么问题。三类会议各主办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会议总结。

第九条加强视频会议管理。

各分支单位要按照*局要求的标准统一视频会议室布局标识,统一背板与桌牌;要加强视频设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视频会议分会场的网络及视频终端的技术保障工作;要强化视频会议技术保障,加强对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建立巡检制度,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的设备应统一规格,设备技术参数应与*局主会场保持一致。各分会场在召开视频会议过程中发现音频或视频故障,应立即向*局视频会议中控室报告,并在*局信息化管理处指导下排除故障,事后要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

对总局组织召开的视频会议,应根据总局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与会人员。除总局有明确要求外,不得随意扩大与会人员范围,特别是尽量少安排分支机构领导参加视频会议,避免对基层工作造成忙乱。

第十条提高会议质量。

召开会议必须坚持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各类会议要主题突出、内容丰富、数据翔实,要精心准备,注重实效。无实质性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通过文件或打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开会布置;能与其它会议合并召开的,不单独召开;能在局内和本地召开的会议,不到外单位或外地召开。

第十一条改进会风管理。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视频会议外,尽量减少参会人数,不得随意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确保会议质量。二类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局主管领导出席,尽量不安排其他局领导陪会。三类会议一般不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协调会、座谈会一般不要求分管局领导参加。要严肃会场纪律,严格会议考勤,加强会议秩序抽查,一类会议由办公室组织摄像、打卡签到、进行人员抽检,并定期通报情况。二类及以下会议由主办单位做好相关督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会议保障工作。

会议保障包括会议申报、起草下发通知、统计人数、布置会场、起草讲话、会场管理、安排食宿、经费结算等所有会务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会议主办部门要做好各项会议保障工作,做到会前充分准备、会中周密组织、会后督促落实,确保各类会议严谨高效,达到预期目的。*局召开的会议,由信息化处负责各类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会场保障,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务保障,认真做好会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遵守会议廉政纪律。

各类会议一律不安排参观、不发纪念品。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会议主办部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与会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及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四条加强会议保密工作。

会议主办部门应加强会议保密管理,会议文件、资料按内部文件妥善处理,严禁乱丢乱放。对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会场应设置会议屏蔽装置,其他事项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做好会议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辽检办[2007]4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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