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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企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公司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高层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批准。

2、高层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公司(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

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公司(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公司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公司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公司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年1月1日起实行。

篇2:建康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医院职工在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及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医院的发展事业,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民主管理医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医院内部矛盾,积极为职工谋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医院的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医院发展长远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教育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医疗技术问题和学术问题。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成员由医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工会委员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1.委员侯选人2.选举办法3.监计票人4.选举时间充分酝酿后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职工代表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五)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条职工代表组分大外科组、大内科组、医技组、行政后勤组、合同工组5个组,各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1人,副组长1人。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协助医院行政安排好职工代表出席会议期间的工作;

(三)组织好本组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文件和各项议案,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工会委员会。

(四)完成大会工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组所在科室的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医院行政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提案和院务公开工作在组所在科室的落实;

(二)参加医院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三)选派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医院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

(四)收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整理上报工会和提案审查小组;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规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到重大事项,经院长、医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报医院党总支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届次与例行会议连续计算,会议程序亦与例会相同。

(三)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四)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但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会前由医院工会委员会收集,并会同医院行政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报医院党总支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和广泛的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该单位职工代表。

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当具有正确行使职工代表权利、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素质和能力,合同工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在医院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院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构成,一般占全院职工总数的15%,合同工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医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医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须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应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或办法。

选举方案或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和步骤等。

(二)选举方案或办法由工会提出,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职工代表一般以科室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为当选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下同)。

(一)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人员组成。审查小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工会有关部门中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产生的程序与选举方案或办法的制定程序相同。

(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

1.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是否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2.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比例和结构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的规定;

3.审查当选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4.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三)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职工代表要张榜公布,并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发放代表证,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职工代表如是工会会员,其在任期内即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的资格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选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1.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病假、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离开医院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

(三)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离)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四)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转岗,原则上其代表资格在届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增补或撤换程序。

(一)增补或撤换职工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申请;

(二)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决定后通知原选举单位;

(三)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讨论表决(撤销职工代表时被撤销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允许申辩),将撤销职工代表的决定或选举结果报工会审查;

(四)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登记表备案,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撤换和增补情况。

第二十四条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根据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人选,邀请他们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特邀代表对象主要是医院有一定影响、有代表性的老领导、老专家、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休职工。(三)列席代表对象主要是因名额限制等原因未能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医院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医院工会委员会是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1、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3、征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工会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总支批准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4、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召开职工代表组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召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5、大会闭幕期间,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6、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第五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属于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医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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