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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公约7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公约(七)

为加强**花园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小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公约,希全体业主(住户)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本物业委托汕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房屋、设备、设施、环境、治安、绿化管理。

三、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各项管理工作。

四、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六、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保证金予以返还,否则视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

七、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九、在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

(10)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它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负责原样修复,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十一、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业主(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管理费,逾期不缴交者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停止该单元的水、电供给及其他一切服务。

十二、业主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设施、停车场、会所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四、自觉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友爱,文明居住,和睦共处,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住宅小区。

篇2:住宅公众业主公约

住宅公从制度: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会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则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

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___栋_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_栋______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住宅)(办公)

业主:

篇3:X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E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全体业主和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作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2)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3)私自封闭阳台;

(4)随意停放车辆;

(5)饲养家禽、家畜;

(6)空调机随意安放;

(7)楼前楼后和屋顶花园私自占用;

(8)随意安装防盗网;

(9)不得在小区私拉乱扯临时线及乱搭乱建临时房屋;

(10)不得在小区使用煤作燃料的取暖设备

十一、遵守有关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不得容留"三无"人员居住,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执一份。

篇4:新城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新星城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新星城住宅小区(以下简称"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NT市人民政府颁布的《NT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保证该小区的所有业主有一个安全、宁静、整洁、高尚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一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小区管理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首次业主大会,在该小区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三、该小区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四、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五、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用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一次。经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它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八、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业主投票时,以每户为一票。

十、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纠正或撤消。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同部位和该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有权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该小区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8、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0、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该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规、违章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缴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关的补偿费用;

6、承诺与其他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该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7、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小区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8、在该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A、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B、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封闭外阳台、外挂晒衣架、加装太阳能热水器,在外墙立面安装网、罩、牌;更换进户门;

C、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D、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E、不按规定放置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F、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G、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H、在顶层屋顶平台上乱搭、乱建,影响屋顶结构和观瞻,影响该小区外观及楼宇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私自设立广告牌等;

I、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J、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9、遵守《商品房买卖契约》使用说明书中的约定;

10、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管理制订并送达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章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参照NT市地方法规制定。

二、本"公约"所涉及的各方因执行本公约及其附属公约的条款而发生争议,应以协商为主,业主委员会应予协调,如协商协调不成,可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三、本"公约"可依据有关部门政策、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发展商审议修订(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使用人投票同意也可修证),但不得违反政策法律规定。

四、本"公约"双方签订或盖章后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

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联系电话: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栋层号

20年月日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20年月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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