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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人力资源科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公司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篇2: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职业卫生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七、职业卫生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八、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本矿职业卫生产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职业卫生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九、职业卫生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要列入本矿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十一、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科对各区队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卫生科。每年按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

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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