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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章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成都市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及地址)

名称:成都市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所在物业座落: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成立及其执行机构)

本会自第一次本会会议按规定程序召开之日起,予以成立;

本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本会的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均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会监督。

第六条(本会的责任承担、决议、决定)

本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会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本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本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本会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通过,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在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七条(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行使的职权与履行的职责)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章本会会议召开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

第八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本会选举、罢免、决议等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其它方式]。

第九条(本会议事文件的签发)本会会议由专人作书面记录,由业主委员会存档。本会决定事项形成本会会议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签发;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布。本会会议决议,应注明"第×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字样。

第十条(物业管理建议的提出和审议)

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建议人须列席会议,并提交关于建议的说明。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议涉及的单位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建议提交本会审议前,建议人要求撤回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可撤回建议。

本会审议的建议,有重大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时,本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业主委员会对建议的处理决定,应在下次本会会议上报告。

业主向本会提出的建议,已经做出决定的,年内不得再以同一内容向本会提出建议。

业主、使用人在本会会议上提出的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由业主委员会在本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

第四章本会的[业主][业主代表]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参加本会的[业主][业主代表]的资格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确定,其投票权按以下种方式确定:

[一]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中关于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规定标准。

[二]。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定失误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在7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变更、换届与终止及其工作和财物移交等,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停任、罢免和增补等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六)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四)遵守业主大会章程;

(五)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七)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经费)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采用以下方式共同分担:

[一]按拥有物业权属份额;

[二]按业主拥有房屋套[间]数;

[三]。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经费开支包括:本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本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九条(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印章使用管理)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本会及其执行机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会的档案管理)

本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本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本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的移交)

本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变更、终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本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会会议补充。

本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均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制定和修改的本会章程,报[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会所会员章程2

会所会员章程样本(二)

会员优惠:

会所会员享有下列优惠:

▲会员可在会所内活动时享受所持会员卡规定权限的优惠价格。

▲会员可参加会所举办的各类联谊活动及会员专题讲座。

会员守则:

本会所为了加强会员在会所内活动时安全及环境等方面的管理特制定会员守则。

▲会员在会所活动中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会籍:

▲会员必须年满18岁。

▲填写会所《会员登记表》。

▲会员对会所无管理权,亦不得对会所内的设施、财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会员对会员资格无转让权。

会员卡:

▲会员在会员资格申请被接纳后将获得一张会所画押所发出的会员卡。

▲会员收到会员卡后立即于卡上签名,而会员卡上的签名须与《会员登记表》上签名相同。

▲本会所有权随时撤消该会员卡的效力或终止你的会员资格,解释权归属会所。

▲会员卡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倘若会员卡遗失或被窃须立即通知本会所,补发新卡需交纳200.00元。

▲会员在本会所享受任何优惠须出示会员卡。

解除会籍:

▲解除会籍后你将停止享受本会所提供的任何优惠活动。更改会员守则:

▲本会所有权随时更改会员守则,无须任何解释。

本会所之责任:

▲会员提供个人资料于本会所纯属自愿,本会所有责任负责保密;

▲除非由于本会所或其工作人员之疏忽或过失,本会所无须对任何会员在会所中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损失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或法律责任。

篇3:Z饮品行业协会章程

**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章程(二○○四年月日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第二条办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组建,为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县……,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登记主管单位是**县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五条本会的任务是:㈠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绞股蓝饮品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㈡收集、整理国内外绞股蓝饮品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㈢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㈣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㈥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得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得制订等职能。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统计、岗位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公信证明,承担政府部门、其他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㈡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㈢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㈣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依法取得本县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绞股蓝饮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㈡承认本会章程;㈢志愿加入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㈠提交入会申请书;㈡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㈢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㈢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㈤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㈢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章程;㈡选举和罢免理事;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㈣决定终止事宜;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㈠执行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决议;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㈢召开会员大会(年会),并向会员大会(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㈣决定会员的除名;㈤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消;㈥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㈦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㈧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㈨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㈣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㈡检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㈢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的来源:㈠会费;㈡捐赠;㈢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㈤利息;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权力机构)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县民政局核准并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二○○四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Z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各乡镇政府: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七条: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4、提出退会第八条:会员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五章经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2、会员会费。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5、老年人自愿捐献。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篇5: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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