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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地质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规定,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条负责矿井地质及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审核、组织实施和总结,上报资料及时准确,搞好物探管理。

负责收集整理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建立健全地质及水文地质台帐,严格按要求编制各种地质及水文地质图纸。

负责本专业的技术报告和总结,经常及时地深入现场,实测和掌握现场状况。及时编制地质说明书,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采区和工作面结束后,及时编制采后总结。

第三条负责雨季防排水计划的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参加矿井生产计划、规划、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开拓,延伸工作面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地质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八条对本人承担的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执行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地质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未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负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井区水文地质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指示、规定,搞好本井(区)水文地质工作。

2、及时深入现场,进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掌握全矿井的涌水量变化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

3、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和“防、堵、疏、排、截”安全技术措施,作好水情水害预报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4、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设计,并做好探放水工作总结。

5、负责建立健全各种水文地质及防治水资料。

6、对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负全面责任。

篇3:地质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地质技术政策,负责矿山部地质、探矿、储量、水文技术安全工作。

2、根据公司要求和生产工程布置需要,制定年、季、月地质、水文、探矿、储量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3、组织编写(修改)地质报告、有关专题地质报告及地质资料的技术审核。

4、对地质技术工作进行指导,经常深入第一线,负责井巷地质编录,解决地质疑难问题,并做好记录,为矿山工程施工奠定基础。

5、对违反采矿程序等安全隐患及违反技术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提出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方面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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