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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院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校园的治安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做到人人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工作中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着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临时工经常进行法纪、安全教育,使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对有不良习惯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两劳”释放人员要由专人进行重点帮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严防重新犯罪。

第十一条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对重要教学、生活设施、仓库、办公大楼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要害部位单位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严格校园治安管理:

(一)机动车辆必须持《学院车辆通行证》或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二)学校门卫有权对进出校门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在学校行驶车辆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不准鸣喇叭。

(三)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报保卫处备案。

(四)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学校秩序。

(五)不得在学校道路、运动场、办公室、宿舍推销商品。

(六)不准在校内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七)不准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八)不准私拆、隐匿他人邮品。

(九)禁止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

(十)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

(十一)禁止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十二)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组织*、*、*和请愿、*。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社会机构到校园对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必须由学校联办单位到保卫处备案,并同意承担治安防火、环保等义务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校园周边禁止从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不利办学环境改善的活动,否则保卫处会同有关机关予以取缔。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进行伤风败俗的活动。

(八)深夜十二点,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执勤人员的盘查(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九)非经允许,不得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严禁在围墙穿洞开门。

第十五条校内流动人口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2:某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2004年9月27日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2月13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保卫部门组织协调,一、二、三级责任人(见第四条)各负其责,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区分与考核

第四条学校按行政序列划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校级为第一级,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各系、部、处、馆、室、所、场、中心、基地、资产经营公司及后勤服务、信息化管理中心为第二级,其分管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二级责任人;各基层单位应明确(如各系、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各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三级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按期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工作、消防工作、维稳工作、平安校园、平安单位责任书》,落实责任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及时发现、调解、处理本单位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做到“快、准、深、细”,防患于未然。

(五)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六条学校保卫部门担负着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学校具体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贯彻意见,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在院长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治安灾害、爆炸、失密、泄密、冲击校园和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四)协助公安机关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收集影响社会与高校稳定的信息。

(五)加强校园网的安全监控,对破坏校园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利用校园网传播*、淫秽、攻击党和国家政府及领导人等有害信息的情况进行查处。

(六)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八)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检查,负责处理一般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对特殊工种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新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备的安装、购置、监督和管理。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十)加强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负责校园门卫管理和校内巡逻;管理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及各类非学历班学生中的治安问题;疏导内部矛盾,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稳定。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做好师生员工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十三)掌握临时工和暂住人口的情况,并加强安全管理。

(十四)完成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考核与年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列入各级党政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八条对关系到学校建设和发展、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部位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贵重仪器和设备的部位;广播站、通讯设备、配电房、重点实验室、研究室;存放现金、票证、金银及其它贵重金属的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及生物菌种的部位,试题库等。

第九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界定由各单位根据第八条之规定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审查,报学校批准后送公安机关备案,其管理办法是: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由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且工作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的人担任。

(二)各要害部门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建立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操作规程。普及物防设施,必须安装技防设施,安排人员值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

(四)贵重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应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隐患。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其消除隐患。

第十条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管理规定》。并贯彻以下要求: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对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做到常备不懈。

(二)学校组建义务消防队,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一定数量的兼职消防员,定期参加保卫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习。

(三)消防设施设备要实行定人管理、定位存放,责任单位要与保管人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部门协助外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外事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院办公室应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使其自觉守法;

(二)发现可疑情况,发生纠纷、涉外案件,学院办公室要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并组织力量调解矛盾,保护现场,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凡聘用外籍教师、招收外籍学生,邀请外藉人员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举行外事活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卫部门协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港、澳、台同胞比照外藉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人员守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校卫队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严格校园交通管理。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在校园内行使,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确实需要为师生服务的宣传、公益活动,应经校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限定的时间内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应安排专人值班,严格出入、严格会客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师生员工在校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餐厅、浴室、学生宿舍等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餐厅要防止投毒、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学生宿舍要防火、防盗;公共浴室要防止盗窃、流氓滋扰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校园内各种大型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活动场所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主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之前要向保卫部门报告、备案并提供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九条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络使用单位的监察、监督机关。严格执行网络管理规定,净化网络阵地,防止*、淫秽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条其它楼、堂、馆、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要建立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专人值班,并将值班制度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的使用单位应依照贵阳市政府的规定,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暂住人口的管理手续。

第四章安全保卫工作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由学校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条例,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教职工、学生中违法犯罪人员明显减少,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或帮教轻微违法人员有明显成效的;

(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免受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全年无火灾、火警及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功的;

(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保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四)包庇、聘用、留宿违法犯罪分子或给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五)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

(六)有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某职业技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3)

职业技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贵州省消防条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在校辖区内的单位(含外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学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保卫处是学院主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保障

第五条学院按照已成立的以院长为主的“院防火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防火工作,系、部、处等单位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防火组织都要签订《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防火工作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并由学院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七条学院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二)对各系、部、处、等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部位监督检查;

(三)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落实情况,编制消防装备计划;

(四)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义务消防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和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协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

(七)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第八条保卫处消防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消防机构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九条院防火委员会、保卫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火灾预防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自防火责任区和防火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如:用电、用火、用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将制定的防火安全制度抄送保卫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员、义务消防员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在预防火灾事故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各单位要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含进修培训人员、成教生、临时工合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掌握防火的方法。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每天下班或离开宿舍(寝室)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学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签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消防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火灾隐患要及时发现,立即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报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

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以防盗或其它理由为名擅自封闭消防通道;严禁乱搭违章建筑、工棚等阻塞消防通道。

第四章火警和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责任、有义务迅速准确地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不得贻误,同时及时准确地拔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应带上灭火器材迅速支援。

第十七条火场的扑救工作,由保卫处或在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来后,一切听从消防队的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扑救火灾时,应组织人员将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有毒药品及时抢救出来,并做好疏散和现场保护工作。医疗、交通、供电、供水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灭火和抢险救援,对受伤人员送医院及时组织救护。

第十九条火灾扑灭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及经费

第二十条学院每年预算的消防经费是学院教学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常年补充、更换,维持其基本需要的经费,只能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本着即决问题、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消防经费,凡院办企业、经营承包单位、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等单位消防经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而配备在各单位的灭火器材和建筑物室内固定的消火栓,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并与保卫处办理移交手续。灭火器材和消防栓只能用于扑灭火灾,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室内、室外固定消防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组织维修,费用从消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凡由学院配备落实的到校内各单位的消防灭火器,在有效年限内,因保管不善失去效用或故意损坏、丢失的,单位负责赔偿,并自费更换新的灭火器。灭火器在有效期满后,由保卫处负责将其送到维修部门进行检修充装。

第二十四条院内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工程中,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保卫处应参加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奖励与处罚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必要措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相结合、奖惩兑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贡献之一者,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长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杜绝了火灾事故,无违章情况的单位,给予消防安全奖;

(二)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建议与措施,防止了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给予消防责任奖;

(三)发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或勇于同违反消防法规、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作斗争的师生员工给予消防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未经有关消防部门许可,单位或个人擅自储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人员赶到火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院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学院消防委员会、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4:某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规范校园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车辆进校

1、学校公用车辆和本校教职工私用车辆凭校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入校园,通行证应置于前挡风玻璃内侧。通行证一年一核。

2、通行证分公车、私车、外协车和工程车四种。公车凭单位证明、行驶证办理,私车凭工作证、行驶证办理,外协车凭合同和学院的相关协议和行驶证办理,工程车凭学校工程管理单位证明、行驶证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注明通行有效期。

3、部门送货凭通行证,在上午9:30分前和下午16:30后准予进入校园,只能驶往目的地,不准随意停靠。搬运车由雇用单位向保卫处通报,批准后方可时入校园。

4、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和其它来宾进校车辆,由学校有关接待部门到校门引导或用电话通知保卫处办公室,由门卫放行。

5、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修车辆,可进入校园。

6、原则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对确需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老、弱、病、残、孕等)的,由门卫从来掌握,登记核证后时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

1、进校园后,须严格按交通标志牌指示的线路行驶,严禁逆行。

2、进入校园内的各类车辆行驶时,一律限速20公里/小时。

3、消防、救护、抢修、*、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可按临时方案行驶或停靠。

三、车辆停放

1、所有车辆必须停入在学校规划的停车场,不许随意沿途停放。

2、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车在停车场停放,白天不收费,其它车辆白天收费。所有车辆夜间过宿收费(学校公务车辆除外)。

四、违规处理

1、进入校园的车辆违规行驶和停放,由院保卫处责令纠正。

2、经规劝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达到规劝其改正违规的目的。

3、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生处会同保卫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4、必要时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暂行规定适用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

2、本暂行规定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篇5: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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