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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浸场爆破材料领退规定(新)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爆破物品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二、领取爆炸材料,必须由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后勤股审批、签字,爆破工持审批后的爆破材料领取单(审批表)到炸药库领取当班用的爆破材料。

三、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当场认真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一致。

四、爆破物品必须要分开运送,严禁将炸药与雷管混装运送。

五、爆破工必须严格管理所领爆破材料,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藏匿,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

六、当班领取的爆破材料,剩余要及时缴退、入库,并填写退库记录。

七、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认真落实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做到"审批、领取、实用、缴退"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数量相一致。

篇2:爆破材料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一、运送炸药、雷管入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矿车内只

准放一层炸药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类炸药炸药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的2/3。

(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车内,除爆破工或指定的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5)、运送爆炸材料时,绞车的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二、根据运输量的大小,从井下炸药、雷管发放点到采掘工作面可用人力、矿车等运输。但无论用那种方式运输,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下列安全运输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代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并存放在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放置。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用人搬运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下列有关规定:

(1)、运送人员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绝缘套的矿灯。

(2)、炸药和电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代内。

(3)、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材料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四、爆破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1)、放炮员必须经过国家安全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操作证,方可进行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坚持在规定的地点放炮。

(2)、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接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管体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他脚扭结成短路。

五、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地点附件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地点所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结成短路。

(5)、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捣实,炮眼内的各药

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的炮眼应用粘土或用不燃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物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六、炮眼封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封泥必须预选制成长100~150mm,直径比炮眼小于5~6m的圆柱形,炮眼深度1.5~1m时,炮泥封填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米。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小于1米。

(2)、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无封泥或封泥不严的炮眼,禁上爆破。

(3)、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4)、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和伞檐超过规定的。

(5)、爆破地点附件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的。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如矿车、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空间1/3。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透老空等情况的。

(8)、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爆0.3m处另打一与瞎炮平行眼的新炮眼,由放炮员本人进行处理。

阿尔巴斯一矿

2014年10月

篇3: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犯罪分子借管理的漏洞或失控搞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炸药库(房)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严格管理,存放爆炸物品的库房不得放置任何杂物,更不能将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严禁私藏、私借、私用。

三、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保管,不得存放在一起,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禁一人管理。

四、库房管理人员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入库登记制度,严防炸药、雷管丢失,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每次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是安全员、爆炸员、保管员同时入库领取。

六、库房管理人员对当日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应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篇4: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④爆破材料下井后必须尽快运送至井下炸药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10、炸药库管理①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检验、登记,必须及时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有保存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的专用硐室。②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井下爆破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壁槽内贮存炸药不超过400kg,电雷管不超过2天的需要量。③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如因检修等原因,检修人员可使用带有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内的罚款50元,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罚款200元。④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雷管箱必须上架,严禁叠放,否则罚炸药库管理员20元。⑤雷管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⑥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可靠。炸药库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⑦炸药库由物资供销公司设专人三班看管、发料,并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保管、试验、发放、记帐等工作,保证帐、物、资金相符。⑧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要记明细帐,妥善保管。累积失效的炸药或雷管,按规定报请矿长批准后,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造册。⑨严格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库内的人员应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出,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其逗留时间及工作内容。无工作而强行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的,罚库管员50元。⑩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定当班爆破材料收发领用退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交接班不清的罚款10元,不交接班的罚款50元,帐物不符的罚款100元。11、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12、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交给其他人员运送的罚放炮员50元,因而造成雷管丢失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③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不用雷管盒和药包的,发现一次罚款④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⑤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10kg拆箱运送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⑥爆破材料运送到施工地点后,放炮员必须立即清点验收无误后入箱上锁。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由施工单位运送人员负责找回丢失的爆破材料。在找回之前,放炮员不得进行其它放炮工作。对丢弃爆破材料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找不到丢失的爆破材料,除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13、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14、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物资供销公司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提升井口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否则罚款500元。15、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①、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②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③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④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⑤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⑥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刻号要清晰可见,便于识别,不得刻错,乱刻,否则扣除当班发放员10元/发。⑦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否则罚库管员每发5元。⑧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16、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①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的定额发放。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按产量进尺和爆破材料领料单双向控制,开票人限定为采掘开各单位负责人、如果超额领用必须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发放。②库管员要坚持“八不发”、“五不准”原则。八不发即:⑴不是放炮员不发;⑵放炮员不对号不发;⑶放炮员无合格证不发;⑷无爆破材料领退卡不发;⑸无放炮员私章不发;⑹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⑺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⑻上一天不退管,第二天不发;五不准即:⑴雷管不导通不准发;⑵雷管未编号不准发;⑶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⑷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⑸煤及半煤岩巷不准发秒延期电雷管。库管员不坚持原则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③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④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防爆破材料超期失效变质,否则药库发放员负赔偿责任,按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⑤放炮员必须持上岗证、爆破材料领由卡、本人私章到井下药库凭领料单领取当班用量,否则不予发放。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⑥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否则罚款20元。⑦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放炮完毕,放炮员到药库销帐,多余的爆破材料退交药库,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丢失加倍罚款,并按集团公司和煤炭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17、防止爆破材料丢失①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③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④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18、检查与销毁制度①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②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③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Kg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④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⑤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安监科、当地市公安局。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19、各施工地点要有完好的爆破材料箱、胆盒,并加锁,不得有箱无锁、无盖或以包代箱,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否则罚放炮员50元。20、炸药雷管若有丢失,每卷炸药罚责任者10元,每发雷管罚责任者30元。造成其它后果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21、炸药、雷管按公司下达的指标计划系数执行,随着产量进尺的增减而增减。22、物资供销公司每旬要检查发放管理等情况。超定额的单位要挂牌示警,超定额审批的也要纳入消耗定额,爆破材料统计员要定期作消耗报表,发给有关单位和领导,以便监督执行。

篇5:爆破材料领用发放清退制度

第1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材料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微山金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作业

第3条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前必须先检查爆破员证件、民用爆破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爆破员未持有合格证件;

(2)爆破员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或人卡不符;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4条严格爆破材料发放手续。爆破员必须持经领导签发、印章齐全的领料单申请领用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必须根据领料单上爆破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将爆破材料发放给爆破员,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申请的爆破材料信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2)爆破员所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卡或人员卡处于被锁期间。

第5条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禁将变质或超过保证期的爆破材料、未做全电阻导通实验的雷管发放给爆破员。发放时严禁非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进入库房,不得做任何与发放爆破材料无关的事情。

第6条严格爆破材料清退手续。爆破员持有当班班长签字核实的退药单,将用剩的爆破材料交回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对照退药单,认真清点核实退药,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退爆破材料的信息,并将所退爆破材料存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将用剩的爆破材料私自存放、销毁。

第7条加强爆破材料帐物记录。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后,必须将雷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发放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爆破材料管理员接受所退爆破材料后,必须将做到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登记到爆破材料清退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做到领用发放清退实际情况、帐目、手持机采集到的信息三对口,不准用铅笔记帐,不准随意涂改。

第8条发放、清退结束后,爆破材料管理员将手持机存放到指定地点,并对照发放记录清理库存,做到库存、帐目、手持机信息相一致,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交接要严格,手续齐全,班清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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