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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检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任一人不在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第五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氧气瓶、乙炔气瓶由专人跟运上下井,两瓶间隔两个矿车。

5、电焊机接、解火,要有专职电工操作,非专职电工严禁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严禁带电作业。焊枪距氧气瓶、乙炔瓶15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7米以上,闲杂人员严禁靠近氧气瓶、乙炔气瓶。

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不准作为其它用途,电焊机解火后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内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七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方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米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它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向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内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八条、从事氧电焊、气焊工作的必须由队技术员制定单项施工安全措施,井下电氧焊措施报井区主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矿有关单位主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九条、井下氧电焊紧急施工措施,各工区随时申报,矿组织集中会签。

第十条、井下使用电锤进行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地面电氧焊措施和选煤厂不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继续执行原地面电氧焊措施的相关规定。

2011年1月12日

篇2:主井升降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由于付井设施检修,需要从主井升降人员,为确保安全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各单位要认真传达,上下井人员一定要认真遵照执行:

1、人员上下井前,由运搬填罐工清理干净井口周围5M范围内及罐笼内的杂物,并盖好罐笼盖,检查好罐笼两边的罐笼链。

2、上下井人员进入罐笼,挂好罐笼链子后,由填罐工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发出信号后严禁人员进出,严禁探头、探身,严禁随身携带的物品探出罐体。

3、升降人员时严禁井口、井架有人工作。

4、升降人员时井上下信号工用对讲电话联系好,并通知绞车工,发出提升人员的信号;严禁混合提升。

5、罐笼每次只准乘坐6人,按顺序上下井,严禁强上抢下。

6、信号工、绞车工要保持精力充沛,发出信号要明确清晰。

7、绞车工要听清信号后方可操作,必须有主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要做到集中精力,认真操作。提升要均匀加减速,保证稳上稳下,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8、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篇3: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范例

一、科学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为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提供资料。

二、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编号入档案橱保管,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各种资料摆放整齐,有相关的记录。

四、原则上图纸资料不外借,在资料室查阅后放归原处,如必须外借,一律签字,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并到时一定归还。

五、查阅资料时,要爱护资料,不允许有撕页破损及涂脏现象。

六、有收发、借用、归还记录。

七、未经领导批准,图纸、资料一律不借外来单位。

八、打印图纸有记录,交付施工图纸有记录。

九、如有借阅丢失现象,原则上补还资料,否则罚款100元。

十、新到设备随机资料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未交者按资料丢失予以处罚。

十一、档案室所有资料、记录除资料保管员以外任何人没有外借的权利。

篇4:矿皮带机保护装置管理规定

1、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要求,在强力皮带机沿线装齐各种保护装置,包括厂家所配的温度传感器等,并接入控制回路,不得擅自甩开不用。

2、严格按规定的周期和次数对各点的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例行试验,并详细记录试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保护失灵的要及时汇报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开机。

3、在皮带机各转载点处装一个堆煤保护装置,并安装在卸载落煤点的前方、且正常运行时煤块不能直接撞击的适当位置,本装置应在每班交接班时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4、皮斜主井、付轨下要在皮带机沿线从机头开始每50米装一台智能拉线开关。1#皮下、2#皮下沿线拉线开关从机头开始每50米装一台拉线开关,要将各拉线开关用绳子或铁丝串起使其在任何位置都能停机。各转载点、机尾、机头瞭望台处也必须装设拉线开关,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各点岗位人员和沿线巡视人员可拉动此开关实现紧急停机。各拉线开关每小班必须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在皮带机沿线维修时,为防止皮带机发生误动作,在停电闭锁后还必须将附近的拉线开关拉断并闭锁,为保险起见要求检修人员事先在皮带空运转过程中检查试验拉线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5、皮带跑偏开关、在机头机尾各装一组,中间段装两组。每小班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6、传动滚筒处安装超温自动洒水装置,该装置每十天进行一次完好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看喷嘴有无堵塞,管路有无泄漏情况。每月打开滤流器一次,清洗滤网,如有破损应更换。至少五天应清理温度探头上堆积的粉尘污垢一次,以免影响保护效果。每周进行一次试验。

7、烟雾报警装置每月至少应对探头进行一次除尘清理,每日至少应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至少每半年升井一次对其各项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试验,并做好记录。

8、皮带纵向撕裂保护装置应装在给煤点的前方,在正常工作时不刮碰为宜,位置应在两托滚架中间偏后,维护保养及试验按说明书进行。

9、在斜巷强力皮带机跑车后面的起吊梁上装一个拉线限位开关,开关的拉绳用¢6mm尼龙绳系在跑车后面,绳的弛度不得大于300mm。不能影响跑车的正常运行。

10、在未明确规定试验周期的其他保护装置,应每天中班进行一次试验。

11对逆止器没有装在滚筒上的强力皮带机,要求每旬对减速器和主滚筒连轴器销子进行一次检查

12、强力皮带机的机头机尾及其传动部位设防护栏、防护罩并必须齐全,跨越皮带的地方要有过桥和防护装置。

13、直接搭接的皮带机之间应进行电气闭锁。并要求班班进行检查试验。

篇5:矿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保障太钢袁家村铁矿采剥工程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各级必须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1.3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1.4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安全员验收。

第1.5条:定期、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第1.6条: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定

第2.1条: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抵制“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2.2条: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条:凡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2.4条:工作中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第2.5条:机械、车辆驾驶员和电、气焊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6条:施工人员禁止在悬崖、陡坎、沟、槽、坑等危险部位坡顶、坡底处走行、乘凉、停留、坐卧、休息。

第2.7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进入施工现场。

第2.8条: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禁止吸烟、戴耳机听音乐和接、打电话。

第三章进场机械车辆安全规定

第3.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3.2条:施工现场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机械车辆,距台阶或边坡坡底线15米以外,距台阶或边坡坡顶线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响其他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

第3.3条:所有机械车辆加油时,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听从加油员的指挥,必须熄火加油,禁止吸烟、明火、打手机,加完油后立即离开。用流动式加油车加油时,不准设备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设备加油,加油车离开后设备方可起步。

第3.4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第3.5条:运行前检查机械、车辆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

第3.6条:在启机后,应倾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有无异常气味;观察仪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确认没有问题后,试运行,无异常后,进行正常施工作业。

第3.7条:强化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禁止带病运行。

第3.8条:自卸运输车辆前轮胎必须使用新轮胎,禁止使用旧轮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铲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4.1条:铲装现场必须做到工作面整洁,挖掘机不准三支点作业,即必须保证履带处于平整地面,保证驱动轮、引导轮和各个支重轮受力均?,否则应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条:挖掘机铲装未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同时作业,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米。

第4.4条:挖掘机引导汽车就位装车地点必须是汽车尾部正对临空面,汽车驾驶室距临空面坡底线的距离至少5米。

第4.5条:铲装作业必须采用自上而下顺层开挖的方法,禁止掏底开挖,工作面不准留有伞檐。

第4.6条:铲装操作中时刻注意工作面的变化,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第4.7条:在采掘设备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铲装时铲斗禁止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越过,车就位停稳后方可装车。

第4.8条:铲装第一斗不准装大块,不准高吊铲斗装车,卸料时铲斗底离厢斗底板不得超过50厘米,铲斗不准磕碰车帮和厢斗底板,不准将物料装在运输车护板上,禁止偏装和超装。

第4.9条:装入车厢斗内的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运输车驶离信号。不能装车的大块应单独存放,即不能影响挖掘机回转又不影响汽车运行。

第4.10条:不准用铲斗强行挖掘爆破后未解体的岩石。不准用铲斗砸大块、横扫大块。遇到硬岩时,不准强行用斗齿挖掘,不准强行用一侧斗齿挖掘。

第4.11条: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条: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轮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第4.13条: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第4.14条: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第4.15条:挖掘机挖掘盲炮必须是白班且在爆破技术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车辆运输安全规定

第5.1条:所有自卸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B类驾驶证,方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持有B类(不含B类)以下驾驶证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

第5.2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5.3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靠右侧行驶,车辆运行严格执行路标规定速度(无坡路段30KM/H;上、下坡路段16KM/H;弯道路段8KM/H)行驶,禁止超速、争道、抢行。

第5.4条:施工现场同向行驶的自卸运输车辆前后车间距不准小于30米。坡道、弯道路段禁止超车。

第5.5条:交叉路口、主干道、坡道、弯道路段无特殊情况禁止停车。特殊情况坡道停车,驾驶员禁止离开驾驶室。急需下车检修车辆,必须拉紧手制动,确认无溜车现象,然后下车快速打好前、后轮堰石。

第5.6条:在运输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车体前后10米位置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溜车措施,夜间开启示宽灯。

第5.7条:装车时禁止运输车辆驾驶员将头和手臂伸出车窗外,禁止下车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与挖装机械司机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

第5.8条:禁止举斗运行或边落斗边运行

第5.9条:自卸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乘坐无关人员。

第5.10条:自卸运输车辆在采场内距临空面15米范围内调头作业,必须是车辆尾部正对临空面,禁止车辆头部正对临空面进行调头作业。

第5.11条:在倒车时,必须事先了望,确认无人员和障碍后方可倒车,同时要连续鸣笛。

第5.12条:上、下坡运行,禁止中途换挡或空挡滑行。下坡运行:矿山专用宽体车必须采用三档以下档位运行;其它车型车辆必须采用一档位运行。

第5.13条: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打开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能见度不足30米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5.14条:夜间车辆运行必须关闭倒车灯,禁止打开倒车灯运行。会车时大灯远光变为近光。到达采场和排弃场地大灯远光变为近光。

第5.15条:让车规定:1、空车让重车;2、支线车让干线车;3、下坡车让上坡车,但下坡车正下半坡,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4、转弯车让直行车;5、一切车辆应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防火防爆车辆(油车、炸药车)、正在养护道路的有关车辆设备以及一切外来车辆。

第六章排土场安全规定

第6.1条:汽车排弃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指挥汽车倒车时必须在汽车左侧,并与汽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弃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6.2条:排弃场地平台应平整,排弃边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第6.3条:排弃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0.65m,车挡顶宽和底宽应不小于0.35m和1.70m。

第6.4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应右侧驶入左侧驶出,并应按顺序排弃。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6.5条:排弃时,汽车应垂直于坡顶线,后轮胎紧靠安全车档;汽车倒车速度应小于5km/h,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挡。

第6.6条:推排作业时,在排弃场边缘严禁推排机械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排弃。

第6.7条: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排弃作业。

第6.8条:排弃场地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弃作业。

第6.9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弃工作面50m-200m时限速16km/h,50m范围内限速8km/h。

第6.10条:排弃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弃。灯塔与排弃车挡距离d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d车辆视觉盲区距离+10m

第6.11条:排弃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车载量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4根)、大卸扣(>4个)等应急工具。

第七章?附则

第7.1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7.2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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