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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业主公约范文7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大厦业主公约范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大厦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大厦的各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大厦的管理能够达到优质标准,使大厦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大厦的全体业主,用户均有约束力,公约内涉及之业主及管理者均包括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其中之附件,及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规定。

第一章总则

公约是为各业主之利益而设置,管理者及业主均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载之义务和责任及受公约之约束。各业主均对其单元拥有处置权,包括使用、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权力,但在其先例该处置权时,必须以其承让人或使用人承诺及遵守公约为前提。

公约赋予管理人全权管理大厦的权力。发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其管理期限自大厦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二年。管理期限届满时,由业主委员会与管理者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原公司或聘请其他的管理公司管理大厦。

第二章业主

(一)业主之权益: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有面积、共用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在征得管理者同意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房屋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所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调入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这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训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怀、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但无权直接惩戒管理人员。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不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12、有权拥有其名下单元之业权份额,并可全权处分其名下所占的业权份额及权益,例如出售、转让、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而无须其它业主的同意。

13、有权根据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本公司的规定是、按本公约所订立的"业户手册"及其它规章制度,同时要求其雇员、访客及其有关人员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和制度

2、遵守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依时缴交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按金及其它基金或费用等款项,依时缴交其名下单元须付的税项、水、电等及有关公共设施费用,并负责专供其名下单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保养费用。

5、需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遵守物业的"装修规则"进行操作;

6、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确并承诺与其他承受人或权力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履行所拥有物业物和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有关规定和本为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大厦管理者有关承受人或权利人的姓名、地址、处理日期及将承诺书交管理者。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8、明确并承诺为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共同承担大厦的结构,包括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等费用。

(三)业主的责任:

1、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承力墙、横梁、支柱、棂板等,不得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大厦任何部分外貌,不得在大厦外墙上安装或出现任何物品;

2、不得随便开启外墙上部分只允许在紧急状态下方可开启的窗户,并严禁高空抛物。

3、负责其单元内部之整洁,保持一切设施畅通完好,同时不行擅自对单元内流脑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进行非专业的维修、改动和搬迁,以免对整个大厦及其他单元用户造成损失。

4、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棂宇任何部分之供电供水、供冷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只能将其单元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本公约之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单元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的行为,或造成足以妨碍或侵扰其它业主的事项;

6、不得在单元内举行葬礼,宗教仪式、舞会、音乐会或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奖地单元做斋堂、殡仪馆及类似用途,但事前征得管理者书面许可的商业单元除外。

7、不得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楼宇投购之保险中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不得在单元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及危险物质,不得在单元内饲养家禽或任何宠物。

8、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地方乱搭乱建、堆放物品、悬挂、竖立广告、丢弃垃圾和违反"深圳市卫生管理条例十不准"的规定是。

9、未经向管理者申报并获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损坏、划伤装饰物品和造型。

10、不得践踏、占用绿化区域、喷水池、损坏、划伤装饰物品和造型。

11、不得随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其它业主正常工作及休息。

12、根据政府消防条例的要求,安装或配备各种防火装置、器材、设备以及管理者认为必须的其它防火及安全装置、器材、设备(由发展商配备的除外)

13、负责其单元内之岩石地面及玻璃幕墙不被坚硬物品划伤或损坏

14、不得同意"三无人员、推销人员及一切可疑人员进入大厦或其单元并及时锁门防盗,任何搬出大厦的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须报经管理者办理有关手续。

15、违反公约规定业主,需就所致之损失负责及支付一切有关费用及罚金。

16、负责由于单元内业主或其雇员、访客及有关人员的行为造成漏水或其他事故、以致造成大厦及其它业主蒙受破坏和损失,并导致管理者和其它业主将面对诉

讼,索赔等情况时,一切责任及赔偿。

第三章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一般事故

1不得享有以下的权利,同时需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2、管理者在本公约授权范围内,将被视为全部业主就本公约规定事宜之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业主将被视为全权及已不可撤消地任命复写者为执行本公约规定事宜的代理人。

二、管理者的权利及责任

1、有章可循业主权利的情况下,管理者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行使管理权力,使大厦的能够达一垢物业复写标准

(2)检查、视察大厦,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惟管理者必须给予有关单元的业主或假途灭虢毛利提前24小时的书面通知,紧急情况除外;

(3)每一位业主及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装修规则"执行。如果管理者发现该业主聘用的承包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规则",者有权气绝让该等人士进入大厦,或在管理者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逐出大厦。装修期间,管理者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并确定有否违反"装修规则"。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中引起的诉讼、亲求及费用完全由该业主单独负责,与其它业主及管理者无关。管理者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规则进行修改,并可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发合理的通知,要求装修的业主依据"装修规则"缴交装修金并无利息,由管理者应用于补偿业主或其聘用承包商等引起的所有损失。装修验收合格六个月后、装修按金无息退还业主。如款项需补偿前述损失,则在计算及扣除补偿后,余款尽数退还业主。

(4)根据大厦之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5)根据公约制订大厦"业户手册"、"装修规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之形式督促业主和用户遵守。

(6)对大厦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如维修或清洁主要结构、外墙、窗框、门及玻璃、器材的更换、修理、涂漆等,如有需要,管理者或其聘用之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可进入大厦的任何单元进行有关工作,除紧急情况外,庆事前发出通告。

(7)指导和监督所招聘之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同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

(8)根据大厦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大厦管理制度,收取管理费和代收水、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及追讨欠款。

(9)处理所有对天管理大厦的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调解业主或用户之间因大厦管理而起的纠纷与争执;

(10)负责大厦的保安工作,保持大厦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用户免遭骚扰。

(11)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每月及每年)或经业主委员会合理要求时作出榫和总结,并对改善大厦服务项目等事宜向业主委员会递交报告及作出建议。

(12)清除及拆去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和负责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用及补偿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13)在所有该大厦对外之法律诉讼中,在管理职权范围内作为全体业代表(但复写者与业主或使用者之间有利益冲突时除外);

(14)防止任何人未一公约规定占用或使用公用部分,公用设备设施及市政公共设施,

(1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大厦的要求。

(16)制止任何人对大厦或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及损坏,并对损坏者进行索赔和罚款。

(17)按需要行使权力,使大厦的管理能够达到优质的物业管理标准。

(18)节日期间可装饰大厦外墙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如管理者或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大厦内的文娱活动;

(19)管理该大厦所有车辆的停放、行人交通、扣留所有违反管理规则停泊的车辆,并向该车辆之车主收取扣留费用,并可滞纳金。必要时可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违法停放之车辆,相关费用由违规车主承担。

(20)在履行其按约规定的管理职权范围内,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及其工作人员。

(2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或"业户手册"的规定。

(22)公平合理的制定公用部分、公用设备设施及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规章及确定各项服务、康乐设施的收费标准。

(23)管理者可用业主或大厦管理者名义投保及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项目可包括火灾、其它意外及天灾、第三者责任保险、劳动保险、雇员忠诚保险等与业主和大厦有关的保险。

1、安排保养和维修大厦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

2、确保所有大厦业户或用户依照本公约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其所占之大厦部分,如有大厦业主或用户违反公约,管理者应尽量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其违约行为,并向违约者追讨赔偿及费用。

3、在有合理需要时,替大厦之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涂漆、清洁、铺砌或视情况而施行其它适当之工程。

4、更换在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的破损部分。

5、保持大厦共用照明系统运作良好;

6、保持大厦通风系统运作良好及作适当维修。

7、保持大厦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清洁、卫生美观。

8、保持大厦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清洁、卫生及美观;

9、耳目任何弃物置于大厦之出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厅、楼梯间及走火通道、走廊通道、门厅、避难层等受阻塞;

10、确保大厦的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用设施性良好和运作正常。在有需要及方便的情况下,管理者可与第三者订立合约,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用设施(惟在大厦管理预算中批准者及大紧急情况下除外)

11、在可能的情况下阻止任何垃圾或其它物体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于公共地方处,并把已弃置、排出、侵蚀或抛之垃圾或物体移走。确保管理者所进行之维修或其它工程不会对毗邻的市政公共设施及水管、电缆等或其它工程造成损害。如有损害,应银及时修补,

12、安排大厦之财务管理及帐务处理,正确地运用大厦管理帐户收取管理费用支付款项,定期复审结存,以确保有足够资必要的开支。

3、大厦财务管理

1、负责大厦财务及事务处理,正确地运用大厦管理帐户收取管理费及支付款项,定期复地存以确保有足够资金维持必要的开支。

2、管理包括为办公区、商业工公寓编制每所之管理大厦预算及尽可能使管

理之开支运作控制在此预算范围内。每年的年度预算须于该年度前一个月提交予业主委员会审批,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年度预算须列明:

该财政年度之预算管理支出

预算管理者酬金

各业主根据业权缴纳管理费标准。

4、年度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办公区及其大厦范围内为其服务的公用部分、公用调入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养护、及管理的费用庆由办公区仙各单元业主共同承担。

商业区人,大厦范围内为其服务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维修及管理的费用上佃公区内各单元业主共承担。

商务公寓范围内为其服务的公共部分人公共、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养护、维修及复写的费用应由商务公寓内各单元业主共同承担

其它为整个大厦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养护、维修及管理的费用应由商务公寓业主共同承担;

如遇年度管理预算不足以应付所有实际管理开支,管理者可修订年度预算,并考虑各业主的业权份额分摊后,修订该财政年度余下月份各业主应支付之每月管理费。在执行该方案前,应提交修订供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

每月定期向各单元业主、租户或用户收取费用及其他应付之费用并定期复审征收情况以确保所有业主、用户准时履行其财务上的责任,并于发出适当警告后,以管理者代表大厦全体业主名义提出法律诉讼。

属于大维修工程项应参照"**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执行。

三、管理费

1、各业主需于每月的5日前预先缴纳其单元每月应付之管理费;

2、首期管理费从入住之日起计算。所谓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伙通知书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或业主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3、管理费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作适当合理的调整。

4、根据已获业主委员会批准之年度预算,管理者可从大厦帐户中支付有关管理大厦之一切支出费用。上述所提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保养及修理大厦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等。

(2)管理者酬金

(3)管理者所认为需要购习买之火险及各种责任保险之保险费

(4)购买及租赁所有必须的机械信器材之支出。

(5)聘请管理人员的支出,包括薪金,福利、节日补贴、津贴、住宿、制服等

(6)大厦整体非某单元独家使用及耗用的水、电、冷气、电话、有线电视、服务的收费及其类似收费及支出。

(7)聘请法律、会计、工程、机械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8)提取或预留一定额或百分比之管理费作为大厦之基金;

(9)垃圾清理费

(10)清洁大厦公共地方及旬墙或落地玻璃之费用。

(11)指定时间内提供中央空调之支出。

(12)大厦外墙装饰之费用;

(13)行政办公开支

(14)其他为管理大厦的支出(包括大厦完成前,筹备管理期间之一切开支)等,管理者应每三个月公布收支帐目,并张贴于大厦告示栏。不论业主的单元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等,该单元业主或用户须负责缴交全额的管理费及它应付之费用。

5、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追收及滞纳金

业主欠缴管理费及其根据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时,管理者应向业主发出通知,详列所欠款项及清还期限,若逾期未付,管理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业主追讨欠款。

所有管理费及管理费按金及其它根据公或其它管理规则应付的款项,均需按期清缴。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应付的款项到期日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则管理者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1)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按日收取应交纳费用的万分之五的金;

(2)收取合理的定额手续费(便不超过人民币100/每单元)作为因违约引起的管理者额外行政工作的预定损失赔偿,该手续费可由管理者按年合理调整;

3有权对欠款为玉提出诉讼或作了出其它追讨行动,如停止供应该单元之水、电、空调或限制该欠或违约之业主、用户、各使用大厦共用设施设备,或于大厦告示张贴欠款业主单元及详情,直至该业主清偿全部欠款及手续费为止,而重新接驳供应设施之费用或为追讨论欠款及手续费所支出费用概由该业主、租户、用户负责。

(4)欠缴管理费用达三个月时,管理者有权和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索或申请拍卖业主名下的物业以偿付欠款、滞纳金有手续费。

6、帐目审计及保存

(1)管理者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度至少一次审核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张贴在大厦告示栏。

(2)彼一时得须妥善保存管理收支帐目,并在需要时将有关帐目提供各业主委员会查阅。

(3)管理者被辞退或职务被终止时,须于被辞退或职务被终止后三个月内移交所有有关大厦之文件、不、图则、管理帐目予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管理帐目。

7、管理者根据公约作出的决定全权代表中理行动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8、管理者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负责;

(1)为履行公约所进行之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责任、蓄意或严重过失而造成之损失不包括在内;

(2)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及更换我;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引致中断服务;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空调短缺;

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管理者应尽全力按照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大厦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四)管理者酬金

1、因管理者履行公约的职责按政府有关规定庆由大厦全体业主付给管理者的报酬,该酬金由业主委员会与管理者商定,并应报区物管部门备案,该酬金每年可作适当适当合理的调整;

2、适宜于各无须从管理者酬金中支付因招聘任何职工为该大厦管理、动作、会计、核数等的一切直接开支费用,但须自行负责应缴的税项;

3、管理者酬金鱼每月由管理者从大厦管理者帐户中扣取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

(二)第一次大会,在末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

由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商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三)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庆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四)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融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的决议。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融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若业主为法人,须加盖公章。

(五)业主大会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二十日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会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德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业主大会必须有已惟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八)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十六的不计算。

(十)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蝗,物业管理者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限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到催缴措施,对一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者有权要求两答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者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所执行。

(二)精度不按规定缴交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绝缴交接待室暑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到催缴措施。

第六章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发展商或受托的管理者报区物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输住用手续时由第一签约购置者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若公约内有任何条文于有关部门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3、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4、本公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所限制及约束,如政府有关部门指令要求个性各精度须接受其修改,如在需要,可另行签订修改的公约和承诺书。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个性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个性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5、精度之间、精度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提请物业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装决。

6、本公约所规定之任何发给大厦各业主的通知,以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递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将其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管理者。

7、如本公约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抵触,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8、公约以中文书写,无论印刷及书写部分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皆属有效。

9、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者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小区业主公约范文10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范文(十)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区路。

2.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4.楼宇栋套,其中:高层楼宇栋套,多层楼宇栋套。

5.业主数量: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元。

(2)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管委会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平方米。

(3)商业用房平方米。

(4)其他:。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平方米;人行道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所,建筑面积平方米;小学所,建筑面积平方米;幼儿园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个,建筑面积平方米;网球场个,占地面积平方米;门球场个,占地面积平方米;游泳池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个,占地面积平方米。

其他:a.

b.

c.

(5)路灯盏;庭园灯盏。

其他灯:a.

b.

c.

(6)污水检查井个,排污管米;雨水检查井个,雨水管米;

化粪池座;明沟米;暗沟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个。

(8)停车场个,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车位个。

(9)综合楼座,建设面积平方米。

其中:a.

b.

(10)肉菜市场个,建筑面积平方米。

(11)邮电局(所)个,建筑面积平方米。

(12)影剧院座,建筑面积平方米。

(13)医院座,建筑面积平方米。

(14)其他: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有、、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年月可交付使用。

8.其他事项:

(1)

(2)

(3)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①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②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做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③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14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度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在住宅区内公告。

④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员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⑤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⑥住宅区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⑦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①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②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③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果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管理权利。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

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2.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③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④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⑤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必须遵守《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业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践踏、占用绿化地。

②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③乱抛垃圾、杂物。

④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⑤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塑。

⑥聚众喧闹。

⑦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⑧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⑩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用住宅开舞厅、招待会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扰。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和处罚:

①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③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④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⑤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⑥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⑦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⑧关于禁止在市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⑨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⑩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并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每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交住宅维修基金。

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元/平方米。

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交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业主如延期缴交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

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由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充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需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4.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物业管理公司(签章):

代表:代表:

签约时间: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下物业:住宅栋房

商业用房:栋房(店、铺)

其他:

收银制度

篇3:A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公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公约为准。

第三条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花园

坐落位置:重庆**口跃进路**号

总建筑面积:35353平方米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凤

注册地:大渡口区跃街道跃进村13号

注册资本:800万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凡未纳入公摊且未计算销售面积的部分或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A栋一楼,建筑面积176.8平方米,该物业管理企业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

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费用如下:

1、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2、装修保证金:(1)、办公或商业:5000元/户,(2)、住宅:2000元/户,验收完毕3个月后退还装饰保证金。

3、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周末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林、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发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

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有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总房款的3

篇4:XX广场百货商场业主公约草案

**广场百货(商场)业主公约(草案)

为了有效地实施对**广场**百货(以下简称“本商场”)的统一管理,明确签约双方各自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约经双方同意后签署,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加入时,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共同签署本公约。公约对本商场的全体业主及管理公司均有约束力,其涉及范围包括开发商、管理公司、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授权代理人、承租人、占用人或暂用人等。

第二条业主如将其房产权出让(出租或转让),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业主有责任向承租人或受让人申明;租户如将其承租权转租,须事先征得原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并有责任向新租户申明。

第三条本公约对各业主及其雇员、访客、业务往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公约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条管理公司系根据**市有关法律规定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经营、管理本商场,维护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管理公司根据本商场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的其他若干管理规定(若有),业主均需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对所拥有商铺有全权处理权,包括依照法律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转让、抵押和出租。

(三)业主平时遇到的问题有权向业主委员会及时反映,并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洽商、谈判甚至诉讼。

(四)相关法律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一)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百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促销、统一收银的有关规定。

(二)业主若对商场经营管理有意见或建议,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磋商,不得在营业场所与营业员发生任何接触,以免扰乱营业程序。

(三)商铺由业主自营,须与管理公司双方签署《自营托管协议书》,经营的商品品牌、品种及质量都必须符合管理公司的规定。同时须接受管理公司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与帮助。

(四)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包租协议书》的商铺委托**百货有限公司统一招商,并签署相关协议,业主不得与客户发生任何接触,避免造成客户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业主自行经营的必须严格按《自营托管协议书》要求按时交纳管理费、政府规定的税金及水电能源等。

(六)业主应根据国家法规投保,否则损失自负。

(七)除依照购房契约的附件《补充协议》指定用途外,业主不得将商铺用于其他用途。

(八)业主进场装修方案须遵守管理公司颁发的《装修须知》和《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九)若业主拒不遵守《业主公约》及其相关附属公约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其在商场的一切活动,同时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对其研究处罚决定,必要时将诉讼法律。

第三章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并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订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和细则等。

(二)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本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应张贴于本商场告示栏,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及上述各项管理规定做出的决定和行为,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三)依照《自营托管协议书》,负责商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依照《自营托管协议书》,管理公司有权对商场前期规划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从而制订出相应的品牌招商及今后的经营规划。

(五)依照《自营托管协议书》和有关规定向进场经营者和自营业主收取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并收取本商场所有业主应付款项,支付有关本商场管理及维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提取管理酬金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因聘请律师、审计师、专业顾问、临时工以及员工招聘、诉讼等而产生的费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有账目记录,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六)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有权依照《商场管理细则》对场内经营客户的违约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七)管理公司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八)管理公司有权以管理公司名义签订与商场管理相关的合约,有权聘用及解聘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九)商场各种媒体的发布权归管理公司,任何业主不得自行发布,也不得擅自向经营客户收取广告发布费用。

(十)管理公司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服务设施,有权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或安装物,有权向有关人士或业主要求并收取因清除及补偿上述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管理公司在节日期间检查装饰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出入口、屋顶及外墙,包括灯光及其他饰物,管理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本商场开展公益文娱活动或其他有利于本商场的宣传及推广活动等。

(十二)管理公司可为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投保,险种为大厦财产一切险及公共责任险,投保金额由管理公司与**广场业主委员会**分会协商后做出,以管理公司的名义为本商场投保,保金将从管理费收入中统一支付。

(十三)在不抵触本公约及各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权做出其他特别行动以使本商场受到及时妥善的管理和维护。在管理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包括向业主做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后,进入有关单元进行修整。

第八条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管理公司为全体业主的集体管理代理者,受聘于**广场业主委员会**百货分会。

(二)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在为了维护大多数产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权去做所有有效管理和维护本商场所必须做的事情。

(三)管理公司应保持本商场及其公共部位(业主和租户自用单元除外)的清洁卫生,所有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防止任何垃圾淤积,滞留于本商场内外,对于涂污公共部位或引致垃圾外溢的业主,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收取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四)管理公司应及时更换公共地方破损的门窗或公共服务设施,保持所有公共地方良好的照明、确保本商场每一处都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管理公司应经常检查、巡查本商场,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

(五)管理公司应保持本商场所有公共下水道,水管及其他管道清洁畅通,防

止所有公共部位的堵塞,并在发生堵塞时及时清除障碍物。

(六)管理公司应保持本商场内所有公共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止任何人对本商场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或破坏。

(七)管理公司为本商场的公共部位提供保安服务,防止任何人在商场内叫卖,并有权将其驱出商场。

(八)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遵守市政府及其下属各主管部门对本商场的要求,包括应交纳的有关费用。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所有因本商场管理、维护而与政府及其下属各主管部门有关人士的往来事宜。

(九)管理公司有责任向业主委员会递交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及其他关于经营、运营状况的报告,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管理费、税金及其他费用的收支与运用

第九条管理费和税金

管理费指商场统一经营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不限于)下列各项:

1、商场日常管理费用。

2、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及制服的费用。

3、公共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4、清洁卫生费。

5、绿化管理费。

6、行政办公费。

7、法定税费。

8、法定酬金。

9、其他因种种需要而用于本商场的费用。

第十条收支与运用

(一)为确定业主和租户应付的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将于每年12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费预算,如果预算表明为维持正常管理开支需增加管理收费标准,则需如实将所作预算向**百货分会业主大会提交报告,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和租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以便次年能正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如果预算表明按原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将有盈余,则该盈余部分可视为次年度的收入,可作为维修储备金,也可用于降低第二年业主的收费标准。

(二)管理工作或管理费如因个别业主的要求及行为而增加,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征收合理的附加费用。

(三)有关空置房管理费的支付方法:

(1)业主或租户应按月亲自或委托他人及时交纳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无论该单元是否空置。

(2)商场中未出售使用的部分,其商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与管理公司约定承担。

(四)业主在其单元买卖完成时应按房款总额的3%支付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维修基金将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维修基金不足时,将由**百货分会主持召开百货分会业主大会,讨论维修基金的补交办法。

(五)业主在办理进驻手续时需按各自单元面积的大小交纳两个月的管理费及水电费押金,以备在费用不足时及时补充。

(六)对于未能如期支付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应交款项的业主,管理公司将每日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五向欠款业主收取滞纳金,逾期达15天后,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在违约业主的收银款中扣除。

上述所收费用用于本商场的维修养护或用于服务全体业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与业主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由于业主的违约行为,导致商场公共形象受到伤害的,该业主必须立即停止该行动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七章公约有效期

第十二条本公约经管理公司及业主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开发商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公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管理公司:购置者或租户: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篇5:小区业主公约15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5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保持小区完好的规划和建筑物美观,使业主共同享有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zz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业主公约》。本《公约》由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一章相关术语定义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指面临长江,坐落于海棠大道西侧,南临南弹路,北邻滨江路,占地125亩,命名为“zz苑”的建筑物群、配套设施及所属区域。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的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和在小区内进行活动时,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服务管理活动;

6、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7、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告知周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承担相应责任;

9、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义务对经由物业专有部分的共有物业和毗邻建筑的维修维护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自治机构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管理区域内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时,其投票权计算方式为:住宅物业每户计为一票,非住宅物业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为一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需有本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续筹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由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本公约规定抵触的除外。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八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3、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拟定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5、审议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预算;

6、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7、定期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8、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9、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10、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章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

2、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的既定用途,将住宅着商业用途;

3、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4、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5、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有毒、有害物质或产生超过规定时间、标准的噪声;

7、未经有关许可设置营业摊点;

8、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9、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10、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违反规定饲养

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五章小区具体事项管理公约

一、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公约

1、业主不得有意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如发现蓄意破坏者,将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业主不得对公用设施、设备的原设计安装随意改动。对专有物业内的设施设备的改动也应在符合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原则的前提下,报经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严格按规范实施。

3、业主不得有违章违规使用小区设施、设备的行为。若因违章违规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共部分或毗邻物业蒙受损失时,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装修管理公约

1、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办理完整的手续。

2、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告知邻近的住户。

3、业主在装修工程中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杜绝违章施工,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外立面统一和无违章搭建行为。

4、业主装修时应充分考虑到小区公共环境保持和邻近住户的居家生活需求,严格遵守闭门施工和静音作业规定。

5、对动火作业等高危施工项目,须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动火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和监护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6、业主应约束装修施工人员的言行举止,配合小区对装修施工的正常管理。

7、业主应对因违章施工而导致的公共环境、共有物业和毗邻部分的破环或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对违章装修行为,将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制止,并视情况和造成后果的程度,提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并恢复原状;

2、扣留或没收工具;

3、赔偿经济损失;

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公约

1、业主(住户)应积极配主动地共同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以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2、业主(住户)凭住户卡进入小区,装修施工人员凭物业管理机构发放的出入证进入小区,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或业主直接确认后方可进入小区。

3、业主(住户)应做好户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管好室内的物品。若需搬运大件物品出小区时,应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出门手续。

4、小区内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上门推销活动。若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业主(住户)有义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机构。

5、业主(住户)应随手关闭单元大门,并注意对单元大门开启密码保密,不把密码随意泄露给他人;外出时应设置好室内安防系统。

6、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小区。

7、严禁在小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四、环境维护公约

1、业主(住户)均有爱护环境,保持小区清洁整洁小区共同义务。

2、业主(住户)应将生活垃圾放于各楼层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影响公共卫生。建筑垃圾应清运到小区指定位置存放,避免污染小区环境。

3、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畅通,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楼梯间、屋面平台、绿化地段等堆放物品。

4、不在小区内乱搭、乱建各类违章建筑,乱挂广告牌,乱贴标语,乱写乱画。不在花木、建筑物、景点上拉绳晾晒衣物。

5、严禁高空抛物。

6、不践踏草地,攀折花木、损毁涂污园林景点和挪用绿地水源。

五、消防管理公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宣传,学习消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2、不得损坏、拆除、挪用消除设施。

3、不得占用、堵塞小区内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

4、不得损坏、挪用事故照明设施、消防等标志。

5、进行室内装修需增加用电容量时,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6、若有烧焊等动火作业时,应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作业。

7、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请求援助。

六、交通管理公约

1、爱护小区内的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公用交通设施,车辆按小区内交通标识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逆行。

2、业主自购车位或租赁车位,应先在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3、车辆停放要服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管理,注意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加油或清理杂物。

5、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6、驶入小区内的车辆应以不超过1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不得鸣笛。

7、严禁运载剧毒、易然易爆物品、枪支火药或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库内严禁吸烟。

8、车辆进出车库时请爱护车库的设施、设备,若发生意外碰撞,造成车库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9、对不按规定停放阻碍交通的车辆,将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报相关部门处理。

10、车辆进出小区应遵守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凭卡出入。

七、电梯使用公约

1、业主(住户)对住宅楼宇内的电梯有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2、文明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低龄儿童由大人带领乘梯。

3、不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搬动损坏轿厢内装饰物。

4、不使用电梯载运超长、超重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品。

5、遇火灾发生时,停止乘坐电梯。

6、乘坐电梯时,不用身体倚靠轿厢门,双腿横跨电梯门内外两侧等人。

7、当电梯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应及时报警并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及强行撬门等毁损行为。

8、当电梯检修或保养设立停用标志时,不得采用任何强行开启电梯和移动停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八、商场管理公约

1、商场经营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进出小区时请主动向门岗保安员出示出入证。

2、商场经营户需对商铺进行装修时,应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3、商场经营户应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工作人员须着装整洁,佩证上岗。注重公共卫生,保持店面整洁,不得有“三

乱”(乱吐、乱倒、乱扔)行为。

4、按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5、商场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事件。

6、商场经营户不得在租赁场所以外的地方开展经营活动;若有特殊需要,应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7、商场经营户的批量商品进出小区时,应服从小区的统一管理,由小区车库统一进出货物,不得随意占用小区公共场所转运、堆码货物。

8、商铺户外的广告内容、风格和整体效果要服从于小区的统一管理;严禁在所租(售)商铺的外围、门楣,公共通道墙面、大厦外墙等地方乱贴乱画、乱悬挂宣传物品和商品,不得影响小区公共外观。

9、商场经营户不得擅自在小区内进行散发宣传资料、照相、摄影等活动;不得对小区住户进行强行推销,或进行电话骚扰。

10、商场经营户应重视消防安全,按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业主建议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经业主

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生效。

二、本公约对小区全体业主、是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均有同等约束力

三、业主(住户)违反《业主公约》有关规定的,将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决定是否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若属违法行为,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公约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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