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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为使职工免受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伤害,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针对建筑施工中有危害的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指:水泥尘可能导致的水泥尘肺及电焊可能导致的电焊工尘肺)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害因素制度。以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损害。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对今后承建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竣工验收时应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评价程序和方法按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

通过三个评价达到以下目的

1、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提供科学依据。

2、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对策和建议。

3、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卫生补充措施。

4、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特殊要求。

5、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

二、职业病的监测

对生产过程产生或存在有害因素(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对从业者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或职业病的作业都要实行监测。监测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粉尘监测规范规定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进行。

监测内容包括:粉尘浓度的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粉尘分散度测定。

并做好如下几个环节的监测:

1、开展经常性监测

对有可能产生有职业危害的场所,为掌握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变化和职业危害的程度,要开展经常性职业卫生监测,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

2、特殊环境监测范围

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即“作业地点”(工人在生产操作中经常停留的地点)为监测点。

3、监测方法的选择

对健康有影响的有毒物质,根据暴露毒害物质的种类,采用相应的测试方法。基于职业现场的特点和作业环境的差异,要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测试类型,可选择不同的测试种类:

(1)长周期测试:它评估个人在给定时间间隔内的平均暴露情况。

(2)连续测量:能够探测可以造成急性暴露的高浓度有害物质的短期暴露情况。

(3)快速测量:如果已知确切的暴露时间点,且在此时进行测量,使用快速测试来测量急性危害。

(4)慢性危害测试法

连续个人剂量测量,对平均背景水平的连续测量,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的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5)急性危害测试法

使用快速反应设备进行连续的个人及背景监测,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做背景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6)现场危害直接测试法

进入某一场所是否安全的分析,对于粒子性质及数量的分析,使用直接读数的仪器。

篇2:Z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处(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篇3: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工作要求

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篇4: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篇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作业区。

2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为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2.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用品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转。

2.5站长负责为职业危害因素的宣传、教育、日常监测、保健津贴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和职业卫生体检等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2.6各作业区负责本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工作,并将本区存在和新增的职业危险因素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2.7各部门和作业区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2.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须组织一次职业危害辨识工作,对本公司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辨识结果进行申报并存档。

3.2员工上岗前、离岗前和解除劳动合同前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须告知本人并存档。

3.3员工上岗前须经职业卫生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员工每年须经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情况须存档。

3.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须设立警示标识,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6安全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3.7按国家和集团的相关规定给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9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疑似职业病人在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后,安全监察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并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予以确认。

3.10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现行标准向在岗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

3.1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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