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服务培训手册大纲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餐饮连锁服务培训手册大纲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0

目录

前言

1.培训期间规章制度、作息时间及培训班委成员、职责2.培训中学员注意事项3.学习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章公司介绍及企业文化

第一节公司简介

1.”*****文化主题餐厅”集团总公司简介

2.”*****文化主题餐厅”隶属公司

3.公司成长历程

2.公司组织架构

3.公司领导班组

4.”*****文化主题餐厅”有限公司简介

5.公司徽标含义

第二节企业文化

店训

企业宗旨

企业精神

经营理念

服务理念

质量理念

人才理念

质量方针

质量目标

管理原则

工作作风

第三节价值观念

1.”*****文化主题餐厅”理念

2.”*****文化主题餐厅”思维

3.”*****文化主题餐厅”素质

章节小结

第二章餐厅知识

第一节餐厅概述

1.餐厅含义

2.餐厅分类

3.餐厅部门设置

4.餐厅定义及分类

第二节了解服务行业

1.服务的定义

2.服务意识

3.服务质量的基本内容

4.服务准绳

第三节安全与消防知识

1.安全的重要性

2.燃烧的基本知识

3.防火的四种基本措施

4.灭火的基本方法

5.了解灭火器材及使用

6.发生火灾措施与逃生注意事项

7.餐厅厨房防火

8.遇意外事故处理事宜

9.防火、防盗、防意外

10.实际操练

第四节成功服务员的素质

第五节入岗准备及工作中的十二种情景规则

1.当服务员进入公司大厦时

2.当服务员进入岗位时

3.当服务员“问好”时

4.当服务员遇到客人或上级时

5.当服务员在工作时

6.当客人向服务员询问时

7.当服务员接电话时

8.当服务员准备下班时

9.当下级接受上级任务时

10.当服务员向上级汇报工作时

11.当服务员接受公司治安管理时

第六节餐厅卫生

1.餐厅基本卫生知识

2.个人卫生检查标准

3.工作卫生

4.餐厅卫生标准

(1)餐厅环境卫生要求

(2)厅面卫生标准

(3)餐饮设备卫生标准

(4)卫生间卫生标准

第七节服务员职业道德

章节小结

理论考核

篇2:餐饮连锁公司章程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农香园品牌为基础,在做好单店经营的同时,组织相关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组织特色食品、绿色饮料、高档白酒的研发生产;组织农香园品牌饭庄连锁经营;组织农香园节能分餐火锅成套装置的生产运用和普及推广;开展特色火锅店连锁经营;开展餐饮业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相关产业的配套发展,打造农香园企业产业链条并最终实现农香园企业的跨地域和跨行业规模发展。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初步确定为: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63号附1号农香园饭庄5楼(普定县城外环路自来水公司路口—顺达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东签名:

篇3:连锁餐饮企业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连锁餐饮各部门卫生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和卫生制度

1、外省市采购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防疫检验,并持有合格证。

2、食品进、出库必须坚持先进先出。做好质量验收、验发工作,并登记入帐。

3、食品必须按类堆放,做到定置管理,注明数量及入库日期。

4、调味品、辅料必须存放在有盖容器内,并标明品名,做到无虫、无霉变。

5、冰库、冰箱专人负责,定期保洁、无异味。存放的食品必须堆放整齐,隔墙离地。环境无油垢、无幛螂、无鼠迹。

二、面点间卫生制度

1、所用原料必需做到卫生、新鲜、无杂质、无腥味。

2、加工用具、容器、蒸笼(格)必须整洁完好。

3、冰箱内生熟食品和半成品要分开,成品要专格盛放。

4、操作间内环境卫生做到整洁、无虫害,地面无油垢、无积水。

5、工作人员要保持工作衣帽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首饰。上岗必须戴口罩。

三、厨房间管理和卫生制度

1、严禁加工、烹调有害和变质的食品。菜肴成品必须保证质量,生熟食品盛器有标记,并严格分开使用。

2、墙面、盛器、用具、工作台等无积尘、无油垢,地面无积水。

3、冰箱内食品分类用盘存放,不叠盘,生熟分开,内外保持整洁无油垢、无异味。

4、成品橱内整洁、无积尘、无蟑螂、无鼠迹。

5、辅料、调味品必须放置在盛器内,做到无霉变、无虫害、用后加盖。

6、垃圾桶加盖密封,周围清洁、无蝇,垃圾及时清除。

7、工作人员保持工作衣帽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戴首饰。上岗必须戴口罩。

篇4:连锁餐饮厨部行政处罚条例书面警告

二、书面警告有下列过失者,将受到书面警告,并处以经济处罚,罚款额为15--50元,三次书面警告后,即给予严重警告。

1、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罚款30元。

2、三次口头警转成书面警告者,罚款20元。3、工作失职,引起客人投诉,或提出书面意见的,罚款20元。

4、无故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薪,并记书面警告。

5、漫骂上司、同事或语言粗俗、争吵者,罚款20元。

6、违操作规程,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者,罚款50元。

7、对在厨房偷吃,上班时间高声谈笑、围观闲聊者,罚款50元。

8、申购原料单,申购数量不准确,导致产品过多极压变质者,罚款30元。

9、验货时工作态毒不认真,导致原料不合格而造成产品质量的不到保证,罚款50元。

10、厨房环境卫生或食品卫生不能达标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5元。

11、擅自将厨房物用品带回宿舍共私人使用者,对其责任人罚款20元。

12、对已办理辞职手续或开除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在宿舍留宿或逗留,如发现有该情况,将对行真政主管50元的罚款。

篇5:连锁餐饮厨房质检奖惩条例原料进货处罚

(1)各部门固定验货人员,凡迟到者,每次处以10元以上的罚款;不参与验货者处以该部门部长处以20元罚款。

(2)原料申购时,数量不准确或模糊,或未申购,导致产品估清或多积压变质者,对开单责任人和该部部长处以20元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中午1:30,晚8:30)一次。

(3)各部门开单一式三份(底单、质检、采货),验货人必须照单受货,未经质检厨师长同意多收者,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4)验货不认真,致使腐烂变质或不合格原料进入中厨房,造成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处以责任人30元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5)各验收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验收工作态度,纯属私自(未经协商同意)行为,对共货商刁难,造成原材料回货不足而造成估清者,处以50元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6)各验货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中午10:00以前,下午17:00以前冬季另订)内行使完收货权力,未经质检厨师长允许而擅自验货者,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7)验收后不及时见将合格原料整理进入中厨部而导致原料变质或长时间搁置在外,则处以责任人及该部部长每人20员的罚款。

(8)每日各部部长必须准时、准确上交原料进货报告,凡迟交或不交者,罚款10元活或20元(中午10:30,晚上17:00)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