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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病假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孕期病假规定,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7年孕期病假规定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孕期病假规定【1】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同地方病假工资的规定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孕期病假规定【2】

一、法律规定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根据发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为156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74.57元,其80%为59.66元,因此,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59.66元。

相关阅读: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怀孕期间请病假,究竟是该按照病假来算,还是应该按照产假来算?由于这两个期间的工资计算是不同的,为了充分保障怀孕女职工的权益,各位一定要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所了解。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

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主要包括:(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

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

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怎么处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

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

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

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

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

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

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说明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说明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

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员工就长病假存在的理解分歧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如何理解女职工生育的意义,如何理解国家、企业、家庭、个人在职工生育待遇方面的经济分担问题。

企业自主用工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而这种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无限地扩大?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遵规守法、人工成本、生产经营管理等因素考虑后,会有一种理性的选择,这个理性的选择包括对在职员工的利益保障与未来招募新员工的限制。

不管是对于请病假还是请产假,用人单位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该职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如果是在怀孕期间请病假的,那么计算标准就如上文中介绍的那样,按照职工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发。

孕期病假规定【3】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法辞退孕妇赔偿标准有哪些呢?公司辞退孕妇有没有赔偿义务呢?

一、辞退孕妇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

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你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按照你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你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辞退的分类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篇2:公务员出国旅游规定办法

公务员出国旅游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S旅游公司管理规定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这是为了有效管理公司员工以及维持公司日常运营的!小编在此整理了旅游公司管理规定给大家,欢迎大家阅读!

旅游公司管理规定【1】

为了使员工忠于职守,促进旅游区的繁荣与发展,要求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各类制度,自觉维护平山旅游区的根本利益。

一、员工录用制度: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择优录用人才。

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或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作风正派的青年均可应聘求职。

聘任程序: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应聘登记表》和《个人简历》,→面试(合格者)→岗前培训→试工、试岗(一个月)→合格者正式录用,签订合同。

公司对所有员工都本着来去自由的双向选择方针,在全面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十天写出书面辞呈。

经批准后,结清各部门手续,交回工作服,凭《手续结清证明》、原始收据到财务部领取保证金及工资。

新员工试用期间必须服从安排,不适应工作的可申请离职,试用期自动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二、考勤制度:

1、正常劳动时间视部门工作需要而定。

每月从26日至下月25日为满月考勤时间。

2、上班从换好工作服、整理好仪容以签到时间为准。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到岗请假,得到经理批准后才可离岗,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

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一年累计旷工两次的开除。

病假:请病假需出具病假条及医院证明、病历,急诊可立即打电话,非急诊要提前请示。

无医院证明或病历按旷工算。

5、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领班或经理同意。

三、福利制度:

1、员工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执行月工资。

月工资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确定员工工资。

2、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3、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向员工发放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辞职或除名的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应上交公司,不缴回者按服装成本费用的全部在工资中扣除。

4、为鼓励发扬集体精神,不定期的搞各种文体活动来增强员工团队凝聚力。

5、为员工提供比较充足的学习时间,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员工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上报领导。

3、要认真检查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顾客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4、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领导。

5、旅游区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导围观群众。

6、若发生紧急事故,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及顾客生命财产安全。

7、员工不得打架斗殴,不允许将社会不良青年带进工作场所及与之交往,要保护自身安全。

五、财产负责制度:

1、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机械设备、物品等安全,对后勤部负责。

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追究当事的责任或赔偿。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由各部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奖惩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行业竞争力,建立一支严格、负责、团结、奉献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公司坚持奖惩分明,奖优罚劣,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奖惩原则。

奖励:1、对保护公司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显著者,在工作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或对公司某岗位实现技术改革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3、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公司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现金。

惩罚、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5元;

2、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罚5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10元,一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20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影响公司形象的、仪容不整的、发现一次各罚5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顶撞领导、不执行命令者,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50元;

5、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公司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与保证金。

七、卫生制度:

1、工作现场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等由本室员工打扫,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及时清理环境卫生,保持景点、道路清洁。

3、清洁员保持大厅、过道、楼梯、卫生间、门外等卫生区域的环境卫生。

4、餐厅餐具要及时刷洗消毒,客房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客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换洗床上用品。

八、交接班制度: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15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容,进行接班准备。

1、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2、值班值宿人员清点本区设备、物品等,作好值班记录。

3、清洁工交班时必须保持各卫生区域干净整洁,未留有死角。

4、保安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森工平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2】

一、公司财务由总经理直接主管,一切费用支出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有效,若无总经理签字,一切费用由经手人自行负责。

二、出纳帐务要做到日结、月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于当月末做好资金盘存表,报总经理一份。

三、会计要做到帐务清楚,帐帐相符,严格执行会计和国家相关制度,准确及时做好会计报表。

四、各种费用的报销必须做到票据合法、有效,签字完善(即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核人),填写规范,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五、报销单据的填写:

1、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伙食补贴等,填写红色差旅费报销单。

2、上述以外的发票,填写黑色费用报销单。

3、单据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填写无效。

六、因公借款,应于事后七日内到财务部报销,不得拖欠,并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原则。

篇4:医疗期规定办法

医疗期规定,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7年最新医疗期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医疗期规定【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期规定【2】

1、病假的规定

1)关于医疗期起算点的规定: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详见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

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期长段也不同。

医疗期最短为叁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具体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出本人应该享有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叁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关于医疗期

篇5:垫付医药费最新规定

垫付的医药费最新规定,垫付的医药费怎么办?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7年垫付的医药费最新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垫付的医药费最新规定【1】

假如你不小心开着车在路上碰倒了行人,需不需要垫付医药费呢?

首先在出了撞人事故的第一时间,不要心存侥幸逃跑,本来没多大点事,肇事逃逸可就闹大了,先下车询问观察受伤者情况,如需就医,赶紧打电话给120,再给交警和保险公司打电话说明情况,等待救援人员和交警到来的时间,给现场拍照。

其次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无论交警判定你有没有责任都不要主动垫付医药费,如果伤者家属要求你非垫付不可,缴费后的医药收据要自己收好,以防事后家属不承认,保险公司没收据也是不予报销的,你这钱就只能是打水漂了。

最后等待交警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责任判定后,如果责任在我们这一边,就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伤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直接找保险公司赔偿对方就可,建议第三责任险上50万以上限额的,如果主要责任不在我们这一边,那就不用支付多余的医疗费用了,这样的好处就是无论在责任在哪一方,都不会因为垫付医疗费用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萝卜妹要提醒大家的是:有一种情况私下调解,有的车主认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严重的事情,想私下调解把事化了,以为给完钱就完事了,其实不是,即使签了协议,伤者日后要是出尔反尔你也没办法。

记得,如果是伤者提议私了,也最好不要接受调解,就按照法定程序走,有理有据,对方也讹不了你。

垫付的医药费最新规定【2】

陈先生现在很着急,本来自己正常行驶时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在对方负全责的情况下,交警还要他先垫付医疗费。

几日前,陈先生开车在西罗园附近正常行驶。

突然,一辆三轮车从一个小胡同里冲出来,陈先生躲闪不及,把三轮车连车带人撞了出去。

骑三轮的人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交警按照规定将陈先生的车扣下,并对事故作出初步认定:三轮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三轮车一方要求陈先生垫付治疗费用,交警也告知陈先生,按照新交法的有关规定,他有垫付三轮车一方医疗费的责任。

律师观点:可以先找保险公司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认为,根据新交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的责任。

孙勇律师建议陈先生,可以要求交警队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的证明,陈先生可以拿着证明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行垫付,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的话,陈先生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垫付。

垫付的医药费最新规定【3】

开车出门,与车辆小小的刮擦,报个保险,赔款很快就能到账,但是撞了人就麻烦了,不仅保险事故审核麻烦,如果有人故意肇事,那就不好办了。

因此现在为什么出现那么多不要命的“职业”碰瓷者了。

撞了人,如果处理不当,导致后续与伤者及家属纠缠不清,特别是碰上蛮不讲理的,说不定会闹到要打官司,那这个事故如何机智处理现场伤者避免被讹呢?

首先,撞了人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抱以侥幸逃走,本来情况没那么严重,一个肇事逃逸可就是大事了。

先下车了解伤者情况,如需就医则赶紧拨打120救急,然后联系交警和保险公司说明现场情况,等待期间,及时给现场拍照取证。

将伤者送往之后,不要管交警是否判定你有没有责任都不要主动垫付医药费,假如伤者家属硬要求你垫付,缴费后医药费收据必须要你自己收好,以防止事后家属不认,而且保险公司报销也必须要有收据凭证,不然钱就没了。

另一边,交警和保险公司讲事故定责之后,如果主要在我们一方,就按照规定流程支付伤者医药费,然后找保险公司赔偿就行了;如果我们不是主要责任的,那就不需要再支付多余的医药费了,已支付的费用按责任找保险公司赔偿。

这样的好处是无论责任是谁,都不会因垫付医药费用而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有伤者,建议别选择私下调解。

也许有的车主认为走程序太麻烦,就打算大事化小,给钱就完事儿,其实不然。

即便是签订了协议,日后伤者以一条伤势加重为由讹上了,那你也要照赔不误。

反之也一样,如果伤者提出私了,日后出事儿的照样是你哦!

其实说到底,撞了人只要遵循不调解,不垫付的原则,就能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

还有,不管你是否有意无意,撞了人,道个歉总没错吧,毕竟这个社会上还是好人多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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