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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制度(样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销售和使用单位如有爆破器材变质时,要写出销毁报告,由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认真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要对参加人员、销售时间、地点及方法按规定认真选择,并要做出详细记录。

3、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的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4、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销毁

篇2: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收集存放库中安全保管,按照公安机关规定进行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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