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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企业(公司)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共青团员的积极性,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员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在团员中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

第五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关心团组织的发展和建设,乐于为做好团的工作献计献策,主动协助团支部开展工作。

第六条严守团的纪律,认真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和行使各项权利,执行团的决议,按时交纳团费。

第七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素质拓展计划,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八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员工守则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九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由公司团委下达指标,各部门团委(团支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共青团员根据公司团委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部门团委。团委根据申报材料及平时考核情况,召开部门团委全委扩大会议,民主确定优秀共青团员获奖名单,并报公司团委审核。

第十一条公司团委在对各单位上报的优秀共青团员进行审核后,议定拟表彰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确定获奖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年度评选时,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公司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第七条协助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权益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认真履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八条参与集体合同文本的起草、讨论、修改与监督全过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要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参与调解工作。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组织女职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协管安全活动,筑牢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第十一条注重对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选拔任用的建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基层女职工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能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5―7人,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由各车间女工主任、女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的女职工组成。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产生由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经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或召开女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意见和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议。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应经常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增强女职工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经费由工会和行政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工会。

篇3:公司企业评选先进党支部标准

公司(企业)评选先进党支部标准

第一条堡垒作用明显,工作成绩突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落实并出色完成公司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党政密切配合,以党建带队建,保证党的工作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不断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支部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指标。

第二条组织健全,班子建设好。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支委会和党小组。认真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内生活制度健全。支部班子团结,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群众威信高。

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严格规范。注重抓好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党内生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能够解决党员队伍中的实际问题;党员管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认真细致。能够正确地把握发展党员标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思想政治工作坚强有力。坚持把党的教育、政治教育与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群众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有效地解决党员、群众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思想认识问题,不断提高干部员工的综合素质,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作用,团结大家一道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全体党员都能够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纪法规,廉洁自律,在党员和群众中没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认真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正确引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篇4:企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公司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高层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批准。

2、高层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公司(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

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公司(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公司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公司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公司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年1月1日起实行。

篇5:企业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企业(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着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着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着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

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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