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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第一人民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保卫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我院各科室,本院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院长对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本院实施办法,院部及保卫科负责对本院各科室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院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六条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本院进行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长依照内部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认真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开展法制、保密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安灾害事故等教育(以下简称四防)。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维护本院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本院正常有序地工作。

3、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教育疏导、挽救工作,努力促进其转化。

4、加强对本院职工、临时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

5、积极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事宜。

第七条根据《保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度内容另文):

1、保卫科值班、巡查制度。

2、现金、药品、贵重医疗仪器和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医院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5、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管院长是本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本院保卫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本院保卫组织机构。

3、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研究处置实际中发生的治安问题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九条保卫科职责

1、根据《保卫条例》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本院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院保卫科、治安保卫小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

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4、配合上级机关和院领导对职工加强法制教育和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5、加强对治安保卫组织、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6、承担法律、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度的其它保卫任务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条职工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卫条例》,遵守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加强责任心,在本职岗位上做好"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3、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4、发现政治、刑事案件、治安问题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与院保卫科或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成绩显着的科室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科室领导重视治安安全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犯罪、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显着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化解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为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值班巡逻工作中责任心强,警惕性高,抓获犯罪分子或对维护内部治安工作成绩显着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保卫科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

5、见义勇为、奋不顾身、英勇抢险、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成绩突出的。

6、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记功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视治安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至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四防"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或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时,领导人及责任人不主动制止或不组织力量抢救的。

5、违反财务物资管理制度,致使国家集体的财物被盗或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6、为工作问题和生活琐事,引起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或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情节轻微的。

7、参与赌博,输赢不大的,但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8、妨碍保卫科开展各项治安安全工作,或阻碍保卫科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第十三条罚款、赔偿款由被处罚个人承担,具体处置工作由院部或保卫科实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应予以处罚的人员,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款正确,处罚额度适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本院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除。

篇2:建康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医院职工在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及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医院的发展事业,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民主管理医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医院内部矛盾,积极为职工谋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医院的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医院发展长远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教育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医疗技术问题和学术问题。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成员由医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工会委员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1.委员侯选人2.选举办法3.监计票人4.选举时间充分酝酿后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职工代表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五)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条职工代表组分大外科组、大内科组、医技组、行政后勤组、合同工组5个组,各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1人,副组长1人。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协助医院行政安排好职工代表出席会议期间的工作;

(三)组织好本组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文件和各项议案,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工会委员会。

(四)完成大会工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组所在科室的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医院行政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提案和院务公开工作在组所在科室的落实;

(二)参加医院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三)选派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医院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

(四)收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整理上报工会和提案审查小组;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规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到重大事项,经院长、医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报医院党总支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届次与例行会议连续计算,会议程序亦与例会相同。

(三)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四)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但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会前由医院工会委员会收集,并会同医院行政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报医院党总支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和广泛的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该单位职工代表。

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当具有正确行使职工代表权利、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素质和能力,合同工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在医院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院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构成,一般占全院职工总数的15%,合同工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医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医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须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应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或办法。

选举方案或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和步骤等。

(二)选举方案或办法由工会提出,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职工代表一般以科室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为当选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下同)。

(一)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人员组成。审查小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工会有关部门中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产生的程序与选举方案或办法的制定程序相同。

(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

1.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是否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2.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比例和结构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的规定;

3.审查当选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4.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三)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职工代表要张榜公布,并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发放代表证,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职工代表如是工会会员,其在任期内即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的资格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选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1.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病假、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离开医院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

(三)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离)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四)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转岗,原则上其代表资格在届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增补或撤换程序。

(一)增补或撤换职工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申请;

(二)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决定后通知原选举单位;

(三)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讨论表决(撤销职工代表时被撤销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允许申辩),将撤销职工代表的决定或选举结果报工会审查;

(四)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登记表备案,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撤换和增补情况。

第二十四条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根据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人选,邀请他们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特邀代表对象主要是医院有一定影响、有代表性的老领导、老专家、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休职工。(三)列席代表对象主要是因名额限制等原因未能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医院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医院工会委员会是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1、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3、征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工会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总支批准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4、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召开职工代表组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召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5、大会闭幕期间,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6、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第五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属于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医院工会委员会。

篇3:医院保卫科科长职责(3)

医院保卫科科长职责(三)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的治安、消防、院内交通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负责医院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包括"技术防范"在内的各项防范措施,争创治安先进单位。

三、负责医院消防管理工作,落实各级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机制,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对各科室消防检查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医院内部的交通管理工作。保证消防、急救和院内各主干道的畅通无阻。

五、负责医院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组织科内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治和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制定保卫各岗位职责,定期对保卫人员的社会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负责协调当地派出所及街道的工作与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认真、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十、科长不在时,由班组长行使科长职责。

篇4:某医院保卫组组长职责

医院保卫组组长职责

一、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事故的工作,做好医院内部的治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定时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各种台账,检查督促车辆停放情况,保证摆放有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检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件。

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六、协助科长完成医院和公安及综合治理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其他任务。

篇5:酒店厨房员工奖惩条例(3)

酒店厨房员工奖惩条例(三)

对有如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一、完成销售计划或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二、对于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效果的。

三、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四、技术熟练,受到顾客表扬或在有关重在比赛中获得奖励的。

五、当场抓获或揭发摸、拿、偷、盗商品,销售或其它有价值的凭单,情况属实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奉公廉洁,拒收贿赂,谋私利有突出事迹的。

七、利用业余时间修旧利废,为酒店节约费用开支,有突出贡献的。

八、其它值得奖励的行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对有如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处罚:

一、在店内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的医药费自理,假期工资,损环的公共财物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罚款。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火灾、火警、被偷、被盗、被骗或其它事故的,除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之外,还须视情节重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三、员工在店内拿商品不付款或有意少付款的除补付余额外还须观其认错态度和商品金额的多少,处于<倍的罚款。

四、当班制作人员因自已有事与其它当班人员私搭协议,擅自调换,顶替以致影响出菜速度和产品质量的作旷工论处,并予以罚款。

五、上班时间不穿戴工作服(帽)或穿戴不整洁或在上岗操作中违反卫生管理条例的予以罚款。

六、制作人员不按菜肴的质量标准要求做菜,产品粗制滥造,影响产品质量,酒店信誉的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还应按菜肴同等数量或倍予以罚款。

七、故意掺和佐料,造成浪费,故意消耗原材料影响酒店经营毛利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破坏行为。应给予严从重的行政处分和罚款。

八、制作人员不经服务员传菜,直接给亲友,熟人等顾客配菜、炒菜,份量擅自加多的罚款**元。

九、配菜人员不按菜单所列的菜名配菜,以低价菜换实际高价菜,菜单与实际不符的按炒出菜价的倍罚款。

十、制作人员用餐是私自开设“小灶”,挖酒店“墙角”的,一次罚款

十一、员工进入厨房。凉菜间偷拿、偷吃食品的罚款元,制作人员在场,不予制止的并罚。

十二、酒店组织召开的各种大小会议,员工都应该参加,有急事须向召集人请假,没有请假的,无故缺席的罚款***元。

以上条例由厨师长、主管负责实施,罚金额由各种部门用于奖励。如发现各部门对处罚行为没有兑现的,将对各部门负责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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