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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园区物品搬出管理守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园区物品搬出管理守则

为加强物品搬出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等治安案件,维护园区业主(住户)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业主(住户)园区内各单位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亳米×200亳米×400亳米或价值500元以上物品)搬出园区,须事先向本管理处保安部进行申报。

2、管理处保安部值班人员根据业主(住户)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核对属实后,可开出《物品放行条》。

3、出租屋承租人搬家,须由业主(出租人)到场,并在保安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门岗保安人员依照《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对搬出物品进行核查、登记。《物品放行条》由保安部回收,存档。

5、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保安员有权不放行或扣留,以待进一步查实。

6、保安部人员有权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检查。

7、园区内发现可疑情况,巡回或门岗人员有权截停可疑物品及人员,并报告公安部门。

8、经询问、核实,发现有犯罪嫌疑行为的,须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

篇2:某园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守则

园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守则

为规范对园区各商业网点、单位的管理,落实《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1、各商业网点、单位在经营前须与本管理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地段,并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1)包卫生:各商业网点应各自搞好地段内的清洁卫生;

(2)包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3)包绿化:负责维护门前的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2、各商业网点、单位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违章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理。

3、本管理处客户服务部、保安部将不定期对各网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公布于园区宣传栏内。

4、本管理处对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网点或不认真执行"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人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令其交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不按规定交付管理费的,按规定的期限每超过一天追加1‰的滞纳金。

5、各商业网点、企业单位须积极配合本管理处和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篇3:小区楼宇外墙管理守则

小区楼宇外墙管理守则

为保证楼宇及公共配套设施美观整洁、美化小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外墙是指楼宇及公共配套设施各向外正面及附属物件。

2、小区楼宇及公共配套设施住户必须严格遵守小区统一管理,严禁擅自进行影响美观的行为。

(1)小区住户、经营户严禁改动损坏外墙,即在外墙上开槽凿洞,增加附属物。

(2)改变外貌的空调、招牌、排烟。必须由管理处指定位置、指定款式,确保楼宇附属物整齐、统一。

(3)不得有影响大面的情况,不得私搭凉棚、乱改晒衣架。

(4)外门窗严禁外置防盗网及拉闸。

(5)设置防盗网及拉闸须经管理处审核用途后,经批准方可施工。

(6)临时性附属物须定期恢复。

3、违章行为处理办法。

(1)经查处有违犯以上规定,造成的损坏及影响程度(除进行恢复原样外),还须视情节严重,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由执行者强行拆除,其产生的劳务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篇4:园区招牌广告牌霓虹灯安装管理守则

园区招牌、广告牌、霓虹灯安装的管理守则

为保持园区的优美环境,本管理处决定对园区内所有对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做如下规定:

1、所有对外安装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在安装前要向管理处提交安装申请及安装图样和文字说明。

2、提交的图纸、样图要有明确的尺寸及周边环境物的标识。

3、制作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等不能破坏周边环境,不能防碍道路交通及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应由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在管理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安装。

篇5:某园区商铺管理守则

园区商铺管理守则

为规范园区商业网点的分布、经营及管理,保障业主及租户利益,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1、在本园区经营的网点,必须到工商税务等机关办理相关证照(如需专业机关许可的必须办理专业许可证),在有效证件齐备的情况下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到店铺内显眼位置。

2、商铺经营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有关管理规定。

3、商铺内的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改装和封闭。

4、商铺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守则》,并将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管理处及消防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商铺装设隔层者,下层净高不低于2.2米。

5、各商铺网点开业或变更经营项目前,须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6、商铺空调位由管理处统一指定,安装空调前,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并由管理处人员指定安装位置。否则,我处有权责令强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商铺业主承担。

7、门前禁止张贴、悬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饰品,不得在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8、未装设专用排烟道的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的烹饪及其他产生强烈污染的活动。

9、统一招牌、宣传广告牌及任何商号使用前应经岭南z管理处批准,否则不得使用。不得在铺面卷闸门以外的任何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除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不得悬挂和张贴带"岭南z"的任何商号。广告牌应获工商部门审批。

10、商铺业主(租用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不准往门前人行道倒脏水,对未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

11、园区商号必须与管理处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12、商铺业主及其承租人、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内有关的管理公约。

13、商铺经营过程中需要在小区范围内进行推销活动的,应将有关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向管理处报批,否则,不得随意在小区内进行推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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