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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区财政局AB岗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E区财政局AB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AB岗工作制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AB岗工作制的含义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各部门(单位)的各非领导职位中,分别设置两个岗位承担人,A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责任人,B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备岗责任人,当A岗承担人因出差、开会、休假等情况离岗期间,由明确的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AB岗的设置

1.各部门(单位)现职位的责任人一律定为该职位的A岗承担人,B岗的承担人在本部门(单位)人员中确定。A岗承担人的分管领导担负对应的领导责任。

2.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职位说明书中原则确定的职位名称和工作职责等,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状况,分别一一对应地界定每个岗位的AB岗位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名称、A岗承担人及分管领导、B岗承担人。既定的A、B岗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AB岗承担人的工作职责

3.当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B岗承担人除做好本职位工作外,承担A岗的以下工作:

(1)接待A岗的来访人员,对有关问题作一般性解答;

(2)受理A岗一般性事务工作,对不能处理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或及时与A岗取得联系;

(3)请示本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后,处理A岗的急办事项。

4.A岗承担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向B岗承担人做好交接工作;A岗承担人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电告分管领导和B岗承担人,B岗承担人要立即顶岗。

B岗承担人在顶岗期间,对A岗的工作应认真负责,并对执行的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必须与B岗承担人保持电话等通讯工具的联系。

5.A岗承担人外出返回后,B岗承担人应告知A岗离岗期间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移交A岗承担人。

6.A岗承担人和B岗承担人同时离岗期间,由分管领导或指派其他人做好相应事务的落实工作。

7.部门(单位)领导在离岗期间应指定B岗承担人。

第五条AB岗工作制的管理和监督

1.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落实AB岗位工作制,做好运行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将AB岗承担人合作和配合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2.各部门(单位)应为B岗承担人学习A岗工作业务提供条件,传阅A岗主要工作的文件资料,使B岗承担人了解A岗的工作。

3.窗口单位的岗位,工作时间绝不能出现空岗,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综合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Z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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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内部管理,建立严密的工作规程,规范业务工作,强化工作人员责任心,使工作有章可循,职责明确,考核有据。依据《公务员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指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核基本原则。

根据每位职工的思想表现、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坚持“

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德、能、勤、绩”全面考核,据考核评定结果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做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考核机构。

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中心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具体组成人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二章考核程序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分为内务管理考核与工作业务考核两部分,其中内务管理考核对中心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工作业务考核按不同部室工作业务不同分别考核。

第五条本考核办法以量化计分的方法进行,实行百分制,其中内务管理考核40分,业务工作考核60分。

第六条评分方法。

内务管理考核总分值的60(24分)及业务工作考核总分值的60(36分)由部室负责人根据本部室人员近期工作表现,是否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是否服从工作分配,是否团结同志一道工作;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方面进行考核,然后评出分数。部室负责人分数由中心领导根据其所在部室工作完成情况评定。

内务管理考核总分值的40(16分)及业务工作考核总分值的40(24分),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分数。

中心领导的内务管理考核按规定执行,业务工作考核取全体职工业务工作考核的平均分。

个人考核总得分=内务管理考核得分业务工作考核得分。

第七条每季度末考核一次,一年四次。

第三章内务管理考核

第八条考勤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核算中心考勤制度》,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相应加分或扣分。

1、请事假者每次扣0.5分,病假者每次扣0.2分(均以

假条为准);迟到、早退或脱岗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5分。

2、请假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公休假抵扣,但季末考核不得加分。

3、签到严禁为他人代签或代他人签,发现代签者和被代签者每次各扣0.5分。

4、每季度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事项者,季末考核时加5分。

第九条学习制度。

1、每周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无特殊情况迟到和中途退场每次各扣0.4分,喧哗者每次扣0.4分,无故不到每次扣1分。

2、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证书,单位报销有关学习费用,并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3、干部职工提升学历发生费用的报销按中心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计算机管理制度。

1、禁止在局域网上玩游戏、播放CD、VCD、安装外来软

件,禁止进入本系统以外的其他网络,禁止用于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其它用途,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外来软盘、光盘及U盘等,违者每项各扣5分;因安装外来软件造成病毒侵入局域网,导致数据文件的丢失和毁损扣10分,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2、不得擅自对系统或数据库文件进行删除或修改,毁坏数据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备份有关数据资料及软件,违者扣5分。

第十一条卫生制度。

1、各自办公区由各部室负责排班进行打扫,做到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2、每周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完成情况较差的,扣责任人2分。

第十二条其他。

1、中心全体职工实行挂牌上岗,工作期间未佩带上岗证

者,一次扣5分。

2、下班后应检查各种取暖设备及电灯、电脑是否全部关闭,并切断电源,方可离开,如发现未关闭各种用电设备者,由部室负责人追查责任人并扣2分,部室负责人不能追查出责任人,扣部室负责人2分。

3、丢失或损坏公共财物的每件扣1分,同时相应赔偿。

4、不能按时完成中心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扣当事人或相关人员2分。

5、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部室,每人加3分,个人受到表彰加3分。

6、撰写论文、信息等被县、市、省、国家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加1,2,3,5分,并按所得稿酬给予奖励;代表单位参加各类比赛取得名次,比照举办单位奖励数额给予奖励。

7、见义勇为的加10分。

第四章业务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对各部室业务考核。

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组织检查或抽样检查各部室工作。同时根据稽核部及各级审计部门的稽核结果及审计结论进行考核。

(一)办公室

1、服务不及时,保障不力,工作拖拉,造成后果的每次扣1分。

2、每月按时按要求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报送各类统计信息,漏报或迟报一次扣1分。

3、每天做好考勤记录,月终时将考勤情况统计进行公布,迟误一次扣1分。

4、各有关部门来文要认真做好签收登记工作,及时呈送中心领导签阅批示,处理完毕归档存查,延误一次扣1分。

5、做好中心各类文档管理工作,文件及时清理,分类整理归档,出现遗失、漏落等扣1分。

6、系统维护人员认真做好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延误一次扣5分,因延误造成重大损失扣10分,并给予相应处分。数据备份工作应每月终了一周内刻录光盘备份,并异地存放,延误一次扣1分。

7、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相应分值。

(1)下班时车辆及时归库,严禁乱停乱放,违者扣驾驶员0.5分;

(2)未经中心主任批准私自出车,扣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各1分;

(3)未经中心主任批准私自将公务车辆借出,扣驾驶员2分;

(4)因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和财产损失,扣相关人员各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所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二)会计部

1、超过批准授权权限擅自报销的,一次扣0.5分。

2、核算单位报送的自制报账凭证填制要素不全,已审查未发现给予报销的,一次扣0.5分。

3、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造成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一次扣3分。

4、除特殊情况外,未按《现金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把应作转账支付的用现金支付,一次扣0.5分。

5、应缴预算或财政专户的收入没有及时、足额上缴,一次扣0.5分。

6、将应作预算内、外收入挂在单位往来账上,使用时直接冲销往来账款,一次扣0.2分。

7、发票上无经办人、单位领导签字等,审核时未发现给予报销的,一次扣0.5分。

8、原始发票应具备的内容:A、凭证的名称;B、填制凭证的日期;C、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D、经办人员的的签名或盖章;E、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F、经济业务内容;G、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H、应有的附件。每缺一项扣0.2分。

9、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审核时未发现给予报销的,一次扣1分。

10、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未发现给予报销的,一次扣1分。

11、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现象,审核时未发现给予报销的,一次扣0.5分。

12、会计分录处理不合规,会计科目使用错误,扣0.2分。

13、凭证装订出错或不规范,一次错误扣0.2分。

14、不严格单位存款管理,造成单位内部存款相互拉用,出现透支的扣0.5分。

15、会计报表上下年度的有关数字不一致,一次扣0.5分。

16、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不一致(即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不正确),会计报表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有以上行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17、会计报表封面要素不齐备,存档的会计报表没有单位领导签字及单位盖章,一次扣0.2分。

18、私自向外界透露会计单位财务秘密,一次扣2分。

19、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从会计部借出、查阅、复印各种会计资料,会计部需按镇会字(2003)03号文进行审查和登记,月度终了一周内汇总送办公室,用作审计时,须取得审计结论送办公室,缺漏一次扣0.5分。

(三)结算部

1、收支错入单位账户,一次扣0.5分。

2、未按会计部要求办理结算业务,一次扣0.5分。

3、开出错误的支票、汇票等结算票据,一次扣0.3分。

4、月底对账不及时、准确,有未达账项而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周之内没有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一次扣1分。

5、私自划转各家银行之间存款的,一次扣3分。

6、未严格保密措施,向外界提供单位存款数额扣2分。

7、不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预留印鉴、支票签发等由一人经办,发现一次扣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3分。

8、凭证粘贴出错或不全面、规范的扣0.5分。

9、认真审核用于开具支票的报帐单,要素不齐备,每缺一项扣0.2分。

10、每月认真作好收入、支出统计,月末向办公室报送收支统计数字,缺漏一次扣1分。

(四)支付部

1、未按会计部(受理部)要求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次

扣0.5分。

2、开出错误的重要空白凭证、支票等票据,一次扣0.3分。

3、未严格保密措施,向外界提供单位用款额度的扣2分。

4、不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预留印鉴、结算票据签发等由一人经办,发现一次扣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3分。

5、凭证粘贴出错或不全面、规范的扣0.5分。

6、与清算银行、代理银行对账不及时、准确,额度不符没有及时处理,一次扣1分。

7、认真审核用于开具支票、重要空白凭证的报账单、授权支付申请单及直接支付申请单,要素不齐备,每缺一项扣0.2分

8、按时登记指标的收支、结存情况,月末向中心办公室提供国库集中收付统计情况,缺漏一次扣1分。

(五)稽核部

1、没有按规定制订年度稽核计划报送领导核批的扣0.5分。

2、不按批准的稽核计划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扣5分。

3、稽核后写出的稽核报告不能反映重要财务信息的扣0.5分。

4、对于在稽核中知晓的会计单位财务秘密,私自向外界泄露的,一次扣2分。

5、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在查阅、审计各单位账务时发现的问题,稽核部未能在稽核中发现,加倍扣相应业务分值。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每季度考核结束按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五条物质奖励实际发放金额按照以下的公式计算:

个人实际所得额=当季奖励总额÷合计实际得分×个人实际得分

会计部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时在本人得分基础上另加5。

第十六条每季度实际得分前三名者单位内部通报表扬,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每季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含60分)者,取消当次考核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实施。

篇3: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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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财政人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的认定

失职:是指财政干部职工和财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所造成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适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的具体行政行为。

过失在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行为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

不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职责,用消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

失职范围:

1、经行政诉讼被最终判决撤销或者主要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或做重大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经行政赔偿程序认定,造成国家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4、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擅自办理拨款、办证、征税、减税、免税、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5、超越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6、滥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7、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具体行政行为;

8、其他有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任划分

1、由于经办人的过错导致核审人、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2、由于核审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的失误出现失职的,要追究核审人的责任。

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出现失职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4、虽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但对造成失职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5、确非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的过错出现的失职,经办人、核审人、批准人不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

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责任者涉及违*纪、政纪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视不同情况、情节和后果同时作出下列一项或几项处理:

1、批评教育;

2、公开检讨;

3、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津贴;

4、取消个人或科(室)、所、中心评选先进资格;

5、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6、调离工作岗位。

对失职责任者有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失职追究由局务会集体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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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3)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4)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5)接受说情、吃请、造成错误责任的;

(6)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7)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1)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

(1)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九条根据形成过错责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1)已经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

(2)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未能改正,影响到财政机关声誉和财政干部形象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十条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或奖金,取消评模资格;

(4)免去现任职务;

(5)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第十二条因徇私徇情、吃请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和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取消当年的评模资格;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5个月基本工资,延期一至两年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任职务,降级降职。

第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以下追究和处罚:

(1)形成轻微过错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延期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职,降级降职。

第十四条对于因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过错责任的,除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外,要限期提高业务素质,对超期未提高素质又形成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延期晋职晋级,直至降职降级。

第十五条造成过错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错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六章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1)通过当事人的申诉;

(2)通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3)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

(4)通过执法检查发现;

(5)其他发现形式。

第七章过错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十八条财政局成立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宝珠

成员:杨文英薛建中陈商珠梁明学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监察股。

主任:陈商珠(兼)

成员:刘红菊张美萍马新勇

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并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

(2)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受理错案责任者的申诉。

第二十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意见,交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研究,按程序进行,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确认过错责任之日起,责任追究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从被确认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在负责文件收发、整理、归档过程中,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现泄密现象,情节较轻者,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2、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证明,提供经费提保造成经济损失,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报销、胡支乱花、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预算股执法过错追偿

1、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年报不按规定内容、期限上报和报表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扣发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的,不根据用款单位批准的预算指标,超计划拨款或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扣发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

3、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改变预算,使平衡的预算发生赤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4、未经财政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擅自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其1-2个月基本工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由财政部门责成追回国库库款,并给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拨款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股执法过错追究

1、违反办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而发生赔偿损失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过程中,,违反法规造成损失赔偿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在转发有关文件、草拟各种制度、登记专款账和指标台账以及编制报表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农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真、立项不准,造成投放的周转金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社会保障股执法过错追偿

1、按法律程序编制预算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时,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科室责任人外,对有关责任人追偿3个月基本工资。

3、科室领导因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错误的,对科室领导追偿1-3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5、在离休医药费挂账和报销中,违反程序或规定,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5个月基本工资。

综合管理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预算外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因个人过失造成资金流失,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因工作失误,造成票据丢失,或违规发放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票据失盗,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4、违反《行政处罚法》,擅自给没有处罚权的单位发放罚没票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限期收回外,并扣发其1-3个月基本工资。

5、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会管监察股执法过错追偿

1、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放和换证工作中,不按有关法规执行造成过错责任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会计资格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3、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4、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申请复议的单位不按时复议的,追偿责任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

5、超越权限、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实施处罚,对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6、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吃请、,造成重大损失,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工作失误,造成报表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3、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世行办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擅自放贷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实,审核不严,造成投放的世行贷款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3个月基本工资。

3、因个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报账,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调离工作岗位,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4、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吃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不按照规定编制会议费预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审批采购项目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核算中心执法过错追偿

1、因工作失误,审核不严,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3、月、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4、在办理业务过程,吃请,徇私徇情,造成一定影响,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经济建设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对违反财务报账程序,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篇5:Z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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