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作业环境评价—概述
一、劳动卫生
劳动卫生又称职业卫生或工业卫生。劳动卫生工作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工作领域,首先任务是识别和控制不良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二、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安全卫生状况: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材料、工位器具,操作空间、操作体位、操作程序、劳动组织、气象条件等。
三、评价
评价是《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个体因素及产生职业性疾病的作用条件等的危险性度量。它既是硬件内容,又是管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环境监测,职工健康监护、劳动卫生调查、预测职业危害发展超势,以便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
四、生产性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常见的有苯、汞、锰、铅、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气等。
2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3物理因素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寒、高气压、低气压。
4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森林性脑炎。
五、常见的有害作业工种
1矽尘作业如铸造生产中的配砂(包括筛砂、送砂、混砂、旧砂再生等),造型、浇注、修炉、清砂(包括落砂、拆箱、清理、喷丸、喷砂、滚简清理),浇口打磨、吹扫;电瓷生产的原料制作(包括破碎、精碎、球磨(过筛),切割、研磨;磨具磨料生产的粉碎、筛分、成型。
2非矽粉尘作业如铸件高速粗车、粗铣、砂轮切割钢材、砂轮打磨、工具磨、平面干磨、板材磨锈、焊缝打磨、粉末冶金制粉;焊接、木加工、煤输送、玻璃纤维编制、石板制品加工、焊接制作、橡胶混炼、塑料加工等。
3有毒作业如油漆涂覆(调漆、喷漆、刷漆、浸漆、漆包线涂漆、矽钢片涂漆、粉末喷漆、电泳涂漆、电机电器绝缘制作)中的苯作业;温度计、气压计等仪器仪表的汞作业;压力容器的焊接中的锰作业;蓄电池制作中的铅作业;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煤气发生炉、煤气加热炉的一氧化碳作业;冲天炉、燃煤炉的二氧化硫作业;电镀及热处理的氰化物作业;电器制作的三氯联苯作业,聚塑及塑缆制作的氯乙烯作业;表面处理及电缆挤塑的氯化氢作业、电碳及电缆制作的沥青作业,此外还有强酸、强碱及汽油等有机物作业。
4物理因素作业如工业炉窑的高温作业;压缩机(空压、氨压、透平)、鼓风机(罗茨风机、离心及透平高压风机)、柴油机、风动工具、吹扫喷咀等空气动力噪声源作业,电碎辐射、高频作业等。
六、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两者是同等重要的,是不可分割的。劳动卫生与作业环境评价与综合管理评价、设备设施评价也是彼此分不开的,要注意衔接,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充分体现系统性和整体性相关性的评价原则。
篇2:劳动卫生作业环境评价—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率
1.为了防止患有有害作业禁忌症的(可诱发职业病)人员进入有害作业岗位,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特设置本项目。
2.凡本企业已划定为有害作业点范围内的从事操作的人员都属于体检对象。
3.查证方法
3.1检查诊断单位必须是职业病防治院、防疫站以及卫生部门认可的允许进行职业病体检的职工医院。对高温作业人员和急性职业中毒,允许在有条件的企业医疗单位体检和诊断。
3.2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必须是特异性检查,如接尘工人必须拍胸片、噪声源操作者必须经电测听等检查。
3.3确诊为职业病者,必须接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两个月内调离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技术骨干)不得超过半年。
3.4对观察对象(可疑病人)或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进行医学观察、治疗、减轻工作或调度有害作业工作岗位。
3.5禁忌症范围原则上按照机械部编《机械工业企业工业卫生工作手册》的病症清单掌握,主要有害作业的禁忌症如下:
3.5.1粉尘职业禁忌症(12种尘肺范围):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肺部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3.5.2苯职业禁忌症:就业前体检时血象指数低于或接近正常值下限者、各种血液病、严重的全身皮肤病、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
3.5.3铅职业禁忌症:明显盆血、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明显的肝、肾疾病、心血管器质性疾病、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3.5.4锰职业禁忌症: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明显的神经官能症、各种精神病、明显的内分泌疾病。
3.5.5铬酸(酐、盐)职业禁忌症:严重的慢性鼻火、副鼻窦炎、萎缩性鼻炎和显著的鼻中隔弯曲、严重的湿症和皮炎。
3.5.6氟职业禁忌症:地方性氟病、骨关节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骨关节病、骨关节畸型等)、明显的心血管、肝、肾疾病、明显的呼吸疾病。
3.5.7高温作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疾病、心率增快(有心动过速史、并有三次以上心率≥120次/分的病史)、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严重的大面积皮肤病。
3.5.8噪声职业禁忌症:耳部疾患、高血压、心脏疾患、严重的神经衰弱、神经精神疾患、内分泌疾患。
职业禁忌症诊断由体检单位决定。
4.计分方法
4.1本项目应得分为20分。
4.2项目评分
体检率计算公式
4.2.1当计算体检率≥80%时,给满分20分。
4.2.2当计算体检率<80%时,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4.2.3体检报告表超过二周以上者不得分。
篇3:劳动卫生作业环境评价—有害作业点治理率
1.设置目的
为了科学地评价系统中有害作业点的治理程度,促进企业作业环境的改善,提高有害作业点的达标率,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设置本项目。
2.适用范围
凡是本企业已划为有害作业点的作业场所,主要评价采用技术措施治理的程度。
3.
查证方法
3.1查证文本资料系统内有害作业点治理情况登记表、有害作业点平面分布图。
3.2已治理点的判定依据No.301检查表区分治理点和未治理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点,判定为已治理点:
3.2.1配置有劳动卫生防护设备,实施通风、除尘、净化、屏蔽、吸附、过滤、消除、中和、稀释有害因素的,并运转正常,治理有效。对于有多个工位的点,防护有效的设备,应覆盖其60%以上工位。
3.2.2采用新的无毒或低毒材料或工艺,代替原危害大的材料或工艺,使有害因素含量或强度有明显降低的。查证时对比检测报告。
3.2.3对生产设备和工具进行改造,使尘毒发生量或强度大幅度降低,如密闭喷砂(丸)代替敞开喷砂(丸)。查证测定报告或验收鉴定材料。
3.2.4改进操作方法,使操作者脱离或减少与有害因素的接触。如铸造清砂采用湿法代替干法作业;如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采用隔音观察室等减低接触噪声。查证测定数据报告。
3.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点,判定为未治理点:
3.3.1有防护设备但是防护设备损坏、效果差,目测时尘毒烟雾飞扬的。
3.3.2未采取对生产工艺、材料、设备、操作方法等措施改进、除低尘毒危害的措施,或采取相应措施无对比检测资料和鉴定报告可证明效果的作业点。
3.3.3对铸造粉尘只采取临时性洒水方法。
3.3.4只对厂房整体换气或设备轴流风机换气,没有对有害作业点采取专门措施。
3.3.5漏划点和无测试数据的点。
4.计分方法
4.1本项目应得分为20分。本项目治理率目标值为60%。
4.2治理率计算公式
4.3计分方法
4.3.1治理率≥60%时,得20分;
4.3.2治理率<60%时,每低于目标值1%扣2分,扣完为止。
实行分=20-2(60%-治理率)×100
篇4:劳动卫生作业环境评价—生产区域地面状态
1.设置目的
生产区域地面平坦,整洁是确保物料流转,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
2.适用范围
凡属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作业场所均为评价范围。
3.查证方法
3.1评价时以厂房的一跨或一个工作间为一个计数单位。
3.2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人行道”指为生产操作所需的工位,如开断电源、检修或调整工作位置时,操作者必须经过的地方。“车行道”指电瓶车、手推车等需进出的地方)。
3.3在生产区域内生产而设置的深>0.2m,宽>0.1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4作业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任何一个工位的工业垃圾不应超过一个班次的发生量。一处的废油,废水,漫渍面积应小于1平方米。
3.5车间人行道及其他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平坦”指无台阶和高差小于5厘米的凹凸地面。“绊脚物”指埋于地下而突出地面2厘米以上管、线、零年等非浮放物品。由于工作(生产)需要暂时突出的物件,应设醒目的标志。
3.6在车间内搭建的平顶房屋顶上堆物,作业或作为通道的,房顶应有足够的安全强度和防护栏杆,并参照作业平台进行评价。
4.计分方法
本项目分值为10分。
4.1人行道、车行道都符合要求给2分。任意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两项中各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或一项中有二处不符合要求则该条款不得分。
4.2坑、壕、池有任意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车间内小屋平顶护栏不符要求,则该条款不得分。
4.3现场废油、废水浸渍面积超过1平方米;工业垃圾在任何一个工位如超过一个班次发生量;在安全通道上或生产区域多点散布废物;废物无容器集装或堆放在非指定地点。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则该条款不得分。
4.4在现场任何一处发现有绊脚物或空地凹凸不平,则该条款不得分。
4.5计分方法:将各考核点的得分取平均值为实得分。
救助站制度
篇5:劳动卫生作业环境评价—生产场地采光
1.设置目的
生产场地采光是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力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地要有足够的照度,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凡属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以及动力站房及变配电站(所),都应列为评价范围。进入上述场所的主干道和安全通道,进入2、3、4楼车间的楼道楼梯按安全照明要求评价。
3.查证方法
3.1查证照度测定资料:包括评价范围的建筑平面图、采光窗设置图和测定数据完整准确。
3.2场地一般采光在白天。主要依赖自然采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或代替。白天的一般自然采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厂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如混合照明自然采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采光被充但应达到要合照明自然采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采光补充但应达到要求。夜间生产的场所,人工照明也要符合工厂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自然采光取决于厂房的侧面和天窗的高度与面积,人工采光取决于工作灯的亮度和通道灯的设置和亮度。
3.3本评价指标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附录二附表2.1的一般照明及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要求(见本文表3-8-1)为评价标准,但露天作业场所的地面照度应大于5~30L*,安全通道照度应大于10L*。以合格厂房跨数占全厂厂房跨数合格率评价生产场地采光。
3.4对厂房一般照明也可用采光窗设置评价
3.4.1厂房跨度为大于12m时,本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时,则评定该跨厂房采光合格。若只有单侧有窗户或另一侧被墙封死则判定该跨为不合格。
3.4.2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墙窗设置符合8.3.4.1要求,相连各跨有天窗,可判定各跨厂房采光合格,但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
3.4.3跨度小于12m的单跨厂房,若屋架下弦高度低于5m时,应按8.3.4.1判定;若屋架下弦高于5m单侧有窗户且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一半时,判定为合格。
3.4.4在对采光窗进行判定时,还应检查车间通道照明灯,是否将所有通道覆盖,覆盖长度小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时,应判定该跨为不合格。
3.5照度值测定由法定职业卫生检测单位或单位自行测定。一般照明指每跨厂房必须沿纵向两边离墙(或窗)1m,高度0.8m处,假定工作面上的照度值,每3m取一点测定照度值,取平均值为本跨采光照度。一般测定时间应是白天,允许局部照明工作灯(混合照明)开亮,所得出的本跨厂房平均照度值。
3.6混合照明指工作面上的局部照明,其照度要求按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确定,对每台照明灯都必须测定。混合照明、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一般照明任一跨中某点不合格时,就判为该跨不合格。
表3-8-1
附表
车间和作业场所
视觉作业等级
照明范围(L*)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
金属机械加工车间
粗加工
Ⅲ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精加工
Ⅱ乙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精密
Ⅰ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机电装配车间
大件装配
Ⅴ
-
-
-
-
-
-
50
75
100
小件装配、试车台
Ⅱ乙
500
750
1000
75
100
150
-
-
-
精密装配
Ⅰ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焊接
车间
接触焊
手动焊接,切割
电渣焊
Ⅴ
-
-
-
-
-
-
50
75
100
自动焊接,一般划线
Ⅳ乙
-
-
-
-
-
-
75
100
150
精密划线
Ⅰ甲
750
1000
1500
75
100
150
-
-
备料(如有冲压,剪切设备则参照冲剪压车间)
Ⅵ
-
-
-
-
-
-
30
50
75
锻金车间
V
-
-
-
-
50
75
100
冲压剪切车间
Ⅳ乙
200
300
500
30
50
74
-
-
-
锻工车间
*
-
-
-
-
-
-
30
50
75
热处理车间
Ⅵ
-
-
-
-
-
-
30
50
75
铸工
车间
熔化、浇铸
*
-
-
-
-
-
-
30
50
75
型砂处理,清理,落砂
Ⅵ
-
-
-
-
-
-
20
30
50
手工造型
Ⅱ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机器造型
V
-
-
-
-
-
-
30
50
75
木工
车间
机床区
Ⅵ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锯木区
V
-
-
-
-
-
-
50
75
100
木模区
Ⅵ甲
300
500
750
50
75
100
-
-
-
喷漆区
V
-
-
-
-
-
-
50
75
100
表热处理车间
酸洗间,发兰间,喷砂间
Ⅵ
-
-
-
-
-
-
30
50
75
抛光间
Ⅱ甲
500
700
1000
50
75
100
150
200
300
电镀涂漆间
V
-
-
-
-
-
-
50
75
100
电修
车间
一般
Ⅵ甲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精密
Ⅲ甲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拆卸,清洗场地
Ⅵ
-
-
-
-
-
-
30
50
75
4.计分方法
本项目分值为8分。
4.1计算公式
4.2计分公式
计算得分=8-0.24×(1-合格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