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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务处学籍科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教务处学籍科工作职责

1、编制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2、负责学院专业建设工作。

3、办理新生报到注册,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和电子数据库,编制新生名册,办理学生证。

4、办理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恢复入学资格、休学、复学、延缓升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手续。

5、按上级部门或学校要求,统计各类学生人数,并提供相关数据。

6、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资格审核以及毕业生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工作。

7、负责本专科生毕业、学士学位和其他各类有关证书的发放工作。

8、负责全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绩管理工作和编制各种学生成绩统计报表。

9、负责教务管理系统中学籍管理模块和成绩管理模块的数据更新与维护。

10、修订并完善学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11、完成教务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2:中学学校教务处办公室管理要求

中学(学校)教务处办公室管理要求

教学是学校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务办公室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办公场所,起着承上启下、上下协调、方方面面联系的作用。办公室的文明程度、精神面貌,既对学校教务工作具有引领作用又是学校对外的一个窗口。因此,对教务办公室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整洁卫生

做到地面整洁、窗台洁净,门窗、墙壁无灰尘;小单间无杂物,物品摆放有序;厕所冲刷干净,洗面台、玻璃清洁,无杂味;个人物品摆放有序,桌面上摆放台历、水杯、常用书本等少量物品,不堆砌;办公桌擦洗干净,不乱贴。

2、文明办公

切忌大声喧哗、高声谈笑,不串岗、聊天,不吃零食;更不得在办公期间打瞌睡、炒股、看电影、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3、常规管理

教务办公人员必须按时到岗,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工作期间要坚持在办公室办公,不得早退。传达、布置各处室、年级部有关工作,要做到及时、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工作态度

善待人、亲接物,工作要主动,态度要和气,办事要尽心。家长、外客或领导来校,艺术、礼貌地做好接待工作,宣传办学理念、加强家校沟通工作,形成教育合力;本校教师来了解情况,办公室人员应立刻放下手头工作,热情接待,尽快办理,决不能不理不问,听之任之。

5、节约意识

切实担负主人翁职责,节水节电节纸张;不开无人灯、无人电脑。

6、安全管理

及时关锁门窗,保障办公室安全,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对办公室作好检查巡视,及时切断电源,关锁门窗。

篇3:外国语中学教务处职能范本

外国语中学教务处职能

教务处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执行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订并实施学校教导工作计划和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审阅教研组工作计划及教师教学进度计划,并定期检查指导、总结交流经验。

二、协同教科室组织教师进修,安排好教师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培养各科教学骨干;落实“名师工程”“青蓝工程”,加强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研究和指导,搞好教学“五认真”检查,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三、组织、安排全体学生的美育、劳动技术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上好活动课,加强指导,讲求实效。

四、安排好全校排课、调课、代课等工作,会同总务处做好教室调度工作,编制课程表、教师课表和作息时间表等。

五、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制度,实施教学实绩考核。具体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检查、落实,做好教师的业务考核,建立业务档案。

六、严格学籍管理,做好学生的编班、报到注册、升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肄业、奖励、处分等教务工作,建立并管理好学生总名册、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去向登记、学籍存根、学生证等学籍档案工作。

七、做好全校师生的教材、教辅资料、簿本等的征订工作,审批各年级试卷及教学案,做好试卷、学生成绩、教学计划、总结、教研组备课组记录等资料归档和统计报表工作。

八、抓好图书室、文印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体艺教室等专用教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中的作用。

九、组织开好各级拔尖人才的课堂展示活动,组织青年教师的各项比武活动以及各学科任教师的教研课、展示课、视频课等。

十、搞好校际间的教育教学交流、观摩活动的安排和接待工作。

十一、成员职务分工

z:外国语中学教务处主任

z:外国语中学教务处副主任

z:外国语中学教务处主任助理

z:外国语中学教务处干事

z:外国语中学教务处干事

篇4:高级中学学籍管理问题规定

高级中学关于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现结合本校具体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化的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教务处是学校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有关手续。

三、凡属省教委文件规定的正常转学(指转出)、休学、复学,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一支笔审批,审批后的一切手续由教务处承办。

四、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处理转进转出问题。

五、凡要求转学、借读到本校的,学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室集体研究,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长处领取登记表。(申请登记表由分管校长保存)

2.学生家长填好登记表,由分管校长签署收费意见。

3.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学籍卡、分数卡片、转学证明及前一学期的成绩报告单到教务处编班,由教务主任填表签字。

4.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到总务处缴费,会计收费后在表格上签字盖章。

5.学生家长将缴费收据等有关材料送至教务处,由教务主任将学生送达班级。

六、登记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存教务处,一学年度汇总后送档案室存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教育局备案。

篇5: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的取得

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即取得下吉中学学籍。

第三条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代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同时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一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持《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重新报名注册,缴纳费用,学籍方能有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一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录取证件者,冒名顶替者。

第六条新生编班、高二文理分班由学籍管理员负责,教导处、年级组协助。编班名单一经公布后,任何人不得变动。

第七条编班后转入的学生,由学籍管理员按照缺额补入的办法或按教学班顺次类推的办法编班报名注册。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或家长工作调动,需转入他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经审批后,由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转入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入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和学校联系。在班级编额允许的情况下,经年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导处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转入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前联系,开学后一周内办好入学手续。转入学生的学籍号、会考号等有关变更手续,由学生或家长在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非本市户口学生,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审查同意后,由学校由具证明,转出档案。

第十二条在外地借读的学生回校参加升学考试,经学校同意并交验学籍档案后,方可参加升学考试。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导处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教导处核准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负责编入相应年级的教学班学习。

第五章退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退学:

1、休学两年,不能复学者。

2、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有关方面证明,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3、患有各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经治疗仍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1、开学一周内,未向学校请假,逾期不报名者。学期中无故一周不到者、病事假3周不到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3、凡按自动退学论处者,由学校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转学证明和任何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学:

1、一学期旷课累计36节及其以上者(每天按12节对待,同时包括作业等违纪现象)。

2、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且造成恶劣影响、屡教不改者。

勒令退学者,须由班委会、班主任整理材料,并签注意见,报政治处审核,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张榜公布,给予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转学证明。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度依据评选条件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在某一方面或某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显着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在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的名次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四条给学生处分,要按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须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政治处。“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政治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从入学开始,即建立档案,由班主任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好有关表格送学籍室审查保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期末,班主任从学籍室领出本班学生档案,将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按要求填写好,并签名盖章后交学籍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转入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及时交给学籍室。转出学生的档案由教导处予以办理,转入该生就读学校。

第三十条班主任更换时,由教导处牵头完成移交手续,保证档案材料不缺漏遗失。

第三十一条毕业班学生的整档工作由教导处负责,学籍室、年级组办理。

第八章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文化课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虽已修业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会考成绩三门功课不合格者。

2、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而未撤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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