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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加强我矿设备及专用工具(以下统称设备)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减少设备投入和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所有者权益,经矿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设备的管理职责

纪监和审计全过程参与,坚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全矿设备的统一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2)生产技术部负责所属专业生产设备的现场管理;

(3)经营管理部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和组织招(议)标;

(4)机电工区负责机电工矿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防爆设施的监督检查;

(5)运输工区负责所属运输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

(6)通防工区负责通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7)选煤厂负责洗选设备的使用管理;

(8)器材供应站负责设备采购及废旧设备的储存管理;

(9)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仪器仪表、供用电和环保设备的管理;

(10)信息文印中心负责全矿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的管理;

(11)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管理;

(12)物业站负责本站所属设备的管理;

(13)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设施的管理;

(14)弘大公司、美源热电厂、弘兴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采取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托管和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属资产全部纳入矿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协助管理。

二、?设备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

1、年度专用资金计划:

(1)各线及各专业每年十月份根据次年生产、生活的需要及使用设备的现状编制专用资金计划,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及设备待修、报废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后汇总报送经营管理部。

(2)经营管理部负责初审专用资金计划,并报送由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评审,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研究确定专用资金计划项目。经营管理部报主管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

(3)专用资金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牵头,组织本线(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部、器材供应站、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属于矿招、议标的,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有经营管理部有关领导及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按照矿招议标程序进行。

(4)属于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负责通知参加人员,器材供应站提供采购信息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矿参加招、议标的有关人员。

(5)招、议标工作完成后,器材供应站应及时同中标方签定采购合同,需有技术协议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签定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由经营管理部审核把关,报主管矿长审批后执行,器材供应站负责按时按要求组织供货,特殊设备需要“3C”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合同条款和协议中注明并执行。

2、年度设备生产需求计划:

每年11月份,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领导和生产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根据次年生产任务情况,编排采掘工作面安装接续设备需求计划,交设备管理中心。

3、月度设备需求计划:

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次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月度设备需求(采掘单位为租赁)计划,于当月26前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报送机电矿长审批后,器材供应站予以执行。

4、改造设备及调整计划:

(1)改造设备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及分管部门提出改造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上报机电矿长。由机电矿长牵头,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共同研究决定。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改造计划议向书,器材供应站、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2)专用资金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因生产实际需要而调整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报经营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及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5、新安装的工作面或掘进头,机电工区应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接续情况,绘制机电设计图和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提前1个月送交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6、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采购和改造使用设备应本着先矿内后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局内能生产改造的,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购和外委。

7、各种计划要针对性强,具有准确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超前性。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工作量、单价等内容。

8、设备到矿后的验收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时器材供应站提供合同及有关设备安全标志相关资料及合格证件,特别是井下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管存档。证件和手续不齐全(特殊情况需由器材供应站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原由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律不准组织和通知验收,合格的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

9、土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基建科牵头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0、专用资金的预付款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和其它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矿长审批同意后,上报主管矿长签批并付诸实施。

三、?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特别是洗煤厂、电厂、弘大公司、弘兴公司必须设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及时向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上报本单位月度设备统计报表,井下生产单位同时提供设备布置图。为加强管理,对设备管理员(包括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人交纳300元风险抵押金,实行月考核季兑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工作。

2、实行动态管理。设备分管和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施等)管理台帐(手工台帐或微机台帐),并为每台设备建立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设备使用单位及使用地点变更时,设备台帐应及时更新,同时进行实物(包括报废设备残体)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3、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包括从器材供应站超市直接领取),需持有效领用单(领用单须有单位公章、主管、设备管理员、机电工长及经办人签字),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单。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开据的发放单应有审批专用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及时进行编号、建帐管理,器材供应站或设备库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准发放。一般情况下设备库一律不予借料,因生产急需确实需要借料时,必须由矿调度值班领导、专业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于次日把手续补办齐全。

4、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唯一标识,使用单位或其它部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标识,更不准使用无编号的设备,否则发现视为不合格项。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包机制、设备操作规程,坚持班检、日检、月检制度。使用单位应正确和正常使用保护装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设备管理达到“90.5.1”的要求,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主要设备的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设备事故率应低于1%,要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失爆。

6、设备使用单位、地点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交、接单位进行设备的清点和验收,开据交接单,双方共同签字。对回收升井后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7、因现场实际需要而占用设备或不能及时回收设备时,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矿安排临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8、大型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履历表,防爆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特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行车、工程车等)的使用要按照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按标准及时进行试验、检查、维修、保养。

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自用设备修理过程的监督和费用核定,同时应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检修。大型固定设备要坚持日检制度,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小时的强制性检修时间,采掘运输设备每天应有一个班的停机检修时间,洗煤设备、电厂设备及其它生产、生活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日检时间。各单位还要做好运转日志、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日检记录、干部上岗记录等工作,同时要利用好矿井停产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对固定设备的重要部件要进行损伤测定。

10、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查明原因,必要时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承修单位协助维修。事故的分析,由矿当天值班领导组织专业部门、调度专业和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事故分析要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自然磨损、配件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操作、环境等)和事故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1、在设备管理中,试行《设备管理优差评比实施办法》。在采掘各单位中每季评分类选出最优最差单位,并对最优最差单位实行对等奖罚,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实施。

1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密闭前,通防工区负责监督检查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是否存在设备或其它物资,若发现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回收,回收不彻底不准密闭。

13、抢险救灾急需的设备及集团公司统一调用的设备,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单独建帐管理。

四、?设备仓储管理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对库存设备需进行定期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盘点对帐,要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2、备用或长时间不用的设备应保存在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厂地或仓库内,应有防潮、防锈、防腐、防淋、防冻、防晒、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

3、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保管好各类设备,委托保管(代管)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手工或微机台帐,若出现丢失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长时间库存的检验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以确保准确度。

5、长时间闲置的设备,由分管部门提出报告,报矿分管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设备闲置管理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两年以上而不能投入使用的设备,视为闲置设备。对闲置设备应及时进行封存(特种储备、抢险救灾设备除外),由经营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资产部门审批,封存的设备不计提折旧费,设备启封时再报集团公司备案。闲置设备销售时,由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出售。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对当年闲置的设备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需要转让或调剂设备时,由被转让方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我矿主管矿长签批后,按资产净值或残值以质计价,由经营管理部财务按照资产管理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3、需要出售、转让或调剂的设备应本着先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办理,出售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方式组织招(议)标,严禁暗箱操作。

4、本矿闲置及暂不使用的设备,在满足我矿生产、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经主管矿长签字同意可以向外出借,并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出借手续,(出借手续必须有借方单位公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抵押,待归还时拿回)。出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并由职能部门和出借单位负责及时催收。

六、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是指矿每年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以及由于技术更新改造对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申请报废,对因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在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下,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也可以提前申请报废,设备报废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1、各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申请应详细写明报废理由(即是由于逾龄报废,无法修复,无可用价值,还是由于生产技术更新改造等原因)报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会同经营管理部,根据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及报废原因进行审核,写出初步报废原因及审核意见,汇总填写《机电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详细写明实体编号、名称、资产号、规格型号、数量、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原值、累计折旧、净值、预计残值收入、报废原因及说明、放置地点等内容)和《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3、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站、洗煤厂、信息文印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所申请报废设备的具体情况,分三个鉴定小组(后附资产管理委员会及鉴定人员组成详细名单),并对照详细申请表,去现场落实和进行鉴定。

?4、报废鉴定完毕后,召开一次总结会议,由各小组进行总结和汇报鉴定情况,最终确定哪些需要报废,哪些进行更新、更换、技术改造和应该淘汰等,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签字并盖单位及个人印章。

5、最后由机电矿长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矿长审核盖章。经营部汇总并按先后顺序分别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6、集团公司对所申请报废设备下矿进行实物现场鉴定时,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分组配合集团公司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实体。

7、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单位对所申请报废的设备一律单独存放,现场鉴定时单位主管及设备管理员必须陪检,并且保证实体的现场完整性。

8、不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任何单位对设备残体无权处置,整个鉴定审批工作结束后,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留一份审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完整的资料存档。

9、报废的设备零部件一般不准再使用,确需使用的或拆除留用的必须经各技术鉴定专业小组签批同意,方可使用。

10、报废的设备残体应进行封存,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卸,更不准变卖和处理。

11、报废的设备残体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根据设备大小,移挪成本,存放场地空间等情况,安排有关单位进行集中转移,集中存放,矿将按残体价值的5%-10%考核转运单位的劳务费。任何单位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移挪和乱存乱放。在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认真负责,轻装轻运,要保持设备原状,不得有损坏设备的现象发生。

12、整个转运工作结束后,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一个闭合会议,对移挪设备情况、数量和报废台帐进行对帐,同时对码放现场情况进行查看,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纪委、监察、设备残体所属单位和代存代管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办理详细的交接清单,参与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13、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台帐和处理设备残体,更无权销售处理报废设备。私自外借或处置(销售)矿属设备的,以及代管代存单位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到位,不按矿规定程序要求进行鉴定处置,矿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报废设备处理时,严格按照枣矿集团发[2005]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即各类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处置和处理,并按程序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七、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专业技术鉴定小组,明确职责范围

1、为加强和规范报废资产的管理程序,认真做好技术鉴定工作,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技术鉴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属实物资产的管理及技术鉴定工作。对涉及资产闲置、盘盈、盘亏实物的报废,出具内部技术鉴定意见,对所属专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2、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姚峰?副主任:任国顺、崔成宝?、刘绍超、刘杰成员:?巩召芬、朱长华、张九军?、耿绍军、?朱静臣、?余涛?、王广秋、杨兆忠、荣淑芳及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3、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技术鉴定专业小组:(1)原煤生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崔成宝?成员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原煤生产线各专业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矿井生产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2)洗煤、环保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朱长华?成员:洗煤厂、?科技服务中心、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洗煤设备、环保设备、全矿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3)地面生活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刘绍超、刘杰成员:徐磊、刘爱忠、马召军及所属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矿所属范围内生活设备的技术鉴定。?

八、?考核规定

为加强设备流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综合效能,保证设备良性运转,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矿每月提取设备罚款额的30%奖励设备管理工作中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则严格扣罚,具体考核标准是:

1、凡达不到“90.5.1”要求,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款300元,设备待修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200元,设备事故率每高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依次类推。出现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以及出现失爆的则严格按照事故分析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2、发生下列情况者,每项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负责人和责任人各50-200元。(1)无明确的专(兼)职设备管理员(2)未按规定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进行设备检修、记录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和分析设备事故(3)不按规定对设备事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4)帐目不细不全面,不及时上报有关资料(5)设备无标识和卡片(6)不按时提交设备使用计划或计划不周全(7)计划内采购的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8)设备购置选型不合理,市场调查失实,验收人员失职,造成设备积压闲置及不适用的(9)申请不认真、全面和详实(10)不积极配合、不按时参加会议和进行设备验收工作(11)不认真按照报废处理程序操作运行等。

3、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每季对各单位设备使用状况和在正常采掘工作面交接回收时进行核查,重点核对设备在籍与实物是否相符(按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在册数量与实物数量进行比较),若不相符则按原值罚责任单位并对三大员每人罚款100元,丢失大型设备由矿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任追究。

4、所有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地面组装配套调试和验收,机电制修总厂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班组长是质量把关的第一责任者;设备的交接工作,双方单位负责人、机电技术员、机电工长是交接现场的第一责任者;所有验收及交接工作参与部门的负责人及现场签字验收人员是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出现问题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5、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及附件丢失、损坏;私自转借、拆卸或改造设备,按损失额的80%扣罚责任单位,对未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已事实报废的按原值30%扣罚责任单位。使用不正常、储备不合理、保养措施不利,安装单位随意更改工作面设计,随意增加设备投入,罚单位三大员每人100-300元,设备管理员50元。

6、烧坏电机按25元/KW扣罚责任单位,其中责任单位三大员共同承担5-10%。

7、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私自外借或处置矿属设备的,设备报废不按正常程序审查或签定找不到实物残体的,矿将对单位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员罚款100--3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8、使用单位正常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设备三日内必须及时升井,升井后在24小时内进厂交接,按指定地点码放,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手续。工作面安装、回撤交接工作由交、接双方及设备租赁中心进行现场办理,并于次日上午10点前到设备租赁中心开据设备交接单。不及时交接每拖一天每件次罚责任单位50元。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罚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每人100元。严禁乱存乱放,否则,一经查实矿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丢失设备的,则按原值加倍罚款。

9、机电制修总厂对到货、安装、回收、回撤、更换下来的设备、物资的装、卸车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提供正常服务,严禁乱收费,对乱收费的将按所收费额双倍罚款,并按违纪处理。特别是专用资金设备到货,应按矿安排积极配合,并安全、及时、保质保量的卸车、存放,并负责代管,矿根据到货物资大小按每吨100-200元考核单位劳务费,每月一结算,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和考核兑现,。

10、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设备过关,视情节轻重对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给予每台件50元以上罚款,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设备闲置、报废不按运行程序操作和规定要求实施,不及时、不积极参与配合,出现管理漏洞,对设备管理员进行罚款50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12、使用单位对领用和回收的小绞车、各类电机及开关严格按照装封车要求执行,上、下井的其它设备或零部件,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特殊保护,不按要求办理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13、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内若检查发现有回收不彻底的物资,则对通防工区三大员每人罚款100-300元,并按原值罚通防工区和有关责任单位。

14、其它有关处罚,严格按照矿《安全质量目标奖惩考核细则》和《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15、其它未尽事宜及各项处罚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6、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信息通讯文印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17、厂内机动车辆及矿管小车由车辆管理维修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篇2: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科发[2014]219号”文件、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机发[2014]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矿井基建阶段施工运输安全要求,为保证井下运输安全,特制定《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暂行安全管理办法》,井下施工运输出现变动时,另行编制补充措施等。

二、?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机构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事故发生,特成立“正文煤业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简称“正文胶轮车管理机构”。

成立机构领导组

组长:刘栋

副组长:王永录、赵枫林、张福强

成员:潘起平、穆文平、王启鑫,机运区、安监科、生产科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

领导组设在机运区会议室,常务副组长由王永录兼任。

管理机构各级职责分工

领导组组长对“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组长负责机构工作督促、检查机构组成员工作落实情况;机构组成员负责安排相关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相关科室职责分工如下:

2.1、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计划购置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移交正文煤业机运区备案。同时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

2.2、机运区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2.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2.4、生产基建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三、?防爆胶轮车入井验收及司机培训

1、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机运区防爆组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队组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3、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无轨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

4、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5、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由生产基建部组织实施

6、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特殊车辆每年一次,其它车辆每2年一次,复训时间24个课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四、井下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

2、机运区要加强无轨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

3、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无轨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证行人安全。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

4、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长度不得超过30米。当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中间必须加不低于Φ16mm钢筋或Φ10mm钢网。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无淤泥、积水,质量符合《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

6、无轨胶轮车必须在盘区内或采掘工作面全风压巷道中运行,确需在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中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

7、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8、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灭火器。

9、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实现定位跟踪系统,各错车场之问的信号实现闭锁。

10、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与井下调度站保持畅通。

11、机运区要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

12、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空气污染检测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13、井下必须设有无轨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15、无轨胶轮车所用柴油的运输、存放、加注必须执行原煤炭部《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放、加注暂行规定》

16、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人员必须在乘车点候车。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7、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

18、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错车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错车和停放车辆。

19、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通过风门时,必须停车熄火,拉住手刹,下车后打眼,然后再将风门打开挂牢,通过以后关闭风门。

20、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1、运送爆破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

22、运输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

2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

24、必须在井下设立调度站,对井下车辆运输调度指挥,做好车辆运行记录,对每一台车辆的运行情况必须记录清楚。

25、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

五、维护和保养

1、机运区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无轨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

2、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

2.1、日检:

日检项目有:车体状况、各种油位、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各种仪表、各类过滤器、排气净化器、照明系统、喇叭、灭火器、排气系统及保护系统等。

2.2、旬检:

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

2.3、月检:

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

2.4、半年检: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中修。6.2.5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3、机运区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各种无轨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

4、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有机运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6、对不符合国家《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989-2006)》和《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或大修后检验不合格的井下防爆胶轮车坚决淘汰。

六、处罚规定

1、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1.1、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1.2、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1.3、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1.4、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

1.5、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1.6、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2、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

2.1、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

2.2、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

2.3、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2.4、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2.5、未按信号指令行车;

2.6、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

2.7、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

2.8、通过风门、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

2.9、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2.10、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

2.11、甩掉保护运行;

2.12、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

七、?本暂行办法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及正文煤业基建阶段施工情况编制,有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作业规程》(2011版)执行,根据矿井施工情况,实时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3: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范本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00-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篇4: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为了不断改善生产与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矿井的综合抗灾能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时有效。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井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由矿长负责。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统一足额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做到统筹专款专用。

第三条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安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安技措资金项目主要用来保证新增和更新安全系统,设施设备、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危害等。各单位一把手对编制、审批和实施本部门安技措计划负责。

第四条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门对安技措资金所列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安技措资金用于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完善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

第六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与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资金的立项、实施、竣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审查通过,由综合科下发各单位的安技措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开工、实施和完成,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安技措资金投入及时、快速实施、效果显著。

对列入计划的安全技措项目,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外,都必须按期完成,对调整计划或更新项目,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第八条生产、机电等部门负责技术业务保安范围内的安全资金项目计划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综合科负责安全资金计划的前期调研与编制下达工作,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计划周全到位。

第十条综合科协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督促各具有安技措资金项目单位,组织加快项目进度,严格工程质量验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安技措资金计划所列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并对数量和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保证安全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结算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煤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S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条?联线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联线应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吊挂爆破母线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质或其它不导电的材质做成,将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线挂在三角架上。

麻绳悬吊法:采用麻绳加挂钩悬挂母线,麻绳一端固定在煤帮或顶板上,另一端悬垂,利用挂钩悬挂母线。

(3)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爆破母线的悬挂必须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导电体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挂在金属网上),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爆破母线要做到专人专线,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条母线。防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线,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对爆破母线外皮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避免网路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紧。

第二十一条?爆破

(1)通风区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发放前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的电气设备、通风设施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和加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要将监测探头移出安全地点,爆破后要及时将监测探头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时,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旋转于充电位置,待电池电压检测完,网络电阻显示稳定后,班组长首先按动A遥控上的解锁键,安监工再按动B遥控器上的解锁键,待第二位数码管显示“6”并闪烁时,爆破工旋转钥匙进行爆破。

(4)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至“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检查牌,安监工持爆破牌,具体过程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和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时携带)交给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派人进行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完好、切断放炮区域电源后,将自己携带的检查牌交给安检工。

③安检工监督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④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在与母线连接时必须确认母线另一端扭结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悬空布设母线,待其最后离开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点后,向班组长汇报。

⑤班组长、安检工进一步确认警戒及各项放炮准备事宜完成后,班组长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规定完成放炮任务。

⑥爆破时,爆破工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吹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再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7)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通电爆破前,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库。

(9)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同时作业、多头同时爆破、多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10)爆破前后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队组必须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放炮喷雾,顺槽间横川采用爆破掘进时,应采用手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喷雾打开,待爆破后炮烟散尽方可关闭喷雾,并且喷雾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水不准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准爆破。

(11)井下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盘区进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进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盘区回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带反光标志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规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严禁入内”的警标。

警戒绳的规格:直径5mm-20mm麻花绳;长度以各矿巷道断面自行而定。

(2)直线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

(3)拐弯巷道爆破,当巷道拐弯掘进超5米,但从爆破工作面到掩护地点不足直线巷道爆破距离时,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当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护地点超过直线爆破距离时,执行直线巷道爆破距离规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距两侧掩护地点的距离不小于75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点距离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条?爆破后检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爆破工与班长、安监工一起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当班出现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请爆破工,出现这种情况,由班组长、安监工加强出煤过程中的检查,如果发现有拒爆、残爆情况,应将未爆破的电雷管交予安监工,由安监工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安排爆破工将电雷管交到火药库。

(4)出现班后炮情况时,队组要做好爆破业务的配合工作,积极将剩余的火工品及时退库。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出现电管丢失或拉上井的现象,追究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责任。

第二十四条?拒爆、残爆的处理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如果出现煤、矸卡溜煤(矸)眼时,确需进行爆破时,由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二十六条?密闭墙前、敷设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围以内不允许爆破,如因巷道维修等特殊原因确无其它办法时,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措施中应有防止爆破瞬间高电压放电产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术措施,抽放管路应设法排空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可靠的保护。但在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严禁在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使用爆破方法启封密闭墙。

第二十八条?当班放炮结束后,严禁将火药、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单位要及时派专人协助爆破工退库。

第二十九条?井下发现乱扔、乱丢的雷管、火药时要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由库保管员及时向物资采供部汇报。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依照**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通风区代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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