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1、新建扩建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2、将预评价报告及审查资料向县安监局部门上报备案。

3、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必须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将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安监局备案。

4、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要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项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审查。

7、建设单位要将职业危害控制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安监局备案。

8、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篇2:Z厂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我厂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在我厂新建、改扩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也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厂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3、对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⑴立项时要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浓度等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面地做出预评价;

⑵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一般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内容;

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控制效果的评价。

⑷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中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4、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除要做到上述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的四项要求外,还须做好主要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5、本制度由卫生科负责解释。

篇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1、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将所有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篇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规程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对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二)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备案。

(四)对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

一、公?示

(一)公示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网络(宣武区政府信息网)、办公场所公示册及一次性告知材料等方式进行公示。

(二)行政许可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依据;

3、行政许可条件;

4、行政许可数量;

5、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6、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之内的特别情况进行明确,如:申办人整改时间、监测或专家鉴定等时间。);

7、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8、行政许可涉及的示范文本(经区卫生局法制科审查、备案后予以公示);

9、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许可结果的公示;

10、申办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的监督投诉等权利,并载明投诉部门与电话。

11、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的审查中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执法人员填写同一格式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并由当事人签收。

三、受?理

(一)实行统一受理,由宣武区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相关人员负责受理。

(二)文书制作及时限: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执法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对于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范围及申办材料要求:

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宣武区辖区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均由宣武区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审查、审核及备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暂定为: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

申办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报书,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审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审核许可及备案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第一条?审核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年第60号主席令)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年6月1日实施)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条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分类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对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四条权限

(1)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制作建设项目认可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2)宣武区卫生局疾控科科长进行审定。

第五条审核内容

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审核结果

审核同意的,由区卫生局出具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自区卫生局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八条?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受理材料后,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第十条?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一条?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第三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十二条?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十三条?时限本文第二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分类同本文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六条?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五、批复文件领取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文件。受理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领取单上签字。

六、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与交接

行政许可档案归档遵照宣武区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制度执行。

篇5: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我厂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在我厂新建、改扩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也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尽量使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厂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3、对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⑴立项时要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浓度等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面地做出预评价;

⑵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一般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内容;

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控制效果的评价。

⑷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中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4、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除要做到上述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的四项要求外,还须做好主要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