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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医疗期规定,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7年最新医疗期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医疗期规定【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期规定【2】

1、病假的规定

1)关于医疗期起算点的规定: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详见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

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期长段也不同。

医疗期最短为叁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具体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出本人应该享有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叁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关于医疗期

篇2:劳动法医疗期规定办法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法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

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其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

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

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8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

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

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

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在实务管理中,很多企业有一种观点,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

实际上,关于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

相关法规政策只是规定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

更多企业的务实作法是,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

【相关阅读】特殊疾病医疗期

No

处理意见

地区

法律依据

条文

1

未明确

劳动部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2

特殊疾病医疗期仍需根据本人工作年限计算,不能理解为最少24个月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

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

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

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广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号】

十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考虑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

答: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四川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办〔1996〕19号】

48、劳动者患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原则上在劳动者应享受规定的医疗期内掌握。延长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的,按医疗期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渝劳办发〔2000〕233号】

五、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掌握。延长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暂行规定》第八条执行。

3

特殊疾病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医疗期至少享受24个月

江苏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南京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中法[2008]238号】

第十八条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篇3:职工医疗期工资规定办法

职工请病假了,在医疗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职工医疗期工资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医疗期的计算

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医疗期间的待遇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6,病假工资的计算。

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⑴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86(天)”。

⑵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

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7,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医疗终结的处理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的含义。

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

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医疗期满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后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20条规定,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医疗期的其他疑难问题

1,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员工医疗期制度实行几年来,发现有不少企业不太注意员工进入医疗期的记录工作(即病假天数的记载)。

据了解有的企业不知道该怎样记录、什么时候开始记录医疗期天数。

按规定医疗期不仅有期限,还有医疗期计算的周期。

比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以下均以这个医疗期限举例),周期为6个月,即6个月内累计病假休满3个月为医疗期满。

员工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第一天休病假,企业就应该记录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

病假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

在这个周期内员工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属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时钟回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这里提请企业要注意的是: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企业还要注意重新给该员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这是因为该员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所以可能使该员工应享受的医疗期限提高到6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12个月。

总之,不论有多长的医疗期,在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一定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2,医疗期使用办法。

⑴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⑵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

⑶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

⑷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站在企业的立场,相应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A.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C.关于以上两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一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篇4:医疗期工资规定办法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如何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期工资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医疗期、病假与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经医生根据病情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医疗期、病假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病假: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期期限并不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医疗期本身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员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休病假,其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从2016年7月1日起,员工可以重新享有3个月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来说如果员工治疗完毕,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则员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报告的时间为止。

但若单位延迟申请,至员工发生工伤后第13个月才提出,则员工通常只能享受12个月停工留薪期,若要享受13个月需要另行申请。

3医疗期、病假的区别

1、医疗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是生理概念

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间,由法律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期限。

医疗期的标准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

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

病假的长短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较长。

2、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医疗期与病假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除)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病假则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

实践中,用人单位都会要求请病假的员工提供证明,并由单位行政审核批准。

员工基于生病向单位请假的,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可能因违反公司的制度被解雇。

但是医疗期则不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4医疗期与病假的工资待遇

1、医疗期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工资待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特殊疾病问题

劳部发(1995)236号文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并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个月医疗期,仅有当癌症转移的,才以24个月为标准。

若仅为良性肿瘤,医疗期期限应根据其总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

2、只有确诊的或者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

若仅为疑似精神病,则医疗期期限按规定执行。

6医疗期满后,如何给员工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调岗权,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7员工泡长期病假,应该怎么解决

通常来说,员工是否恶意泡病假,企业一般都能区分。

关键在于企业怎么应对员工恶意泡病假?

1、完善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

例如应该规定履行病假手续时应该提交疾病诊断书、病假单、医药费发票等医院出具的证明。

2、如果病假手续齐全,企业有权利去医院核实病假证明是否真实。

3、从实务中来看,员工要求开具病假单,医生对病人情况的人性化考虑一般都会开具病假单,然而有的慢性病并非必然需要长时间休息。

如果事先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企业有权要求派员工陪同去指定医院进行诊断。

篇5: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法

工伤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劳保部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的法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解读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待遇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他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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