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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领用发放清退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1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材料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微山金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作业

第3条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前必须先检查爆破员证件、民用爆破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爆破员未持有合格证件;

(2)爆破员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或人卡不符;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4条严格爆破材料发放手续。爆破员必须持经领导签发、印章齐全的领料单申请领用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必须根据领料单上爆破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将爆破材料发放给爆破员,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申请的爆破材料信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2)爆破员所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卡或人员卡处于被锁期间。

第5条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禁将变质或超过保证期的爆破材料、未做全电阻导通实验的雷管发放给爆破员。发放时严禁非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进入库房,不得做任何与发放爆破材料无关的事情。

第6条严格爆破材料清退手续。爆破员持有当班班长签字核实的退药单,将用剩的爆破材料交回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对照退药单,认真清点核实退药,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退爆破材料的信息,并将所退爆破材料存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将用剩的爆破材料私自存放、销毁。

第7条加强爆破材料帐物记录。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后,必须将雷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发放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爆破材料管理员接受所退爆破材料后,必须将做到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登记到爆破材料清退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做到领用发放清退实际情况、帐目、手持机采集到的信息三对口,不准用铅笔记帐,不准随意涂改。

第8条发放、清退结束后,爆破材料管理员将手持机存放到指定地点,并对照发放记录清理库存,做到库存、帐目、手持机信息相一致,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交接要严格,手续齐全,班清月结。

篇2: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力量迅速找寻。

第二条涉爆人员发现爆破材料丢失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将发现爆破材料丢失的时间、丢失爆破材料的信息(雷管的编号、数量、段发或炸药的数量)及有可能丢失的场所、可能接触到爆破材料的人员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找寻。

第三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可能丢失的场所及可能接触的人员进行搜索排查,安排人员对上下井人员加强验身,并认真记录爆破材料丢失的时间、当事人叙述的基本情况及采取找寻措施、找寻过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发生爆破材料丢失事件,主管单位必须查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爆破材料丢失后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爆破材料丢失后未采取措施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篇3: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范本

第一条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条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三条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货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乳化炸药时,可以将炸药装在矿车里由罐笼运输,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4.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乳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五条雷管运到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护送人员装入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人力推车(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至爆炸材料库或者直接由护送人员在押运人员的监护下人力送入爆炸材料库。装有炸药的矿车到达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和护送人员人力推车至爆破材料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有在运输途经路段设置警戒,矿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推车间距不得少于10M,一组护送人员一次只准推1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六条;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门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七条装、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篇4: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第一条爆破材料储存、保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民用爆破材料储存、保管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爆破材料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爆炸材料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爆炸材料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内应设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内清洁,通风良好。(爆炸材料库必须采取防潮措施.)

第四条爆破材料入库后,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必须对其进行验收,杜绝不合格爆破材料入库。

第五条爆破材料库要建立详细台帐。收、发、存各环节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账目、实物相符。

第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储存。爆炸材料库爆破材料的储量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及有关部门核定的储量,并保证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本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炸药壁槽存储的炸药量不得超过300kg(12箱),每个炸药壁槽允许堆放层数不得超过3层,炸药堆放时不得紧贴壁槽壁;每个电雷管壁槽存储的电雷管量不得超过3000发,每个壁槽每层存储得电雷管量不得超过1000发。库房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七条爆炸材料库管理员要定期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发现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要单独存放,并按规定申请报废。(开启爆破材料包装箱要用木制或不会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不准使用铁制工具开启爆破材料包装箱。)

第八条爆炸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资。

篇5:爆破材料发放安全规定范本

1、加工起爆火雷管必须在单独房间内进行。加工台有突起的边缘,并铺软垫。

2、切割导火索长度必须准确,有缺陷部分必须切除,发现雷管内有杂物禁止加工发放使用。

3、在加工台上的雷管数量不准超过100发。

4、爆破材料的发放,坚持先收先发的原则。

5、必须由专职人员保管、发放。坚持按限额发放,发放不超过当班的用药量,用剩的爆破材料须及时收还药库。库管人员要对领退数目记录清楚,做到帐、物相符。如不符合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

6、领用爆破材料人员,必须持有爆破证及配备有炸药

背包、雷管包,专人负责,按当班需用量领取,用剩的爆破材料下班时必须及时交回库保管。

7、任何人不得私藏爆破材料,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存放爆破材料,丢失爆破材料必须严格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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