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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环保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管理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4安全环保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1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2安全环保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4.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4.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篇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篇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厂(矿)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主管厂(矿)长批准后下达。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厂长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厂(矿)设备动力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厂(矿)设备动力科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车间向厂(矿)设备动力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革新由厂(矿)设备动力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大修方案包括: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设备动力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设备动力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6.各车间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篇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一般规定

?1、对可能差生一般职业危害的生产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惊醒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置,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8、由中心主管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9、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篇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包括:

2.1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如: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耳塞(耳罩)、防酸碱手套、帆布手套、护目镜、焊工帽、绝缘鞋等

2.2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有:洗眼器、喷淋器、除尘器、消音器、隔音室、防尘墙、防尘网等设施。

3、应急救援设施

3.1堵漏、工程抢险装备

3.2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4.1有可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生产岗位,应有完善的通风排风装置。作业岗位需配置相应的电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施。

4.2各车间有毒有害岗位必须配备足够气体浓度检测仪和分析仪,保持检测运行记录,检测设施要按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

4.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4.4个体防护设施按配置要求进行配置,并保证完好、便用。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维护、检修要求:

5.1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5.2分厂安环处负责本分厂所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5.3各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管理台帐,按要求维护保养并保持记录。

5.4需要进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各职能部门按要求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查、校验情况如实记入台帐。

1、为了如实、及时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生产管理部安全组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每年在网上向安监局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同时将纸质表格送交当地安监局备案,并保存备案回执。

3、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每年联系有资质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后,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4、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取得审核决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8.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8.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8.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9、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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