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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大学机关作风督查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萌月大学机关作风督查办法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江大委[2015]3号)制定本督查办法。

一、督查范围

校机关各部门。

二、督查人员

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特邀监察员、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每次督查前临时抽取督查人员。

三、督查形式

部门自查。各部门负责人都有责任督促检查所属教职员工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作风,以查促建,以查促改,重在建设。请各部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中旬将自查情况填报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督查。根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检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如劳动纪律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等。

全校师生员工督查。设立网上督查信箱,邮箱网址为:z;设立监督信箱,信箱设置在行政二号楼3楼门厅;设立督查电话,电话号码为z(纪委、监察处)、z(机关党工委)。热忱欢迎全校师生员工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领导小组一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技术督查。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必要时可以进行技术督查,如通过校大门、办公大楼录像了解上下班情况,通过食堂刷卡系统了解教职员工就餐时间,通过网络中心设备了解个人工作电脑工作情况等。

四、督查内容

服务态度情况。如平时能否使用文明礼貌语言,接待来访者态度是否热情,有没有主动服务的意识等等。

精神面貌情况。上班时是否精神饱满,工作是否雷厉风行,办公桌上有没有岗位牌,办公室是否整洁等等。

学习情况。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学习。

劳动纪律情况。有无擅离职守、迟到早退现象,有无上班时间利用工作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炒股票等,电脑中的炒股软件、游戏软件有没有删除等等。

制度建设情况。如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团结协作情况。全局观念强不强,同事之间是否团结、工作能否相互配合,部门之间能否主动沟通协调,有无推诿扯皮行为等等。

职责履行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能否保证上级方针政策和校党政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等等。

联系群众情况。如群众观念强不强,是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是否经常与服务对象联系沟通,经常征求他们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等等。

清正廉洁情况。如办事是否公道正派,工作能否坚持原则,是否注重勤俭节约,能否遵守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等等。

专项督查五个必查。一是党支部、部门学习记录本必查,二是部门规章制度必查,三是部门服务承诺必查,四是个人工作电脑必查,五是办公环境必查。

五、奖惩办法

每次专项督查结束后,形成情况简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机关作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督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六、学校二级单位机关参照本办法。

七、本办法由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机关作风建设情况自查表.doc

2、机关作风专项督查安排.doc

3、机关作风专项督查表.doc

萌月大学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代章)

篇2:某机关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做好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有关部门领导的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车管科的工作特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一)驾驶员应准时上、下班,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如本人有事需要离开,需向科长请假,并告知所去地点和时间。

(三)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借口推诿。休息时间或节假日,需要出车,应做到随叫随到。

(四)节假日离开本地区(宁波地区),需提前向科长说明,便于安排调度。

(五)做好保密工作。

(六)积极参加局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搞好同志之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尊重领导,努力

完成各项用车任务。

二、用车制度

(一)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一般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车辆驾驶的,需经车管科科长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二)由车管科科长统一调度用车,部门用车需在用车前登记,第二天需继续用车的应由驾驶员向车管科科长汇报,再由科长调度。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应停放在车库或本单位内,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五)车辆应做到有序停放,有车库的车辆须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的车辆应停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三、车辆保养和汽配、油料管理

(一)车辆维修保养: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经车管科科长检验,根据车型及故障程度,由科长指定到定点修理厂修理。(除外地执行任务外)修理项目驾驶员应核对后签字。

(二)汽配管理:需要换配件的车辆,经车管科科长同意后,方可去购买或领取。到外单位结算账务,实行二人以上带支票结算,做到配件与清单相符。

(三)油料管理:加油实行定点,由科长开票,领用人签字,平时要节约用油。

四、安全行车制度

(一)驾驶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提倡开安全车、行文明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法规,不得违章行驶,行车中要做到安全行车、礼让三先。

(三)严禁酒后开车。

(四)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病行车,以确保安全行车。

五、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对全年无交通事故者,发给安全奖,对违纪违规、肇事者作如下规定:

(一)私自出车一次者,科内提出警告,二次者扣除半年安全奖,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由本人自负,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

(二)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违者给予警告并扣除全年安全奖,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全年安全奖,再犯者岗位交流,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本人自行负责,并扣除全年安全奖。

(四)酒后驾车者给予警告,造成交通事故,对当事人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工作中不服从调度、分配、不遵守车队各项制度,轻者教育,重者给予警告并给予必要处分和处罚。

(六)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负全责的和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次责的,扣除半年安全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主责和20000元以上负次责的,扣除全年安全奖;20000元以上负主责的,除扣除全年安全奖外,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篇3:某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用车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用车制度

为严格执行车改政策,加强对车改后机关保留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车范围

1.列入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公务接待用车的范围

(1)区四套领导班子组织的接待、考察等各类公务活动用车;

(2)区重要会议、机要件传送等用车;

(3)区级领导(或区级领导指派的)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身伤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用车;

(4)区领导统一组织的老干部会议、活动等用车。

以上用车由区机关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无偿服务。

2.实行有偿服务的范围

(1)各单位集体组织的行政、党组织、工会等活动用车;

(2)各单位来宾接待用车;

(3)各单位老干部特殊用车和机关干部个人特殊原因(重大疾病)用车;

(4)车改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特殊公务用车;

(5)其他未列入无偿服务范围的各种公务用车。

上述用车的收费标准,参照《江惟区机关车辆租用收费办法》执行。

二、用车办法

1.用车手续

各单位需要用车,须事先填写《用车联系单》,由用车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提前一天(临时用车提前半天)向区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用车手续,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用车联系单》填写《派车单》进行调度派车。各单位用车结束后由驾驶员在《派车单》上如实填写用车内容,经用车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后交车管中心,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由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向用车单位结算用车费用(公务接待用车除外)。

2.调度原则

各用车单位办妥用车手续后,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用车单位登记时间、事务的轻重缓急予以调度。下列情况予以优先派车:

(1)区委、区政府布置的紧急事务需临时用车,重大接待用车;

(2)区级老干部活动用车,区级重要会议用车;

(3)区人大、区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等活动用车;

(4)各单位上级部门、重点业务单位的急需用车;

(5)办理公务较多的;

(6)各单位紧急用车的。

3.出车区域

(1)各单位集体用车的,出车范围为宁波大市内、大市外及省外;

(2)非集体出车,人数单一,在江惟区内办事,原则上不予以派车,特殊情况与中心调度室联系,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派车;

(3)机关干部出差、开会,原则上不予以派车。

篇4:某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机关临时周转房是指由事务局集中管理的用于临时解决住房困难对象的成套住宅。

二、居住对象只限于宁波六区(老三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外调入和部队转业的副局级以上干部。

(一)在本地(包括乡镇)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的,不能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

(二)在异地(宁波六区外)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调入我区机关一年内可以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按5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房管处标准价格)收取。

(三)需要解决临时周转住房的外地调入和部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住房基本情况),单位出具证明,经组织部门核实,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四)租用临时周转房一年到期后,租用人如有实际困难需继续租用的,需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工作单位证明,经同意后方能继续租用。

(五)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由用房本人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宁波六区内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将临时周转房归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三、水、电费押金由承租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缴纳。

四、区级机关临时周转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承租人将房屋使用权擅自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宁波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装修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二个月不交房租或闲置达二个月的。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起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备注:已经租用临时周转房的机关干部、职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篇5:某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三、调配制度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

(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区正职: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县区副职: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以下:6平方米(使用面积)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建设管理

(一)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从严控制。事务局参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整体规划和需求建议。

(二)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六、维修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务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各单位对所用的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事务局备案,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事务局。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工程维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七、装饰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精神,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办公用房。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海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装饰标准》规定,每年初向区财政局、事务局报送办公用房装饰申请,由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提出装饰意见,装饰单位向区财政局编报经费预算,事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八、要积极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导入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九、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纪委实施监督。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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