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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大家了解过吗?以下是小编针对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问题整理的材料,欢迎大家参考!

关于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1】

一、报销人员:

在职在编教职工,按照男职工单年,女职工双年报销。

二、报销范围

1、可以报销的药物参考最新的南京市社会保障网内《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查询》。

并增加部分小儿常用的药,例如: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剂、孟鲁司特、施保利通、金振口服液、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小儿肺咳颗粒、小儿金丹片、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五粒回春丸、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小儿咽扁颗粒,抗601、呼吸通口服液等。

2、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l门诊挂号费;

l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

l属于自费(自付)药,不被医保中心列入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l员工子女在医保范围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l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开膏方,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

l所有材料费;

l儿童油浴、抚触及游泳、宝宝盒等;

l以上非报销项目的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最新政策为准。

三、报销时间

医疗费报销日期为每月28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年度内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可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份报销,其费用仍算当年度。

四、报销期限

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截止至子女18周岁。

关于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和报销的规定【2】

局机关各处室:

经2008年10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和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正式在编职工(含挂靠、代管单位)18岁以下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发放医药费和报销医药费。

二、机关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按照原规定,每年发放800元医药费,届时打入职工工资卡。

三、除发放800元医药费外,根据职工子女看病花费较大的实际,规定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每年可以报销3000元(含800元)医药费。

具体报销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下半年报销的需在12月20日之前报销完毕。

满足800元药费单据之后即可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是3000元,超过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职工独生子女发生的医药费单据,由人事处负责人和机关分管计划生育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报销医药费的规定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职工独生子女在2008年可以报销1500元(含800元)医药费。

篇3: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和人医疗费用报销都需要准备规定的资料和凭据,大家了解过医药费报销规定吗?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个人和工伤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1】

一.工伤医疗费怎么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

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个人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

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

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

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条件【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朋友因公受伤了,我想问一下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工伤费用报销条件: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费用报销流程:

入院前持医疗保险证、病历、入院通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后持工伤认定书、单位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或转院审批表送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财务科复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次月10~15日持医疗保险证到财务科领款

医疗报销范围【3】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以下是不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如下所示:

1.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有些城镇规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最后一条根据每个地方不同政策而定)便可以享受医疗报销。

城镇医疗报销的主要是指是在医院看病、用药、住院、手术等,可以通过医保卡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医药费用的报销,城镇医疗保险比较专一,项目规模和覆盖面较大,但其在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方面赔付有限,这个时候小编建议参保人可另行购买商业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社保进行组合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经济损失。

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篇4:急救医药箱配置规定办法

急救药箱是装置必要药品的工具!急救药箱的类型有很多,专业医务人员的药箱和个人家里的药箱有很大不同,让我们看看这两种急救医药箱配置规定吧!

急救药箱配置标准【1】

急救药箱配置标准(国标M281745);用于急救的准则是每100位员工配备一个急救箱和在;第一、医护人员要求;工厂遵守有关在工作时间内雇佣和使用受过培训的医护;在有医护人员的工厂里,必须规定员工要求看病的手续;每个工作区都应有管理人员或员工受过紧急救护和血液;医疗急救受训人员必须接受防乙肝病毒疫苗接种;受训人员应该获得培训证书,并保留复印件;第二、急救箱的配

急救药箱配置标准(国标M281745)

用于急救的准则是每100位员工配备一个急救箱和在每100位员工中培训一位急救人员。

第一、医护人员要求

工厂遵守有关在工作时间内雇佣和使用受过培训的医护人员的所有法律和规定。

在有医护人员的工厂里,必须规定员工要求看病的手续。

如果由管理人员决定是否获准看病,工厂必须说明如何保证管理人员不滥用权力、拒绝员工看病。

每个工作区都应有管理人员或员工受过紧急救护和血液携带病的专业培训,包括夜班人员在内。

血液携带病原体的培训对急救员十分重要。

这使他们能了解到接触人体血液的危险,如艾滋病病毒(HIV)和乙肝病毒,并且知道紧急救助病人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医疗急救受训人员必须接受防乙肝病毒疫苗接种。

受训人员应该获得培训证书,并保留复印件。

第二、急救箱的配置要求

急救箱特征:携带方便、抢救设备齐全,轻便小巧

急救箱的内容

手电筒,水,火柴,压缩饼干,记时用具(如手表),创口贴,条件允许应有通讯工具。

一般工厂用这个:急救箱配置(按国标M281745),如果生产产品有化学有害物质,需向当地卫生部门咨询。

急救箱配置的国家标准是按照红十字急救箱药品配置,北京中西科技标准M281745

红十字急救箱药品配置清单

名称规格数量单位

1纯棉弹性绷带台湾材质10×100cm1盒

2网状弹力绷带台湾材质3#(1m)1盒

3不粘伤口无菌敷料9×10cm2盒

4防水创可贴8片1袋

5压缩脱脂棉10克×1包2包

6三角巾96×96×136cm1包

7酒精棉片1×10片10片

8强力典伤口消毒棉签10只×2包2盒

9医用剪刀不锈钢1把

10医用塑胶手套塑胶1副

11记事本A51本

12多功能固定铅笔Hb1支

13人工呼吸隔离面罩Cpr1个

14速效救心丸1盒

后面第三到第五是与急救箱有关,必需知道的。

希望你也看下。

第三、急救箱的管理

急救箱要放在靠近工作场所的地方。

每个急救箱都要贴上标签,列出必备的用品及其数量,以方便检查和补充。

所有的急救箱都要按指定清单备足用品。

急救箱里要有一张工厂里所有受过正规急救培训的人员名单。

指定的人员有责任定期检查和补充急救箱用品。

除此以外,还要运用常识评估是否易于拿到急救箱—如果急救箱远离生产区,那么在给伤者取救护药品时就损失了宝贵的时间。

有危险的操作如压底或裁断,应该在该工作区配备急救箱。

如果工具箱上锁,钥匙必须存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不能由某位可能需要离开生产区的人员掌管钥匙。

同样,夜班人员也必须能够打开急救箱。

第四、急救处理程序

对员工或工厂医护人员无法处理的严重工伤事故,工厂应有书面的急救处理程序。

这些程序应包括谁负责将病人送到何处?何时送及如何送?

工厂如果位于贸易区或工业区,区内如有面向所有工厂的医疗站。

这样,工厂对运送受伤员工去医疗站应有一套标准操作程序。

不在区内的工厂应就受伤员工的处理与就近医院或医疗站有相应的安排。

生产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应了解急救程序。

紧急电话号码,如医疗机构、救护中心,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的号码应张贴在厂区靠近电话的显眼的地方。

第五、急救箱的文件化

工厂应保留一份重伤记录簿,列出每一次外送医疗的情况以及或者由此损失的工作时间。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工厂对每次严重工伤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档案中保存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表。

工厂保留一份在厂内治疗的所有伤病记录,包括像轻微割伤这样的小事故。

这份记录应当包括被治疗人的姓名、岗位、以及受伤或生病时正在进行什么工作。

如果工厂有医疗室,而且能够对小病进行现场治疗,医疗室人员应当保留一份所有伤病治疗的记录,该记录应保存在医疗室以备检查。

工厂保存所有员工外出看病的记录,不管病情是否与工作有关。

急救箱应配备的药品介绍【2】

我们生活中难免会受伤,这时候就需要用到急救箱了,那么急救箱应配备哪些药品呢?

尽管家中尚未发现冠心病人,但只要有老人就应该备有抗心绞痛的药物,以防万一。

常用药还包括治疗感冒、发烧、腹泻、牙痛的药物。

此外,还须有一些外用药,如眼药膏、伤湿止痛膏以及处理小的外伤的用品。

药箱应根据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季节来配备:春天备些抗过敏药,夏季备些中暑及防蚊虫叮咬药,秋天备些止泻药,冬季备些防治感冒、哮喘、胃病的药品。

药箱中还应该有一些常用的小器械,如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等。

以上就是急救箱药品介绍,希望大家认真准备,在紧急情况时能够派上用场。

收银制度

篇5:自费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自费医药费报销规定【1】

1.报销医药费时请出示本人医疗证,儿童出示儿童统筹证,儿童统筹证超过有效期者,请到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2.除校医院门诊收费处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专用收据”及相连的收费明细清单外,在其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还须附处方及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处方样式如下:

单张医药费收据药费超过100元、常规检查、治疗费超过200元的、口腔检查治疗的所有费用都要附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并经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报销时请将门诊医药费收据与当日处方放在一起,即1张收据1张处方,便于签字审核。

3.就医交费时一定注意检查发票姓名是否与本人姓名相符,如不符请医院更改并加盖医院公章方可报销。

4.职工外购中草药时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学校附近定点药店在科技大学加油站对面的福仁堂药店)发票和处方必须注明姓名、发票还要注明单价、数量、每张处方限购7付。

5.本地和异地急诊就医者需开具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和处方加盖医院急诊章方可报销。

急诊并收留住院且所住医院不属于合同医院或本人所选就近医院的(离、退人员),出院时请医院开据急诊住院证明方可报销住院费用。

6.癌症病人门诊放、化疗的医药费用,请单独开列明细单、处方和收据,由公疗办上报医保中心报销,不得和普通医药费开在一起。

7.学生必须有校医院大夫的转诊单方可到合同医院就医并报销医药费。

有关医药费报销规定按照2005年6月校办公会通过的《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8.根据医保中心的要求,医疗照顾人员就医时的化验、检查费用需附明细清单。

9.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需校计划生育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相关医药费,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10.住院病人出院后请在一周内将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人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住院诊断证明交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1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凭医院开具的并注明金额的住院通知单方可借支票,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借支票时需交支票票面金额10%的押金。

特殊病例除外。

12.年度内500元自付部分可在任何医保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报销医药费时按规定办法执行,超过500元的只能在合同医院或所选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限离退人员)就医,非合同医院就医者需经校医院院长同意方可报销。

在非合同医院住院者需开具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或合同医院转诊单方可报销。

13.享受儿童统筹的职工子女应到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就医,报销医药费时药费要有医院开具的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要付明细清单。

子女医药费先在对方单位报销的应在出具分割单的同时持有原始收据复印件方可报销。

根据院人字(2006)019号文件精神,参加统筹的职工子女,每个子女医药费年报销金额最高为400元。

14.急救车所开具的医药费收据中的材料费用需附明细清单,否则按自费处理。

15.在职职工退休后一周内到校医院办理更换退休人员医疗证手续。

16.当年的医药费收据报销有效截止日期到次年的职工寒假放假日。

寒假开学后报销新一年的医药费。

如遇节假日后上班的当日是报销日,因资金问题暂停报销。

大学生自费药费报销吗【2】

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

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四条登记和注册:

(一)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将本专科、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二)学工办、研工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三)校医院应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医保事务中心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财务处按规定定期与区医保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休复学的,学工办、研工委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报到校医院,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校医院应在每月的月初到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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