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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企业印章管理规定

企业印章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

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

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

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

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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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

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当参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各国内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印章管理规定【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统一管理,凸显印章在业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使用印章的责任和权限,规范印章雕刻及使用流程。

2、适用范围

公司各种印章的雕刻和使用。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的统一雕刻、保管及使用,负责按要求刻制公司各类印章以及印章启用前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公司作废印章的销毁。

3.2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用印文件的审批;

3.3采购部:负责报关专用章及报关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4计财部:因工作需要,财务部放置***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一枚,由财务部负责其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5.各单位需持有效的签字单到管理部使用对外印章。

4、内容

4.1定义

4.1.1行政公章是指“***公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决算及有约束力的文件等。

4.1.2业务专用章

4.1.2.1对外业务专用章是指对外联系频繁或工作性质决定需有印章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所规定专项业务,但不包括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如人事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4.1.2.2内部业务用章是指公司内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对外使用。

4.1.3党工团印章

党工团印章是指只限于党工团组织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使用,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4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4.1.5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是指用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2印章雕刻

4.2.1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提出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

除公司刻制行政公章外,公司下属各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准刻制行政公章。

4.2.2负责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单位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4.2.4党工团印章由党工团组织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党工团负责人批准,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原则上二级党工团组织不再刻制印章。

申请和刻制的有关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5公司其它类业务章,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

4.2.6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销售等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4.2.7申请刻制各类印章,都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按印章刻制流程逐级签字,持有效的刻制申请表交由管理部专人负责到公司定点刻字社刻制。

4.2.8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总经办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由总经办下发到单位并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后方可使用。

4.3印章使用

4.3.1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一),原则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任何人不能在空白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特殊情况例外。

4.3.2党工团组织印章,使用时需经党工团组织负责人批准。

使用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3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用印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空白文件严禁用印。

4.3.4法人印使用时原则上需经法人代表本人签字批准,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二),持有效申请单到总经办用印。

4.3.5合同专用章使用有关程序参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4.4印章保管规定

4.4.1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统一由总经办指定专人保管。

4.4.2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领导明确部门保管人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保管。

4.4.3党工团组织印章由总经办领导明确其保管人和责任人。

4.4.4如印章保管人和责任人变更,需填写《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附件三),交到管理部备案。

4.4.5印章须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

对乱用或严重失职加盖印章,丢失印章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4.5印章销毁

4.5.1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总经办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总经办,并定期销毁。

4.5.2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四),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总经办登记备案。

由总经办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篇2: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

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刻章制度。

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

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

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

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

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

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

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

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

凡符合安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篇3: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

文件全文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篇4:机关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怎么拟定?请看下面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哦!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1】

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

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

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

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镇党委印章使用由镇委书记批准;

(2)镇政府印章使用由镇长批准;

(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需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

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

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

如使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承担。

3、机关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

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须按使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印模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4、机关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单位印章使用规定【2】

印章是单位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委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

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经审批。

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

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2】

【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KeyInfrastructure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条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03]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执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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