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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证处廉洁自律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公证处廉洁自律制度

为了严格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为民服务意识,树立以处为家,加快公证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准在公证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各类礼品。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办证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吃请。

三、不准经商办企业搭“干股”(权力股)。

四、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和亲友买房、建房或从事营利活动。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过生日、迁新居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七、不准参与赌博、涉毒、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

九、工作中要热心、耐心,提高工作效率,能在当天出证的,不准放在第二天。

十、不准在办证过程中有意或变相索要当事人财物。

十一、因工作态度差,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被当事人投诉的,经处务会议核实后在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500元。

十二、因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在被处罚人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500元。

十三、因办证收受当事人财物,被投诉的,一经查实,除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在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500元。

篇2:某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

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

一、公证质量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年至少自查二次;

二、公证质量检查以《公证法》、《浙江省公证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其他规定为依据;

三、公证质量检查中所检查的公证文书,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和本标准,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错证四类。

四、合格公证事项标准:

符合公证核定的执业区域,公证对象客观、真实,证据材料充分、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专项公证细则。

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具有相应资格、注册执业的公证员办理;

(二)当事人身份属实,证件、证明材料齐全;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三)申请表填写规范,申请事项符合公证受理条件;

(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齐全,证明材料为法定职能部门或能够证实公证事项真实性的相关部门出具;

(五)谈话笔录内容明确,有针对性,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笔录时间、地点、签名等项目齐全,修改处加盖印章和手印;

(六)核实摘抄的档案材料有提供单位签章,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核实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章;

(七)材料原件无法入卷的,其复印件应经公证员核对签名,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公证事项涉及专门问题的,应当有取得资质的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翻译等材料;

(九)公证书采用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经过审批,制作规范;

(十)公证收费符合标准,收费凭证入卷,减免收费事项有批准手续;

(十一)公证书送达符合要求,送达回执内容具体、明确;公证卷宗装订、归档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规定。

五、基本合格公证事项标准:

符合公证核定的执业区域,公证对象客观、真实,证据材荆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办证程序基本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专项公证细则。除存在以下瑕疵外,其余均符合合格公证事项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证申请表填写不齐全、不规范;

(二)部分次要证据材料欠缺,或主要证据材料不很规范,但能确认证明对象的客观真实性;

(三)谈话笔录过于简单,或针对性不强,或不规范;

(四)公证书文字表述不够严谨,或有个别错字、别字或繁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或有个别多字、漏字,但尚不影响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公证书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不一致,或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

(六)被证明的文书内容不完善或文字表述不当,且非当事人坚持要求的,尚不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

(七)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又没有见证人签名;

(八)证据材料复印件上无公证员审核签名,或注明来源;

(九)公证收费、公证书送达、公证卷宗装订、归档等方面不够规范。

六、不合格公证事项标准:

公证书虽没有明显不真实、不合法之处,但卷内材料反映该项公证在办证程序和证据材料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或不规范,难以推定为错证、假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公证员办理的涉外、涉台公证;

(二)卷内缺乏当事人申请材料;

(三)卷内缺乏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公证书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

(五)公证书违反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致使公证书文字表述存在法律上或逻辑上的明显错误;

(六)公证书错、别字较多,日期错误,挖补涂改严重;

(七)公证书证词与被证明文书上当事人的实际行为(签名、盖章、捺手印)不一致;

(八)公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错证的认定标准:

由于公证员违反程序、审查不严等过失,导致公证事项不真实,或公证书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错误,属于错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证;

(一)违反公证核定的执业区域规定越权办理的公证;

(二)违反回避原则,为本人、配偶或近亲属办理的公证;

(三)公证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

(五)公证书或被证明文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

(六)公证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无法律效力,如:系当事人伪造,或由非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等;

(七)公证员不直接接触当事人,违反程序办理的遗嘱、收养、委托、声明等规定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

(八)其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细则规定出具的公证。

八、每出现一种情况,基本合格的,扣当月绩效工资10元;每出现一种不合格情况,扣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每出现一种错证情况,扣当月绩效工资5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篇3:某后勤处司机管理制度

后勤处司机管理制度

后勤处司机考勤制度

1、司机有事提前请假,严格执行学院、后勤处的请假制度。

2、安全准时完成学生实习以及其他部门用车任务;司机不得随意改出车时间和出车路线。

3、积极主动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拒绝出车任务。

4、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如若有事,说明去处,以便联系。

(2)司机交通事故及机械事故以及其他违章处理规定

1、凡属司机本人因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操作不当造成违章,其罚款不予报销。

2、车辆所属设备,工具有本车司机保管使用,由于责任心不强发生丢私、损坏,有本人负责赔偿。

3、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处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者,所有事故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4、严禁驾驶与驾驶执照不相符合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钥匙或车交给他人,擅自将车钥匙及车交给他人驾驶,罚款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司机负责。

(3)司管人员补助费规定

1、院内教学、科研、行政出车按里程大轿车司机0.34元/公里、小轿车0.15/公里,按每月完成工作量支付工资。

2、对外营运性出车:⑴长途(300公里以上)大轿车每人每天80元,小轿车每人每天50元。⑵短途(300公里以内)按租车费的10%提成。

篇4:简报制作制度范例

简报制作制度

为了宣传及开拓公证处的业务,增强群众公证监督机制,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业务和写作水平,把《简报》作为本处公证人员平时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特制定规则如下:

一、每月须出一期《简报》,由档案室负责编辑制作。各科室每月则需定期向档案室提供1-3篇《简报》材料的文章。

二、各科室提供的《简报》材料内容可以是反映本科室近期的工作情况或未来的工作动态,也可以是工作人员的办证经历、办证心得等,文章要求内容充实,有图片提供更佳。各科室需有专人负责收集材料,并于当月23日之前之前将本科室提供的《简报》材料送至档案室。

三、各科室每人每年至少须提供《简报》材料2篇以上,由档案室登记,年终时进行统计,提供较多优质材料的科室及个人将给予一定励,每采纳一篇(在《简报》上刊出)奖励100元,未提供材料的个人将予以100元的处罚。

四、此制度自即日起实施,希各科室及个人积极配合。

篇5:图书借阅管理制度范本

图书借阅管理制度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丰富业余生活,扩大知识面,公证处设立图书阅览室。图书阅览室中的藏书是公共财产,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污损、遗失等情况,借阅者应负赔偿责任,偷窃书刊者将受处罚。为方便图书杂志的管理和借阅,特做以下几点规定:

1、每人每次最多可借阅两本图书,每本书最多可借阅15天,请借阅者尽量在借阅期内归还。若到期不能归还者,请及时办理续借手续。否则,逾期借阅者将被处以每册1元/天的罚款。

2、借书时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发现有污损、残缺或里外不一等情况,应即时向管理人员指出,并记录在案以分清责任。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3、借阅者不得对书籍进行任何的圈划、批注、涂改、影描、撕刻等,一经发现将处以5元/处的罚款。

4、借阅者不得任意损坏图书。情节较轻,经修订后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借阅的,赔偿2元修订费;情节较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的,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抵赔。如抵赔原版本图书确有困难时,按书价并根据出版年限赔偿(出版几年赔几年),最低不少于2倍,最高不超过5倍。

5、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所借书籍。若撕割书刊其中部分占为已有,每张罚一本书的原价,多页依次倍增,但每书最低不得少于10元:如有丢失,单册书籍照价赔偿;成套书籍则按整套赔偿。

6、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室的,须主动说明原由,否则将按偷窃书刊处理。对偷窃书刊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公开书面检讨,并处以书刊价双倍的罚款。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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