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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15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5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保持小区完好的规划和建筑物美观,使业主共同享有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zz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业主公约》。本《公约》由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一章相关术语定义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指面临长江,坐落于海棠大道西侧,南临南弹路,北邻滨江路,占地125亩,命名为“zz苑”的建筑物群、配套设施及所属区域。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的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和在小区内进行活动时,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服务管理活动;

6、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7、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告知周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承担相应责任;

9、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义务对经由物业专有部分的共有物业和毗邻建筑的维修维护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自治机构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管理区域内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时,其投票权计算方式为:住宅物业每户计为一票,非住宅物业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为一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需有本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续筹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由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本公约规定抵触的除外。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八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3、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拟定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5、审议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预算;

6、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7、定期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8、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9、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10、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章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

2、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的既定用途,将住宅着商业用途;

3、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4、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5、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有毒、有害物质或产生超过规定时间、标准的噪声;

7、未经有关许可设置营业摊点;

8、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9、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10、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违反规定饲养

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五章小区具体事项管理公约

一、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公约

1、业主不得有意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如发现蓄意破坏者,将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业主不得对公用设施、设备的原设计安装随意改动。对专有物业内的设施设备的改动也应在符合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原则的前提下,报经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严格按规范实施。

3、业主不得有违章违规使用小区设施、设备的行为。若因违章违规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共部分或毗邻物业蒙受损失时,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装修管理公约

1、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办理完整的手续。

2、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告知邻近的住户。

3、业主在装修工程中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杜绝违章施工,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外立面统一和无违章搭建行为。

4、业主装修时应充分考虑到小区公共环境保持和邻近住户的居家生活需求,严格遵守闭门施工和静音作业规定。

5、对动火作业等高危施工项目,须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动火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和监护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6、业主应约束装修施工人员的言行举止,配合小区对装修施工的正常管理。

7、业主应对因违章施工而导致的公共环境、共有物业和毗邻部分的破环或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对违章装修行为,将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制止,并视情况和造成后果的程度,提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并恢复原状;

2、扣留或没收工具;

3、赔偿经济损失;

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公约

1、业主(住户)应积极配主动地共同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以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2、业主(住户)凭住户卡进入小区,装修施工人员凭物业管理机构发放的出入证进入小区,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或业主直接确认后方可进入小区。

3、业主(住户)应做好户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管好室内的物品。若需搬运大件物品出小区时,应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出门手续。

4、小区内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上门推销活动。若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业主(住户)有义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机构。

5、业主(住户)应随手关闭单元大门,并注意对单元大门开启密码保密,不把密码随意泄露给他人;外出时应设置好室内安防系统。

6、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小区。

7、严禁在小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四、环境维护公约

1、业主(住户)均有爱护环境,保持小区清洁整洁小区共同义务。

2、业主(住户)应将生活垃圾放于各楼层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影响公共卫生。建筑垃圾应清运到小区指定位置存放,避免污染小区环境。

3、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畅通,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楼梯间、屋面平台、绿化地段等堆放物品。

4、不在小区内乱搭、乱建各类违章建筑,乱挂广告牌,乱贴标语,乱写乱画。不在花木、建筑物、景点上拉绳晾晒衣物。

5、严禁高空抛物。

6、不践踏草地,攀折花木、损毁涂污园林景点和挪用绿地水源。

五、消防管理公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宣传,学习消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2、不得损坏、拆除、挪用消除设施。

3、不得占用、堵塞小区内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

4、不得损坏、挪用事故照明设施、消防等标志。

5、进行室内装修需增加用电容量时,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6、若有烧焊等动火作业时,应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作业。

7、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请求援助。

六、交通管理公约

1、爱护小区内的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公用交通设施,车辆按小区内交通标识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逆行。

2、业主自购车位或租赁车位,应先在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3、车辆停放要服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管理,注意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加油或清理杂物。

5、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6、驶入小区内的车辆应以不超过1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不得鸣笛。

7、严禁运载剧毒、易然易爆物品、枪支火药或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库内严禁吸烟。

8、车辆进出车库时请爱护车库的设施、设备,若发生意外碰撞,造成车库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9、对不按规定停放阻碍交通的车辆,将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报相关部门处理。

10、车辆进出小区应遵守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凭卡出入。

七、电梯使用公约

1、业主(住户)对住宅楼宇内的电梯有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2、文明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低龄儿童由大人带领乘梯。

3、不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搬动损坏轿厢内装饰物。

4、不使用电梯载运超长、超重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品。

5、遇火灾发生时,停止乘坐电梯。

6、乘坐电梯时,不用身体倚靠轿厢门,双腿横跨电梯门内外两侧等人。

7、当电梯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应及时报警并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及强行撬门等毁损行为。

8、当电梯检修或保养设立停用标志时,不得采用任何强行开启电梯和移动停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八、商场管理公约

1、商场经营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进出小区时请主动向门岗保安员出示出入证。

2、商场经营户需对商铺进行装修时,应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3、商场经营户应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工作人员须着装整洁,佩证上岗。注重公共卫生,保持店面整洁,不得有“三

乱”(乱吐、乱倒、乱扔)行为。

4、按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5、商场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事件。

6、商场经营户不得在租赁场所以外的地方开展经营活动;若有特殊需要,应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7、商场经营户的批量商品进出小区时,应服从小区的统一管理,由小区车库统一进出货物,不得随意占用小区公共场所转运、堆码货物。

8、商铺户外的广告内容、风格和整体效果要服从于小区的统一管理;严禁在所租(售)商铺的外围、门楣,公共通道墙面、大厦外墙等地方乱贴乱画、乱悬挂宣传物品和商品,不得影响小区公共外观。

9、商场经营户不得擅自在小区内进行散发宣传资料、照相、摄影等活动;不得对小区住户进行强行推销,或进行电话骚扰。

10、商场经营户应重视消防安全,按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业主建议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经业主

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生效。

二、本公约对小区全体业主、是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均有同等约束力

三、业主(住户)违反《业主公约》有关规定的,将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决定是否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若属违法行为,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公约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篇2:住宅小区业主公约7

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公约(七)

为加强**花园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小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公约,希全体业主(住户)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本物业委托汕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房屋、设备、设施、环境、治安、绿化管理。

三、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各项管理工作。

四、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六、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保证金予以返还,否则视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

七、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九、在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

(10)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它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负责原样修复,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十一、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业主(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管理费,逾期不缴交者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停止该单元的水、电供给及其他一切服务。

十二、业主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设施、停车场、会所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四、自觉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友爱,文明居住,和睦共处,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住宅小区。

篇3:物业项目业主公约文本13

物业项目业主公约文本(十三)

为加强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技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咀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l、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I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E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技票权的己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己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一票。

lO、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怯、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l、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业公共利

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措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l、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栋__号

商业用房:___栋___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年月日

篇4:D小区业主公约

龙城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龙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本业主同意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有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部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能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和本物业装修管理条例,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报管理处审查批准,向管理处缴交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管理处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在一个月后通过管理处再次复验正常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楼道粉刷的,还应同时交垃圾清运费和楼道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管理处对其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毗连部位等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5)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6)践踏、占用绿化地及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健身器材等;

7)占用或损坏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上下水主管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8)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10)聚众喧闹;

1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12)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4)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和购买的车库或杂屋开歌舞厅、招待所及各种门面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房屋室内以下部分由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但必须先向管理处申报,并由专业公司维修。

(1)住宅供电部分,从总开关后起至电表及电表后空气开关直至室内线路由业主负责维修费用。

(2)住宅供水部分,从主供水管到第一个阀门前起,至表前、表后由业主负责维修。

(3)住宅供气部分,从主供气管到第一个阀门前起至表前、表后由业主负责维修费用,专业公司维修。

(4)住宅排水部分,从主排水管分叉部位开始至各排水口由业主负责维修。

11、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实施细则。

(2)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

(5)房屋租凭管理条例。

(6)消防管理暂行条例。

(7)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通知。

(8)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9)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2、遵守小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决定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或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用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其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议题等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知会物业管理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并数通过方为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别墅每栋为一票,门面每间为一票。

10、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全体业主必须服从

篇5:业主公约手册大厦管理篇

业主公约手册:大厦管理篇

zz国际大厦位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BD黄金地段,拥有一个专业性、有效性且高素质之物业管理公司,为您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理想办公环境。

入驻zz国际大厦,是您良好事业的开端。本手册可以帮助您更熟悉大厦的情况,更加富有效率地工作,同时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保证。

业主/使用人服务联络方式

在业主/使用人需要大厦提供服务时,敬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

服务热线:*****

zz国际大厦标准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为保障大厦及广大业主/使用人的安全,任何业主/使用人欲在非标准服务时间及周末或公共假日期间进入大厦,敬请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并根据大厦物业管理处的要求签入、签出。

晚23:00前要求人员离开大厦,大厦内不应留宿过夜。

投诉及建议

业主/使用人如欲对大厦管理提出投诉或建议,可用写信、电话或亲自前往的方式向物业管理处提出,并敬请告知具体联络方式,物业管理处将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

迁入手续

在签订了购买协议或租赁合约后,业主/使用人敬请按如下程序办理迁入手续:

1)业主/使用人迁入应遵守大厦的各项规定,得到批准后,敬请遵守以下条款:

Ⅰ)请按物业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及路径迁入,搬迁过程中业主/使用人应注意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不便;

Ⅱ)注意保护大厦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如造成损坏,业主/使用人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Ⅲ)向物业管理处递交一份搬入物品清单;

Ⅳ)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一份公司成员名单及每人一张照片,用于备案;

Ⅴ)向物业管理处提供该公司紧急联络人员名单及具体联络方式,以备紧急情况联络之用。

2)业主/使用人迁入前需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敬请详见本手册《物业管理费及缴付事项》;

3)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安排办理迁入前的单元设施、设备查验手续;

4)敬请业主/使用人亲自在物业管理处办理领取单元钥匙事宜;

5)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办理业主/使用人名牌及大堂公司名录牌制作手续,办理时业主/使用人需提交公司中英文名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为方便业主/使用人迁入,物业管理处可为业主/使用人联系搬家公司;

7)业主/使用人应保证搬家公司人员遵守物业管理处的指挥,从指定路径进出大厦并保证道路畅通。

迁出手续

业主/使用人如需迁出,敬请按如下程序办理:

1)请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处;

2)与物业管理处联系,申请办理车位及其它所有退约手续;

3)告知准确的迁出日期,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协调迁出大厦;如使用大厦外劳动力,应经过物业管理处认可;

4)如业主/使用人迁出时未将装修过的区域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则物业管理处工程部将负责完成,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5)业主/使用人将其使用单元恢复原状时,需经物业管理处工程部批准并验收。

6)在迁出过程中业主/使用人应注意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不便。

7)业主/使用人迁出时应遵守大厦的各项规定,需注意以下各项:

Ⅰ)按物业管理处告知与业主/使用人的既定时间及路径迁出;

Ⅱ)注意保护大厦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如造成损坏,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Ⅲ)向物业管理处递交一份搬出物品清单;

物品运送

除业主/使用人迁入、迁出大厦需要参照大厦迁入、迁出手续办理外,业主/使用人需按如下程序搬运大件物品:

业主/使用人搬运物品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不应影响其它业主/使用人的正常使用和工作。

大件物品的搬运或物品搬运时间较长,需提前24小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并请注明搬运时间、物品种类、数量,具体负责人,并在物业管理处安排下按指定路径搬入/搬出,搬运车辆应服从管理处的指挥和调度,以保证大厦秩序通畅。

业主/使用人在物品搬运过程中,应对大厦物品、设施爱护使用。

业主/使用人应派专人监督搬运过程的实施。

凡因违反上述要求,业主/使用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大厦智能信息系统

在每层弱电井内配置通讯、网络设备,信息点(电话、网络):

通讯系统

大厦备有完善的通讯系统,可为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的服务。

公司名录牌及名牌

在大厦大堂提供印有公司名称及单元号码的公司名录牌,业主/使用人申请手续如下:

1)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同时提供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置于大厦大堂的公司名录牌,制作费用由物业管理处负担。

3)业主/使用人要求增加或更换名录牌,由物业管理处统一制作并安装,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4)业主/使用人有办公室门外的公司名牌,由物业管理处统一制作并安装、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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