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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园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守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园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守则

为加强园区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具有系统结构相连,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2、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3、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4、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和管理处的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5、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经管理处批准外,还需征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

6、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3)楼面的修缮,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4)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5)多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6)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7)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设(如: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类管线、水、电、照明、通讯线路、园区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箱等)的修缮,由受益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7、本规定所称所有人份额是指各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共有所有人建筑面积总额的比例。

8、异产毗连房屋的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9、园区内的各项物业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费用的收取,按房屋所有人建筑面积按月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向业主(住户)公布帐目。

10、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第六条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11、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毗连业主(住户)共同负担。

12、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管理处有权制止侵害,除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外,可以采取处罚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

13、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并立即报告管理处,及时做出处理,若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14、本规定参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2:某园区物品搬出管理守则

园区物品搬出管理守则

为加强物品搬出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等治安案件,维护园区业主(住户)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业主(住户)园区内各单位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亳米×200亳米×400亳米或价值500元以上物品)搬出园区,须事先向本管理处保安部进行申报。

2、管理处保安部值班人员根据业主(住户)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核对属实后,可开出《物品放行条》。

3、出租屋承租人搬家,须由业主(出租人)到场,并在保安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门岗保安人员依照《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对搬出物品进行核查、登记。《物品放行条》由保安部回收,存档。

5、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保安员有权不放行或扣留,以待进一步查实。

6、保安部人员有权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检查。

7、园区内发现可疑情况,巡回或门岗人员有权截停可疑物品及人员,并报告公安部门。

8、经询问、核实,发现有犯罪嫌疑行为的,须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

篇3:某园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守则

园区"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守则

为规范对园区各商业网点、单位的管理,落实《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1、各商业网点、单位在经营前须与本管理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地段,并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1)包卫生:各商业网点应各自搞好地段内的清洁卫生;

(2)包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3)包绿化:负责维护门前的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2、各商业网点、单位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违章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理。

3、本管理处客户服务部、保安部将不定期对各网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公布于园区宣传栏内。

4、本管理处对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网点或不认真执行"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人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令其交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不按规定交付管理费的,按规定的期限每超过一天追加1‰的滞纳金。

5、各商业网点、企业单位须积极配合本管理处和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篇4:小区楼宇外墙管理守则

小区楼宇外墙管理守则

为保证楼宇及公共配套设施美观整洁、美化小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外墙是指楼宇及公共配套设施各向外正面及附属物件。

2、小区楼宇及公共配套设施住户必须严格遵守小区统一管理,严禁擅自进行影响美观的行为。

(1)小区住户、经营户严禁改动损坏外墙,即在外墙上开槽凿洞,增加附属物。

(2)改变外貌的空调、招牌、排烟。必须由管理处指定位置、指定款式,确保楼宇附属物整齐、统一。

(3)不得有影响大面的情况,不得私搭凉棚、乱改晒衣架。

(4)外门窗严禁外置防盗网及拉闸。

(5)设置防盗网及拉闸须经管理处审核用途后,经批准方可施工。

(6)临时性附属物须定期恢复。

3、违章行为处理办法。

(1)经查处有违犯以上规定,造成的损坏及影响程度(除进行恢复原样外),还须视情节严重,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由执行者强行拆除,其产生的劳务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篇5:园区招牌广告牌霓虹灯安装管理守则

园区招牌、广告牌、霓虹灯安装的管理守则

为保持园区的优美环境,本管理处决定对园区内所有对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做如下规定:

1、所有对外安装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在安装前要向管理处提交安装申请及安装图样和文字说明。

2、提交的图纸、样图要有明确的尺寸及周边环境物的标识。

3、制作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等不能破坏周边环境,不能防碍道路交通及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应由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在管理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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