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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检验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增强新闻宣传的导向性和有效性,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宣传工作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指导*检验检疫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条*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闻宣传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新闻宣传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检验检疫重要工作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审核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宣传稿件、对*局重要活动的报道以及*局主要领导重要活动报道。

(四)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五)组织或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检验检疫工作;

(六)组织对涉检验检疫舆情的搜集、分析、研判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各分支局新闻宣传工作;

(八)组织汇编、制作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影像、图片和文字等宣传品。

第六条*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工作业务范围的新闻宣传稿件的收集、采编、撰稿等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接受*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

第七条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并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以及检验检疫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局办公室通报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动态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宣传检验检疫工作,丰富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

第九条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局绩效管理。由考核责任部门按《*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新闻宣传工作实施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各分支局要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建立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通讯员队伍,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备条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予以必要保障,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局系统内刊物新闻宣传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文责自负。未经批准不得转载境外媒体文章,不得直接采用国际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消息。

第三章新闻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完善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预案。

新闻发布工作包括新闻信息采集、发布策划、发布实施、舆情反馈等方面。新闻发布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新闻公报及新闻发言人发布电视讲话、书面发布新闻、检验检疫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

第十三条*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受*局领导委托,就*检验检疫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工作部署、活动和重大事件等,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

第十四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新闻媒体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邀请。

第十五条*局新闻发布的文字稿件及有关背景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重要、敏感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新闻口径须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问题和涉质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口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局各部门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事项,应提前与办公室协商,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分支局新闻发言人由该局主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担任。

分支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支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应将发布会情况报*局办公室。

涉及重大、敏感的工作内容和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须报*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未经授权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消息;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局或分支局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漏相关新闻消息。

第四章新闻媒体采访协调

第十八条新闻媒体及记者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协调,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

*检验检疫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对日常检验检疫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采访的内容批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口径或背景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接受采访或答复新闻媒体。

第二十条新闻媒体对涉及重大、敏感的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突发事件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新闻口径和背景材料。

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新闻发布稿,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总局新闻办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受采访或答复媒体。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安排检验检疫部门就重大、敏感的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涉检验检疫突发事件对外发布新闻或接受媒体采访的,须报总局新闻办同意。

第二十一条需要当面接受媒体采访的,确定接受采访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推诿,接受采访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新闻口径回答媒体。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接到境外媒体采访申请,应及时上报,由*局办公室报告地方党委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并报总局新闻办同意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境外媒体发布新闻,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境外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关质检工作的信息资料,不得提供任何保密法禁止提供的

资料。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各地方媒体、中央新闻媒体驻各地分支机构、记者站。各分支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对外网站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网站是*检验检疫新闻宣传的重要窗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局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分支局在子网站发布政务新闻信息,按照《*检验检疫网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网站发布检验检疫政务新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权威的原则。

网站发布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内容管理的要求。不得发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增强检验检疫权威正面信息在博客、微博、论坛、社交媒体的传播。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维护检验检疫形象,影响和引导舆论。

第六章网络舆情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管理工作制度、重大舆情会商制度,加强舆情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持续提升舆情管理和舆论引导水平。开展舆情统计,科学实施定量定性分析,持续提高舆情分析研判水平。

第二十八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验检疫系统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网络舆情监测,要明确一名处级领导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工作。

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的专职或兼职队伍,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维敏捷、熟悉业务和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网络舆情监测员。

第二十九条网络舆情监测范围包括互联网各大知名网站、网络社区、论坛、微博等。网络舆情监测内容包括疫病疫情、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内容的各类网络舆论与言论信息。

第三十条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内容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舆情、重要舆情、重大舆情。一般舆情是指各网站涉及疫病疫情、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等报道文章、新闻动态;重要舆情是指涉及检验检疫的突发事件、负面舆情或涉及*检验检疫局的敏感舆情;重大舆情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引起国际广泛关注的网络舆情。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的舆情监测,坚持舆情监测常态化,全面搜集各种信息,重点媒体要重点监测,重要、重大舆情要全面实时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引导。

第三十二条实行网络舆情监测动态报告制度。

(一)每周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每周一将上一周监测的网络舆情情况报*局办公室。上报舆情信息内容包括标题、正文、来源网站、刊登日期以及链接地址。

(二)即时报告制度。网络舆情监测员发现有关*检验检疫的重要舆情或重大舆情时,应立即上报*局办公室。

(三)专题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一定时期内的热点事件,可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在日常舆情监测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性舆情专报上报*局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对上报的网络舆情监测动态报告进行梳理、分析和研判,编写《网络舆情摘要》呈报局领导,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络舆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对外统一引导口径。

第七章突发事件新闻应对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涉检验检疫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组织专门培训,经常组织演练,有效提高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突发事件或敏感舆情、重大疫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发生或发现后,应立即向*局办公室报送情况,并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有关的新闻宣传稿件,经报送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局办公室,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媒体提供。

上述涉及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重要新闻,*局必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审定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或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启动新闻处置预案。迅速成立新闻处置机构,统一领导新闻处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督促相关人员执行预案。

(二)开展舆情监测。对社会舆论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测,收集媒体报道,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应持续关注媒体动态,防控相关不良舆情发生和多次传播。

(三)形成文字材料。负责文字材料的有关人员迅速收集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撰写情况说明,起草问答口径,做好新闻发布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

(四)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采取适当形式发布消息,说明情况,将采取的措施、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媒体和公众。

(五)保持媒体沟通。要妥善做好媒体采访,选派专家或专业人员回答媒体和公众的咨询,并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

(六)评估处置结果。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总结新闻处置工作,评估处置结果,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新闻应对工作,坚持第一时间的原则,快说事件,慎报原因,持续发布,全程跟踪效果,迅速控制事态,果断及时引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媒体的舆论监督,站在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立场分析和处置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细化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2:检疫局政务工作规则

检验检疫局政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国务院工作规则》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政务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坚持*局党组“和谐、创新、安全、优质”总要求,加强管理创新,做到政务规范、协调顺畅、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工作质量。

第三条*局政务工作包括机关政治事务、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性工作。本规则确定政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办事规则,促进政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提高政务工作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完善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对*局工作负全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相关专项工作。

第五条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团结,坚持学习,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真抓实干,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各项决策经得起历史的、实践的和群众的检验。

第六条*局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经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

第七条凡需提交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部署的重要工作,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商。未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向全局公布。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局长可召开行政例会听取工作汇报,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行政例会和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副职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三章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局长公出(出访)或休假,事前应向总局报告。局长公出(出访)或休假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负责*局工作。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公出(出访)或休假,由局长批准,其分管工作由办公室提出代为负责的建议,报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严格请假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离开辖区外出须办理呈批手续并备案。分支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出差、休假,经*局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向*局办公室备案;副职领导出差、休假,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沈阳、大连局各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出差、休假,参照*局办法,由两局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勇于负责,在其位、谋其政、守其规、慎其行,以实际行动为部属作表率、带好头,自觉维护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局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职责,胸怀全局,忠于职守,落实责任,强化执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加强对政务文件的法制审核。以*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规定。党务、政治、行政类文件由办公室、法制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业务类文件由法制处、通关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各职人员要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层级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完善政务公开和各类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凡涉及外贸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通过*局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由法制处负责审核,其中政务管理信息公开由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五章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八条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年初编制*局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计划下发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局建立统一的绩效管理体系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奖优罚劣,提高政务工作执行力。

第二十条严格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全局性、政策性、政治性强和超越本单位、本部门职责权限的重大工作事项,必须先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业务完成情况应每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应每季度、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应每半年和年底分别报告一次。重要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要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局机关各部门对所属单位请示的紧急事项应立即答复,重要事项应当天答复,一般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理、报告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实行处(室)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检查本部门值班期间值班员在岗情况,指导值班员处理突发事件、紧急事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机构建设。细化完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疫病疫情以及内部安全管理等应急处置预案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属地、属事、属人”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类指挥,综合协调,归口调处,强化预案演练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第六章加强政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行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保证总局、省委省政府和*局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情况,一般以*局名义组织督查,由办公室或指

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实行督查事项立项、督查实施、督查结果反馈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提高督促检查实效。必要时,重大督查事项可直接报告局长。

第二十七条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和答复。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外贸企业反映的问题,要主动查处。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反映的问题,由局领导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和解决。

第二十九条完善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权力行为。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预算管理工作程序,落实财务预算管理责任,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严格会议管理

第三十条要精简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不涉密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严格执行*局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报告制度,严格控制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全系统性会议,未列入计划的会议及各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评审会、鉴定会、座谈会等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召开。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培训,一律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通知。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办会地点,充分利用内部会议场所和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局召开各类会议、组织培训,原则上应在国门宾馆举办。国门宾馆不具备承办条件的,经国门宾馆确认、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到政府定点酒店召开和举办。

第三十二条局领导参加会议的讲话,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核定,需要印发的由办公室审核。要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局领导陪会。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支出。召开*检验检疫系统视频会议或组织收看总局视频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分支局代表一律在分会场参会。严格落实会议经费审核制度,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笔本。会议、培训期间实行自助餐,不得发放纪念品和赠送礼品,不组织参观游览。

第八章规范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文电数量,凡能通过电话、传真、办公自动化系统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文件。要提高公文质量,大力倡导清新的文风,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各类公文要及时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除涉密文件外,所有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实行网上传输。

第三十五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应根据《*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公文种类,由承办部门起草,办公室统一核稿、呈批、编号、印发。*局机关党委、团委、工会以及其他内部组织等发文,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报办公室存档。*局处(室)函只限于向总局司(局)内设机构、*局系统内部联系、商洽、答复有关工作,由发文部门按照正规公文格式自行制发,报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决定、通知、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属于具体业务工作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室主任可代局领导签发公文。*局处(室)函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

第三十七条局内签报应一事一报,不得几事一报或一事多报。凡是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请示、报告和商洽的事项,不得使用局内签报。局内签报需要会签的,会签处(室)应签署明确意见。局内签报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呈送局领导批示。

第三十八条局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

第四十条确有必要与有关单位或政府部门联合发文的,必须报分管局领导同意。主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时限认真落实,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九章规范信息宣传

第四十一条规范政务信息发布。*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检验检疫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在《*检验检疫简报》、《*检验检疫信息》、《*检验检疫要情》以及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由局领导审批。经授权,办公室主任可代局领导审签。重大事件、专项活动等通过简报专栏或者专刊的形式对外发布,专栏、专刊设立需报办公室审批,并经局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建立其他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十二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局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的重要工作和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需要对外说明、澄清问题,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或经*局授权的领导负责发布。以*局名义对外表态、发表文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守《*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简化信息宣传报道。*局内部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媒体记者,不发新闻通稿。确有报道必要的,应严格控制报道的数量、字数。不发布有偿新闻,杜绝有偿发表文章。全局主要工作和局领导活动以《*检验检疫简报》、《*检验检疫信息》和《*检验检疫要情》宣传。从严控制内部刊物,除《*检验检疫杂志》外,不得印制其他内部刊物。

第四十四条在*局网站发布的新闻报道(新闻图片)、重要的政务信息以及业务部门在*局网站发布的重要通知、通告等,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信息化处统一负责发布、更新和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业务信息,由相关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布、更新和管理,并报办公室备案。在电子大屏幕发布政务信息(图片)、内部通知、公示等,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管理,信息化处负责发布。

第十章规范公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涉及*局领导出席的各类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除*局办公室协调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召开的会议以及分支机构、外贸企业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事务性活动。不得出席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具体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办公室呈报局领导批准。未经局领导批准,一律不安排公务接待。*局领

导主持的政务接待活动,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周到、节俭大方、方便公务、杜绝浪费。

第四十七条改进调查研究活动。调查研究要主题明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要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调研要统筹安排,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区调研,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局党组成员基层调研工作。实行调研通报制度,对调研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跟踪督办。调研应轻车简从,减少随员,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电子屏幕)。

第四十八条规范出访活动。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严格执行《*局外事管理规定》,不得进行一般性考察,杜绝重复考察。严格按照出国审批人数派员,出访团组人员要少而精。严格按照审批的国家或地区出访,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严格控制出访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十九条*局设立局长接待日制度,作为*局干部职工向领导反应问题的沟通平台。局长接待日每次由一名局领导负责接待,具体时间由办公室向局领导请示后下发通知并组织安排,干部职工反映有关问题可与办公室沟通,由办公室整理报送局领导后协调有关处室参与接待。

第五十条办公室设立接待台,协调安排局领导来客来访。各分支局领导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应事先请示,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安排。办公室应准确掌握局领导每日工作动态,及时请示报告,加强协调,为局领导处理相关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一章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各级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等行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作人员应树立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认真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机关管理。规范仪容仪表,改进行为规范。规范办公秩序,保持办公环境整洁。自觉维护*检验检疫形象。

第五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适用*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各分支局。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与*局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职能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相关工作和事项的实施办法、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务工作规则》(辽检办[2010]52号)即行废止。

篇3: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及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检疫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的管理,打造安全快捷的网络办公平台,充分发挥OA系统作用,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OA系统主要分为公文处理、政务管理、个人事务、历史数据、快捷操作等五大功能区,包括局发文、收文管理、内部签报、信息宣传、督查督办、休假管理、公告板、内部资料、电子邮件、文档查询、个人设置、外出授权、常用工具下载等20个功能模块。

第三条所有非涉密公文无特殊情况均应使用OA系统进行办理。

第二章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OA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局办公室和信息化处共同负责。

(一)*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OA系统总体管理与协调工作;

2、负责OA系统的规划、构建、优化、完善工作;

3、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4、负责OA系统各模块工作流程的设计、审核等工作;

5、负责OA系统培训和使用指导工作。

(二)*局信息化处主要职责:

1、保障OA系统设备正常运转;

2、负责OA系统人员调整、权限变更及日常维护工作,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3、负责OA系统数据清理、备份工作,确保系统效能及数据安全;

4、负责OA系统网络技术支持及网络安全工作。

第五条*局所属各单位为OA系统的使用单位,各单位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一名综合人员(文书),负责公文处理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除休假管理模块由人事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外,系统其他模块均由办公室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七条未经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他人名义登陆OA系统进行任何操作,对盗用他人密码冒名使用者,*局将给予严肃处理,冒名使用人将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系统的使用

第八条为保证OA系统切实发挥作用,各单位综合人员至少保证在每天的8:30-9:30、10:30-11:30、13:30-14:30、15:30-16:30这四个时段登陆到OA系统,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公文及其它待办事项,确保政令畅通。

其他工作人员至少每天上、下午各登陆一次OA系统,接收、处理各类文件,处理待办事项。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外出授权制度,人员外出前应明确外出时分管工作的委托授权人,做好外出授权工作,并在回岗后第一时间收回授权,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各单位人员调动、工作调整由本单位综合人员负责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事项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向*局信息化处提出申请,由信息化处统一进行调整。

各单位综合人员发生变动时,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外,必须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障系统运行稳定,OA系统中电子邮件功能仅限于进行工作交流使用,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禁止使用OA系统电子邮件进行发送。

第十二条系统运行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及信息化管理处进行处理。

第四章系统的安全及保密

第十三条OA系统上以任何形式传递、刊载、发布的公文、信息、公告等各种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局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在OA系统上传递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信息、资料,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信息等资料一律不得在连接OA系统的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递,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网上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各单位使用OA系统的计算机不得使用调制解调器等工具登录互联网。

第十六条所有使用人员应不定期修改密码,密码应设6位以上字符,由于个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泄漏,造成的任何后果由泄密者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我局OA系统办公软件、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及使用。

第五章电子公文的处理

第十九条OA系统中的公文也称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类电子公文处理程序和时限应按照《*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承办单位对公文办理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报告,并同时将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接收电子公文前,各单位综合人员应对公文正文、格式等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打印、接收,并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催办;接收失败的,应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第二十二条*局处(室)函的使用范围为,在本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内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就具体行政和业务问题进行商洽、征询和答复意见,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数据以及联系工作,办理一般性事项时使用。涉密文件及转发文件不可使用处(室)函。

第二十三条公告板用于向其他单位或部门发布公示及一般告知性通知,其他如会议通知、转发文件、上报材料、联系工作等事项要求一律使用办公室文件或局发函下发。

各单位发布公告时应准确选择发布范围,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向*局全体人员发布公告;重要公告由局领导审批,一般性公告由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为减少系统占用空间,每年年底将对所有公告进行清理,重要内容请及时自行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生效。原《*检验检疫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及管理办法》(辽检办〔2007〕62号)同时废止。

篇4:检疫局网站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网站建设,保障网站正常运行和内容的及时更新,根据国务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局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门户网站(网站地址为。)和*局各分支机构依托*局门户网站建立的公众网站构成。本办法中所称网站,除指*局政府公众网站外,还包括*局内网。

第三条*局各分支局、局内各处室、长兴岛工作组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局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局网站上的信息和业务,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局成立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各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七条办公室是*局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协调处理*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局网站改版方案。

(三)负责更新*局网站新闻动态栏目以及局领导活动等重要政务信息。

(四)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业务信息。

(五)负责*局网站的保密管理与审查。

(六)负责局长信箱邮件办理工作。

(七)负责内网论坛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九)对*局各单位提供的信息量进行绩效考核,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十)负责编报*局网站年度运行维护预算申报及预算执行。

第八条法制处根据职责管理和监督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整体情况,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对*局各单位和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情况牵头进行检查;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和答复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局信息化处负责网站技术保障工作,主要职能为:

(一)*局网站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包括:互联网专线接入,政府网站服务器、网站业务支撑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相关的软件等。

(二)*局网站软硬件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工作。

(三)做好网站开发、栏目设置、组织制定网站升级改版规划及信息上网的技术支持工作网站的技术支持与培训工作。

(四)组织研究*局网站业务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库等深度应用问题。

(五)内网论坛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录入。

第十条*局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站栏目分工及管理要求(见附件1),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指南、工作流程、业务规定、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录入、发布及更新,录入、发布及更新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局网站信息发布采用专机录入,*局各处室信息由各处室网站管理员统一在信息化处专机录入,各分支局要设立网站信息录入专机。

第十二条*局网站发布的新闻报道(含新闻图片)、重要的政务信息,以《*检验检疫信息》和《*检验检疫简报》为主,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由信息化处负责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由信息化处负责“信息公开”栏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上传工作,*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核通过方可报送。

第十四条*局网站发布的相关业务信息,按《网站栏目分工及管理》要求,为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如表格下载、服务企业、办理业务等)、回答社会及企业咨询等,管理权限开放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发布、更新和管理。相关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网站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一般信息,由网站管理员呈办,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填写附件2);重要信息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批(填写附件3)。各部门负责栏目的具体分工见附件。

第十五条*局外网以及各部门负责的栏目应公开下列不涉密的政务信息:

(一)工作职责及办事指南。

(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四)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业务信息等内容。

(五)公众信箱。

(六)政务公开栏目中设置的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局内网除与外网同步发布信息外,还应发布不宜在外网公布但与行政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内部规定、标准、数据、信息等,具体同步更新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由信息化处负责。

第十七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准确地公布非涉密的政务信息。

(二)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业务信息、通知、通告等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由部门领导负责审查;需由*局网站管理部门发布的,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办公室发布,重要信息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及时更新信息。政务新闻类信息原则上当日更新,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业务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同步发布。

(四)各部门非公文类上网信息,除已归档文件之外的原始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

(五)不能确认信息是否涉密时,送*局保密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局网站设立包括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事项的公共服务项目,提供业务指南、资料下载、知识问答、企业服务等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过程

和结果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予以公布并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局外网设立公众参与类栏目,【局长信箱】、【公众留言】和【投诉举报】栏目,办公室、监审室和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各类邮件、留言、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回复内容(留言的回复时限为5个工作日,信件的处理时限是2个工作日)。【在线访谈】栏目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处负责技术支持,每年由办公室列出在线访谈计划和具体责任部门,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要求提供访谈相关资料。【民意征集】由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民意征集的主题和具体内容,信息化处负责录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在*局内网“辽检论坛”中发帖和跟帖,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国家质检总局、*局相关规定。严禁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和泄露国家机密;严禁出现*、色情、暴力或者涉及政治敏感话题;严禁发表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信息;严禁任何偏激过火、攻击谩骂等不文明的用语。违反上述规定的帖子,管理员有权删除,性质恶劣的,由*局办公室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网站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章网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为网站管理员,负责*局网站的管理工作,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局法制处和信息化处指定专人为*局网站管理员,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制处和信息化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网站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各部门须相应指定一名管理员具体负责栏目的管理。各部门管理员职责为:每天对本部门负责的栏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网站管理员沟通;按规定程序审核发布本部门应当上网的信息;按照分工处理网站《公众参与》栏目中的相关业务咨询;协助*局网站管理员对网站进行相关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局网站遵循统一的技术与安全标准和网站技术规范、网络运行规范。网站改版工作*局办公室拟定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直属单位建立网站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网站,必须报*局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为整合网站技术资源,节约开支,未经*局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各部门不得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

第二十四条*局内网论坛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信息化处负责论坛的技术保障,下设的子论坛由对应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领导为栏目责任人,承担管理职责。在子论坛增设栏目,需由论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批准,信息化处负责设置。

第五章网站安全

第二十五条*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网站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网站安全第一责任人。子栏目管理人员要加强用户和密码的保密。

第二十六条下列信息不得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

(五)有损于检验检疫部门形象的内容。

(六)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出现虚假信息或有严重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出现失泄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网站上对外发布信息的。

(四)对*局网站恶意攻击的。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有义务在网站的使用中,对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全局人员有义务监督*局网站信息资源,发现涉及网站安全问题应及时提醒管理人员,确保网站信息资源正确无误。

第六章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局网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条*局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单位所负责的网站栏目的维护情况进行评比,*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子栏目、子网站的维护情况做不定期通报。

第三十一条*局各处室网站考核指标参见《*局门户网站栏目分工及管理》(附件1),各分支机构网站管理绩效评估指标参见《*检验检疫系统分支局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件6)。

第三十二条依据网站绩效考核指标,对*局机关处室和分支局网站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着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网站管理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网站内容,以及网上办事无理由未履行承诺或者拖延履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局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管理办法》(检办[2009]58号)同时废止。

篇5: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和指导,实现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应当为各级领导了解实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立足全局,服务中心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正面宣传、严守纪律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核、分类管理、定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信息宣传工作列入*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项目。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宣传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宣传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为信息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信息宣传工作受*检验检疫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培训、考核,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宣传稿件,组织新闻发布及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信息宣传调研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编发*检验检疫局主管主办的刊物,起草拟定*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工作。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宣传工作,办公室或综合部门具体承办信息宣传工作,该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宣传组长,指定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通讯员,报*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宣传组长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协助配合*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约稿、调研、采访、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稿件搜集、采编、报送、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总局政务信息直报点单位自行向总局办公厅信息处报送本单位一般性工作信息,敏感、重要信息须经*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后再报总局。

第九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检验检疫局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的重要工作、新政策、新措施及需要对外说明、澄清问题,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或经*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其他人员发布。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各项成果,杜绝假、虚、偏,不得假想推断,不得擅自引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或媒体信息。特别是数据要精准、分析要全面深刻、建议要切实合理。

(二)时效性原则。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编报信息宣传稿件。时效性滞后的信息,原则上不予采用。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1”。

(三)正面宣传为主原则。应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正面反映*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工作成效,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特别是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及时阻断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工作纪律原则。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宣传稿件审核,严禁有偿新闻和借新闻宣传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微博及其他任何形式谈论涉及检验检疫敏感工作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宣传稿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一)一般性信息宣传稿件实行本单位领导、*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编辑和领导三级审核,重要信息宣传稿件须报*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报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的稿件,不得越级上报。

(二)通过审核的政务信息,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以*检验检疫局名义统一对外报送。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二条调研约稿制度。*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要点,并适时对重要选题开展集中联合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有检验检疫特色的专题信息和宣传报道。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约稿及调研工作,积极配合调研,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高效地完成约稿任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宣传稿件内容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信息宣传稿件编发、接受媒体采访、摄影摄像申报等工作。稿件内容要求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四章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统计通报。

第十五条信息宣传考评方法

(一)分类管理。依据各单位所属序列、职能范围和业务量情况分类并结合职能、业务调整情况对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分类情况见“附件3”。

(二)信息宣传定量任务。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完成所属类别相应信息、宣传定量任务。任务完成值以被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计数。定量任务及分值标准见“附件4”。

(三)责任追究。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扣1-5分:重大、突发事件迟、漏、瞒报,报送虚假信息,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做负面宣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信息宣传约稿,影响全局信息宣传整体工作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国国门时报》和《中国检验检疫》杂志订阅任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经*检验检疫局党组研究确定为报送虚假信息,做负面宣传,在全系统内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不良影响,被总局通报批评的,按工作质量事故处理。

(四)信息宣传工作列入*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的内容,具体扣、加分标准依照*检验局每年度发布的绩效管理相关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局实行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制。*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稿酬标准,统一向局内各单位及为*检验检疫局主动做正面宣传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计发稿酬,每年度计发一次。稿酬标准见“附件4”。各分支局可以参照该标准自行计发信息宣传稿酬。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季度好信息、好新闻1-3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信息宣传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辽检办[201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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