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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区交通管理守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物业园区交通管理守则

为维护园区的交通秩序,保证园区内业主(住户)享受宁静、整洁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进入园区车辆须服从管理处管理,驾驶人员应遵循交通信号和标志,按规定路线10公里/小时低速行驶。

2、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园区,车容不整和畜力车不得进入园区,违者交清洁费50元。

3、禁止拖拉机驶入园区。凡经本管理处批准进入的施工车辆,应在18:00时至22:00时进出园区。

4、管理处为车辆提供停放场地,收取场租,并义务对车辆进行指挥。车辆及车内财物丢失、损坏,本管理处概不负责。

5、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保安员指定的车位停放,凡不听指挥或擅自乱停放的,每次交管理费50-100元。

6、凡业主(住户)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可按管理处通知的时间向管理处申办月卡或年度卡,并按管理人员指定车位停放。

7、进入园区的车辆应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时速限5公里以下,严禁超速行驶。

8、禁止车辆在园区内鸣喇叭,违者每次交管理费50元。

9、不可擅自在园区内洗车、修车或清扫车上的废杂物在地面,否则赔偿清洁费用100元。

10、禁在园区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违者交管理费100元。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要自觉维护园区的道路、绿化草坪、花树及公用配套设施,如有损坏者,照价赔偿。

12、禁止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进入本园区,有特殊原因需征得管理处允许方可驶入。

13、除执行特殊任务的公务车、消防车、军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2:物业区噪音控制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噪音控制管理守则

为维护安宁、美好的居住环境,使业主(住户)享受到充分的休息,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业主(住户)在收听广播、收音机、电视或家中娱乐、聚会、卡拉OK时,请尽量降低音量,出户音响度不得大于50分贝,勿作喧哗。

2、在12:00-14:00,20:00至次日8:00时段内,出户音响度不得大于30分贝,由此造成邻居的投诉,管理处有权予以干涉。

3、在12:00-14:00,18:00至次日8:30禁止装修时段内请勿进行装修,由此造成的投诉,管理处有权予以干涉。

4、各种机动车辆在园区内禁止鸣喇叭。

5、各业主(住户)应自觉看护好自家宠物,尽量减少对左邻右舍的噪音干扰。

篇3:物业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守则

根据省、市用电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区具体情况,对供电供水规定如下:

1、凡经本管理处接管或未办移交手续而暂交本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本管理处管理,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私自进行接驳管线,按偷电、偷水论处。如系统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须管理处同意方得进入工作。

2、园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公用水、电费用由园区内所有业主(住户)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有关规定分摊。

3、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共用设备运行电费,按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业主(住户)合理分摊。

4、除突然事故外,管理处在停水、停电前24小时向业主(住户)下发书面通知,以便业主(住户)提前做好准备。

5、本管理处自身将会严格执行用电用水的有关规定,造成后果将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本管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居民用水、用电情况,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6、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可向供电局提出申请,并在我处备案。

7、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视为偷电、偷水,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千伏安)赔偿600元,每用水10吨赔偿人民币600元,并要重新申请增容、接管,经批准按增容管理规定办理。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按30度/天,30立方米/天追计补电费、水费外,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额外赔偿。

(3)私自启动和改变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量程,影响准确的计量的,每次赔偿本处300至500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的时间长短,最少按6个月追补电费、水费。

(4)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我处进行水电检查和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水,供电或对别的用户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业主(住户)自己负责。

(5)在园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和绕过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应按私接容量6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补水、电费的1至10倍,额外计赔。

8、业主(住户)需要换水电表必须由管理处工程技术人员监理施工。

9、业主在入住时应详细检查水电表,对水、电表的损坏和计量错误及时报管理处维修,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业主(住户)承担。

10、业主(住户)家中无人时,出门前请关闭水、电总掣,否则,由于漏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该业主(住户)承担。

篇4:物业区内施工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内施工管理守则

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维护园区环境,对园区内施工进行系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任何单位、个人在园区内进行开挖、拆除、改建、新建或搬移等施工,均须事先到本管理处办理《岭南新世界家园施工许可证》,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2、施工人员进入园区,须由施工负责人到我处代办《施工人员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持证施工,否则,管理处保安部有权进行处理。

3、办理《施工许可证》须交纳保证金1000元,工人出入保证金40元/人,工本费10元/人。

4、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20:00。其它时间严禁施工,如情况特殊,经管理处许可,办理《加班申请表》后可以延时,否则按100-500元收取管理费。

5、施工车辆进入园区应严格遵守《园区车辆管理规定》。

6、施工材料的运输不得磕碰公共设施及其它建筑物,污染路面、损坏草坪及其它公用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7、路面及公用梯间、休息间等公共部位禁止掺和水泥、搅拌油漆等。

8、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须向本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在管理人员监理下进行,否则视为偷水、偷电,按照《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处理。

9、施工人员搬运大件或贵重的工具、材料出园区,须凭施工负责人或业主证明到管理处办理《物品放行条》

10、严禁在园区内搭设工棚和其他临时性建筑,如有特殊原因,须征得本处同意。

11、施工人员私自施工或不服管理,管理处保安部有权进行干预。

篇5:物业区公用设备(设施)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公用设备(设施)管理守则

为更好地为园区居民服务,使各业主享受到舒适、安逸的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1、公用设备(设施)包括楼宇天台、楼梯、电梯、车库、道路、沟、渠、池、井、机房、泵房、备用设备、宣传栏、雕塑、游泳池、球场设备、园林小品、绿化带、公用照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保安消防器材、交通管理器材等。

2、各业主(住户)不可更改、破坏各公用设备(设施),否则,按原价格赔偿。

3、不可在道路、走廊、楼梯、树干、天台、二楼平台及其他公共用地晾晒衣物或挂放、存储家私和杂物等。

4、禁止在走廊、外墙或其他公共设施场地放置香火台,烧香,以免影响外观整洁;否则,管理处有权予以清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

5、设备(设施)维修期间,请业主(住户)予以配合,不可在设备(设施)未恢复使用功能投入使用。

6、公用设备(设施)修缮费用由受益业主(住户)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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