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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矿溜煤眼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进一步加强溜煤眼煤仓的现场质量管理,消除溜煤眼煤仓的设备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其高效安全地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溜煤眼煤仓上口必须安装防爆照明灯,指定专人维修,并在上方悬挂“煤仓上口,注意安全”的反光警示牌。

2、溜煤眼煤仓上口必须安设牢固可靠的铁栅栏,铁栅栏要将眼口全部封闭只留下卸煤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的放煤口,且栅栏高度不低于1.5m;栅栏底角用水泥基础固定,栏杆刷上油漆,刷成红白相间的颜色。

3、溜煤眼煤仓上口用工字钢做成筛篦,且固定牢固可靠,防止大块煤矸、木料、杂物等进入溜煤眼煤仓。

4、溜煤眼煤仓上口的堆煤保护必须灵敏可靠。

5、溜煤眼煤仓下口的放煤漏斗必须完好,扇形门开闭灵活可靠,放煤漏斗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必须完好。

6、溜煤眼煤仓内每班收工时必须保持一定的余煤,不得放空,放煤漏斗闸门关严,防止矸石直接落在漏斗上,损坏漏斗。

7、溜煤眼煤仓上口皮带机机头(刮板输送机机头)必须安装一部电话,以便于工作联系。

8、皮带机、刮板机司机要精力集中,随时注意出煤情况,严禁锚杆、钻杆、长料、金属网、大块矸石和白色垃圾等杂物进入出煤系统。

9、加强溜煤眼煤仓上下口洒水灭尘,防止煤尘堆积。

10、加强工作面、顺槽治水工作,严禁防尘喷雾以外的水进入溜煤眼煤仓。严格控制冲洗巷道及冲洗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的水量,防止煤仓积水。

11、皮带机机头(刮板机机头)的冷却水严禁进入溜煤眼煤仓。

12、人员在溜煤眼煤仓附近作业(包括站在木板上)时,必须佩戴保险带,并生根于牢固地点,精心作业,严防坠眼。保险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它的强度及完好情况,否则严禁使用。

13、对于溜煤眼煤仓,人员确需进入其上方作业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⑴、将溜煤眼煤仓灌满煤,煤仓下口放煤漏斗停止放煤。

⑵、溜煤眼煤仓上口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⑶、在眼口上方铺设70mm厚木板,木板之间用钯钉钉牢固,将眼口封严;木板与眼口周围的实底搭接不少于1.0m,且木板上严禁堆放重物。

⑷、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强度,保证强度符合要求;保险带要固定在牢靠地点。

14、煤仓卡眼时的处理方法:

⑴、处理卡眼前,必须了解卡眼物的基本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处理。

⑵、处理卡眼时,必须有一人在旁监护、警戒,严禁单独作业。

⑶、溜煤眼运输联巷皮带机(刮板机)和下口的皮带机必须停止运转,其控制开关必须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⑷、在眼上口处理卡眼时,人员必须佩系保险带后才能靠近溜煤眼煤仓,使用长柄撬棍、大锤等工具进行处理。

⑸、在溜煤眼煤仓下口处理卡眼物时,人员必须在放煤漏斗上侧安全地点作业,使用长柄工具在放煤漏斗的观察孔处捣击卡眼物,直至破碎掉落,并在放煤漏斗两测安全地点设置警戒,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若须在放煤漏斗下口捅眼时,必须在皮带机一侧搭设牢固的脚手架,严禁站在皮带上捅眼。

⑹、若卡眼时间过长,必须有一名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处理前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施工人员要密切观察眼内情况,发现有窜眼预兆时,立即撤至放煤漏斗上侧5m以上进行躲避。

⑺、处理卡眼时若需放炮进行处理,另行编制补充措施。

15、溜煤眼煤仓放煤工操作时必须随时注意眼内的情况,若有窜眼可能时,操作人员须及时撤至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眼内有积水时,必须先排水后放煤,否则严禁放煤;处理眼内积水时,必须通知上口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严禁走钩,其控制开关必须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16、放煤工放煤时,溜煤眼煤仓下口的皮带机必须首先开动,否则严禁放煤;一旦皮带出现停车等情况,放煤工要及时打点通知工作面皮带机及顺槽皮带机停车。放煤时,放煤漏斗下方和落煤点附近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停留,防止窜眼或大块煤矸滚落伤人。

17、皮带机(刮板机)司机应精力集中,随时注意观察眼内情况,不得出现煤仓灌满后埋住皮带机(刮板机)机头现象。

18、保持煤仓上下口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积水,无积尘,且不得堆放材料及杂物。

篇2:煤业公司储煤场人工卸车清底安全管理规定

一、卸煤人员接到卸车任务后,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等防护用品,方可上岗。

二、严禁酒后、带病和疲劳上岗卸车。

三、夏季高温天气卸车时要采取防暑措施,佩戴遮阳帽,备足凉开水,必要时随身携带藿香正气水,以防中暑。

四、夜间作业卸车时,卸煤人员一律穿上反光马夹,储煤场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时,要自己携带头灯。

五、车辆停稳后,卸煤人员必须通过车厢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六、余煤清扫干净后,不得将铁锨、扫帚等从车上抛下,以免砸伤他人或妨碍车辆安全通行,卸煤人员不负责打门及关车门工作。

七、铲车推完煤后,汽车移动位置时,卸煤人员禁止作业,站在车厢中间,同时两手抓紧车厢中心斜撑角铁,防止由于惯性被晃倒或被车门碰伤。

八、禁止在汽车和铲车中间穿行,严禁在汽车、铲车后面、车底下逗留或休息,防止发生碰伤、压伤等安全事故。

九、卸车清底时,要相互配合相互提醒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临城煤业公司保卫科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篇3:M矿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已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从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发放清退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对每环节更加认真地、具体地进行管理,确保爆炸物品不外流、被盗,在使用中确保爆破安全。

一、强化管理、健全制度

建立完整的机构,成立管理小组。领导带头,各部门配合,分工明确,哪些部门负责采购、运输、仓储;哪些部门负责发放、清退工作;哪些部门负责场使用管理,责任到人,增强意识。要求我们强化安全管理,不得怀有侥幸心里,应通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至少一次爆破器材管理的专题会议,进一步落实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通过对原有制度的修改、补充,使管理制度的内容更完整、更具体、更有指导性。

二、如何加强发放清退管理

发放清退是最繁琐、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在发放过程中,放炮员、监炮员必须到库房领料实行双签名,由仓管员把关,凭放炮证逐一发放,雷管号码跟踪到个人,做好一人一号的记录。正确使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并上锁,否则不予发放。为了杜绝库房至井口这段距离的外流,全面实行火工品领用跟踪卡,由仓管员填写出库数,到井口由检身员开箱查对人井数是否与出库数相符;下班退库时出井数由检身员验收签章,仓管员核实退库数是否相符,放、监炮员同时签字,可有效地杜绝外流现象。必须由安监员定时或不定时地巡查,加以监督,发现不退库的给予经济处罚,有时采取给放炮员、监炮员经济补贴,使他们能做到百分之百当班领用、当班退库。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素质

由于工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人员流动性大,必须经常进行培训教育,通过观看有关录相,听一些案例分析,对新工人安全培训,老工人进行复训,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常握火工品的应知应会知识和现场安全爆破技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让每位职工家属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四、加强库房管理,严格警卫值班制度

必须加强库房管理,严格警卫制度。库房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库房进行,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在人防的基础上,加以犬防、器防,通过养犬、安装报警器来加强警卫,彻底杜绝被盗事故的发生。但由于装卸、运输、发放等移动过程,可能造成电脚线断裂或脱塞,导致断路,容易发生瞎炮,无法保证电雷管的引爆率,给爆破造成不安全因素。

五、加强现场使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一检测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底超过1%时,严禁放炮,这就要求瓦检员认真测检;第二,装引药前要检查火工品的质量,从表面上看炸药是否变质,雷管、炸药是否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否则不得掺混使用。因为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火工品发火参数不一样;第三装引药时必须使用竹签或木签,在炸药药卷中间插一个雷管空间,然后再把雷管轻轻放入;如果将雷管直接插入药卷,易造成黑索今颗粒磨擦起爆。还有一些工人直接把雷管附在炸药药卷边上,这样装引药大大降低起爆能,必将影响爆破质量,甚至引起爆燃现象;第四,装药。装药要注意正向装药与反向装药的区分,如果把引药装在炮眼口,且聚能穴从炮眼口朝向炮眼底,这种装药方式称之为正向爆破;反之,把引药装在炮眼底,这种聚能穴从炮眼底朝向炮眼口,这种装药方式称之为反向爆破,我矿才用反向爆破。第五,填炮泥,连线;第六检查放炮母线长(直巷不低于100米、转弯巷道不得低于70米),放炮器是否符合要求等等,只有加强现场管理,正确操作,持之以恒,才能提高爆破工程质量,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

建立完整的、系统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抓制度的落实,让全体职工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爆破器材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人人都参与管理,以更加高度重视的态度,更加负责任的精神,更加严密的措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罗平县阿岗镇树冲煤矿

2011年5月6日

篇4: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检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任一人不在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第五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氧气瓶、乙炔气瓶由专人跟运上下井,两瓶间隔两个矿车。

5、电焊机接、解火,要有专职电工操作,非专职电工严禁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严禁带电作业。焊枪距氧气瓶、乙炔瓶15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7米以上,闲杂人员严禁靠近氧气瓶、乙炔气瓶。

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不准作为其它用途,电焊机解火后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内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七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方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米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它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向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内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八条、从事氧电焊、气焊工作的必须由队技术员制定单项施工安全措施,井下电氧焊措施报井区主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矿有关单位主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九条、井下氧电焊紧急施工措施,各工区随时申报,矿组织集中会签。

第十条、井下使用电锤进行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地面电氧焊措施和选煤厂不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继续执行原地面电氧焊措施的相关规定。

2011年1月12日

篇5:M矿承载承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承载承压设备(主要包括单体液压支柱、压风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路、起重设备、电梯、天车及其上述设备的安全附件、附属仪表等)的管理,减轻职业危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现制定“三矿承载承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1、机运部为全矿承载承压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台帐,制定管理办法,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承载承压设备安全操作管理情况;各使用单位对承载承压的设备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并将本单位固定使用的承载承压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安装使用地点、操作人员名单报机运部登记备案,轮换使用的气瓶(如氧气瓶、液化气瓶等)除外;安全管理部对承载承压设备负监督检查责任。

2、承载承压设备的购置:必须购置有生产资质的并检验合格的设备,矿井井下使用的承载承压设备,必须有“MA”标志。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核对设备出厂时厂家附有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建立健全承载承压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设备的设计文件、制作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③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设备故障、事故记录。

4、对在用的承载承压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使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记录。对自检和维护时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排除隐患。

5、对承载承压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仪表要定期进行校验,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

6、对超过使用年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承载承压设备,要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造、加工承载承压设备,更不得随意改造、改装承载承压设备,要保证承载承压设备原有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8、对正在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各类气瓶、气瓶压力表、空压机、风包等承载承压设备,每月由机运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定期校验、安全状况、人员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以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有安全隐患且无维修改造价值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要及时予以报废。

9、所有的单体液压支柱、气瓶、气瓶压力表、各类泵站、锅炉、空压机、风包等承载承压设备,都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单体液压支柱、乳化液泵站的技术档案、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机电一队负责制定;氧气瓶、乙炔瓶、及气瓶压力表的技术档案、领用制度、入库验收制度,由物资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机运部制定;锅炉、空压机、风包的技术档案、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机运部制定;属于生产技术部管辖的各类标准样品气瓶,其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制定;属于通风灭火部管辖的各类标准样品气瓶,其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通风灭火部制定;其中技术档案内容中的各项记录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填写。除此之外,各使用承载承压设备的单位,还负责向技术培训部门提出培训计划,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准操作;同时还要负责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属于轮换领用的气瓶(如氧气瓶、乙炔瓶)在领取时要认真检查气瓶的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超期,不合格气瓶禁止领用;所有承载承压设备,无安全检验合格证或准用证的,一律不准领用。

?10、液化气罐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并按安全管理要求对液化气罐安排定期检验,使用的液化气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食堂液化气罐的管理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要求也是一样。要建立健全液化气拉运、存放、领用、发放安全责任制。

11、对操作承载承压设备、各类气瓶、各类泵站、天车操作人员等,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2、空压机、风包、锅炉、工作面液压泵站使用前,由机电运输部负责核对出厂时附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置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

13、各单位自己领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在领用时要严格把关,必须检查气瓶是否有弹性橡胶圈和瓶帽以及气瓶是否超过检验周期,对没有弹性橡胶圈和瓶帽以及气瓶超过检验周期的,一律禁止使用。

14、有标准样品气瓶的单位,必须将气瓶的数量、气体名称、气瓶容积、用途等有关参数上报机运部备案。

15、气瓶的运输和装卸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①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②必须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③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④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⑤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⑥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⑦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

⑧运输气瓶的车停车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⑨装有液化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16、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①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有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③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17、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①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③液化石油气体的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④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18、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②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③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离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④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翻倒措施。

⑤夏季防止曝晒。

⑥严禁敲击、碰撞。

⑦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弧。

⑧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性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⑩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所,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罐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⑾液化气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⑿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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