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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道路管理规定5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花园小区车辆道路管理规定(五)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安全和车行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的畅通、整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小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停车库(场),由物业管理公司设置专人服务(临时停车处例外),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专职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

二、购有或租有车库、车位并拥有自用车辆的业主需要在物业公司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机动车辆“出入证”。

三、出入小区内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由管理人员收取相应车位使用及场地维护费。行车车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四、外来车辆经许可后,向安保人员领取车辆“出入证”,出小区是交还此证方可通行。

五、物业管理公司所发的车辆“出入证”是出入小区的有效通行证件之一,领取后请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勿借他人或遗失无车辆“出入证”或未缴清停车费的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拒绝放行。

六、出租车不得在本小区内揽客,送人完毕后必须马上离开本小区,如用户需要车,应在小区外叫车搭乘。

七、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本小区。2.5吨以上的货车必须经安保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

八、驶入本小区的车辆应留意小区内的交通标识,应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鸣笛,需注意小区内的道路标识。如车辆损坏路面、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

九、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准在小区内试车。

十、摩托车、自行车需要在停车库(场)停放时,必须遵守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交付停车费。

十一、业主及使用人有义乌教导子女和未成年人遵守本小区管理规定,勿在道路上嬉戏、骑车,以免发生危险。

十二、车辆在小区外公共区域的停放,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但是禁止停放在小区内的非专用停车场和小区外的行人道上。

篇2:工业区道路车辆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道路及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区域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交通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车辆在本区域行驶停放,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共用设施,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面路牌及各类标志等公共设施;

2、机动车辆在本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安全标准,严禁超车;

3、车辆停放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位置停放,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

4、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并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5、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道上停放车辆,不准将车辆驶进人行道;

6、不得在区域任何路段试刹车、练习驾驶,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

7、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军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管理规定

1、服从保安员指挥,严格按照标识有序行驶及停放;

2、工程车、履带式车辆不得驶入停车场;

3、不得损坏车场设施,正确使用停车卡,对冲关者一律严惩;

4、严禁运载剧毒、易燃物品、枪支火药和其它危险物质的车辆进场;

5、车辆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立即清洗干净;

6、车辆停放后,自觉锁好车门,贵重物品不得放于车内;

7、管理处对车辆只提供车位及对车辆秩序进行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如有遗失,管理处只负责协助车主进行调查,并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凡无行驶证的车辆和未办理保险手续的车辆遗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处理。

篇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

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

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

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4:露天矿卡车在矿内道路上拖挂车辆安全规定

矿用卡车在矿内道路上或掘场发生故障无法行驶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并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修理人员,如果现场无法修复需拖回修理间检修的确定为必修拖挂车辆,应执行拖挂车辆的安全措施。(必修拖挂,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矿用自卸汽车发生故障,影响了其他矿用自卸汽车的行驶或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作业,必修将其移到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或设备正常作业的地点,待修;二是矿用自卸汽车坏在坑内,需进入车辆修理厂检修;三是拖挂的区域是矿坑内的汽车道路,不是地面道路。)本规定要求必修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这是因为在矿坑内道路上拖挂车辆难度大,危险性大。矿坑内道路坡道多,弯道多,路面上行驶的车辆多,沿途两侧有行人和其他设备设施;被拖挂的矿用自卸汽车大都是“死车”,自身不能打转向,又无刹车。一旦发生连接两车的钢丝绳断开,被拖的汽车将沿坡道跑车,造成各种想象不到的事故:另外钢丝绳在拖挂用力之时突然断开也会伤害周围人员,所以必修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汽运段拖挂坏在坑下的“死车”的安全措施,基本内容是:

1.参加人员:指挥监护人员1人,由汽运班班长担任,负责全面指挥拖挂工作,任何人员不得越权指挥,或干扰其指挥。安全监护人1人,负责沿途拖挂工作的安全监护;汽车维修人员2人:负责钢丝绳连挂和沿途中拖挂车辆或有关设备故障的处理;随车工作人员2人,负责沿途拖挂中停车,打掩木或协助安全监护及其他事宜。

2.准备设备和工具:1)做拖挂用的矿用自卸车一台,该车必须与被拖挂的“死车”载重量最小是等同,最好是大于“死车”;状态必须完好,确保在拖挂途中不发生事故,因为这台车相当于牵引列车的机车头。2)大型推土机一台,其铲刀最小和“死车”轮胎直径等同,最好大于“死车”轮胎直径,它的用途一是拖挂途中一旦发生跑车,它可用铲刀堵截;二是转弯时,推土机用大铲为“死车”转向。3)两根5米长的,能够承担起“死车”重量的钢丝绳。4)一辆作为指挥车用的普通汽车,乘坐拖挂“死车”的有关人员,在拖挂运行中,随拖挂车一起行驶,随时随地停车,还要有停车时防止跑车的掩木,指挥用的手旗等。

3.拖挂运行方法:分上拖和下拖,一般情况下上拖较多。上拖时,拖车在前,“死车”在后,两车用钢丝绳子连挂,推土机紧随“死车”后面,随时堵截“死车”的向后跑车,指挥车在前方引导,观察路况,不能和拖车相距太远,遇到转弯之处停下。推土机用大铲顶推“死车”轮胎,转到合适方向,继续运行。下拖时。推土机在下前倒退运行,大铲对准“死车”前方,拖车在“死车”后面,两车用钢丝绳子连挂,“死车”靠坡度滑行,拖车在“死车”后用刹车控制车速。

另就是有条件情况下准备足够长度的钢丝橡胶风管、油管,将“死车”和牵引车的刹车、转向系统用风管、油管连通,用牵引车的风压、油压使“死车”的刹车,转向复活,使“死车”自己转向或刹车。但推土机,指挥车要照样跟随,以防万一。

露天矿坑下汽车运输段

2011-3-28

篇5:矿区道路职工驾驶机动车辆规定

为了进一步整顿矿区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杜绝交通违章,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现将本矿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在矿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矿职工在矿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矿对车辆管理规定。

二、职工驾驶摩托车在矿区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严禁轻便摩托车载人。

三、职工在矿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摩托车、私家汽车)时,严格按道路上所设立的交通安全标志行车。

四、严禁职工驾驶安全技术参数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五、安全环保科、武保科联合组建交通安全监测站,随时上路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和测速。特别要加强选矿大坡及交通情况较复杂的路段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戴头盔、在禁区内停放车辆、违章载人等。

六、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违章行为分不同类别进行五十元以上、二佰元以下的考核并通报;不服从管理,抗拒检查或态度粗暴者,加大考核力度;行为特别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职工安全文明驾驶,规范乘车方式,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确保矿内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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