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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追查分析统计报告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法规,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报告、处理、统计处发生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报告

1、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项目部上下所有工作区域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及岗位工必须立即向项目部值班领导、调度室、安监站汇报。

(2)项目部值班领导、调度室、安监站任何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都必须及时相互通知转告,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处主管部门。调度室必须立即按事故等级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即:各类非伤亡事故、轻伤及以下事故,通知项目部领导;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在通知上述人员和单位的同时,要立即通知处分管领导,有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处长、上级主管部门、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然后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电传公司调度室内和安全监察部。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通知时间。

(3)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汇报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现场示意图。

(5)各有关方面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记录汇报时间、汇报人姓名。

(6)根据事故情况,由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未到前由项目部值班领导)决定是否请求当地医院的协助抢救。

2、其它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同意后,方可清理。

(2)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否则除责令补报外,将根据情节对事故单位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评先资格和相关奖励。

二、事故的登记

1、项目部调度室、安监站都必须建立健全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簿及事故分析记录簿。

2、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到处社保科(合同工报工资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办理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医院给受伤人做出的合法诊断证明送交安全监察处,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三、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处长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监、工会、劳资、调度、生产技术科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处理结果是由安监处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结案。

3、轻伤事故由项目部项目部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书记、处派驻安全特派员、安监站、调度室、工会、工程技术部、经营管理部、机电、通风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4、非伤亡重大、特大事故由处分管副处长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全监察处、处工会、工资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及事故单位参加。处理结果由安监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非伤亡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并将结果报安全监察处备案。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事故单位按统一格式、内容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监察处。报告拟出后,必须经事故分析主持人审查定稿。

6、事故的防范措施由事故分析主持人组织制定,由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落实兑现。安监站组织复查,未按期落实兑现,按违章作业论处。

四、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1、事故调查方法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尽快护送升井救治。处领导、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处要尽快派员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的原因,测绘事故图,向现场人员了解事故经过,搜集人证和物证,并做好记录。

2、事故分析的方法和任务

(1)事故分析的方法

为了便于查证核实事故经过的细节,应先对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个别单独调查,调查由询问人员和记录员(也可由询问者兼作记录人)进行,调查中有疑点时,现场进行复查、取证。需要证实设备性能时,事故单位要配合进行试验。同时,还要检查值班记录、班前班后会记录、安全承诺签名簿、作业规程等。各方面检查结束后,再召集有关方面对面分析。

(2)事故分析的任务

通过事故分析,必须取得如下结果:

①确认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

②查明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现场引发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对引发事故有主导作用的原因)及其他原因(除直接和主要原因之外的原因)

③按事故分类确定事故性质

④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要规定措施的兑现时间和负责人);

⑤确定事故的责任,将事故责任落实到人;

⑥事故处理和处理意见(按处安全奖惩条例、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直至依法处理);

⑦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人员、事故经过、原因、事故草图、责任认定、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等)要符合分析结果,文字准确简练,条理清晰,书写整洁、并附有关的调查证明材料。报告中还要记载参加调查分析人员的名单、责任者本人的书面检查等。

3、事故的处理:

(1)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责任事故:是指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三违”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2)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事故统计

1、项目部安监站负责事故统计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项目部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2、事故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做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填报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及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发生事故后立即将上述两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按规定建立和填写事故台帐,将有关材料入档保管,做到“帐、证、档案”等齐全。

六、事故管理处罚的规定

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本处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1)项目部各单位发生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及时汇报或区队值班负责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的。

(2)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抢救、调查、分析的;现场抢救事故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临阵脱逃的,给予行政处分。

(3)事故发生后,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员漠不关心或在对事故处理程序上失误或失职的。

(4)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未及时递交的。

(5)事故处理中,如发现包庇肇事者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篇2:机电事故追查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转,减少机电事故发生,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鑫铜公司机电事故追查分析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单位。

第二章机电事故分析追查程序

第一条发生机电伤亡事故及重大机电直接责任事故时,由机电副副总、安全副副总组织,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机电事故责任单位共同派人到事故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并及时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

第二条发生机电重伤事故及机电二级责任事故时,由机运部部长组织,机运部、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

第三条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并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机运部。

第三章机电事故汇报及组织追查

第一条发生机电事故的单位,要按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公司领导和部室汇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队长500元。

第二条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部室要求的时间,把需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组织到位。人员不能按时组织到位的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缺少一人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罚款50元。

第三条机运部对于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追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的机电事故,各单位要主动进行追查分析,结果上报机运部,月底由包队人员核实区队落实情况。不分析,一经发现,首先对队长、书记、值班队长、跟班队长每人罚款200元,然后机运部再按规定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条对于潜水泵和7.5kW以上电机烧坏的,使用单位要认真进行追查分析,结果上报机运部。

第六条对于失爆、保护不起作用提出未整改的,区队要拿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机运部对辅助队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采掘队影响8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追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辅助队影响生产4小时以下的机电事故,采掘队影响生产8h以下的机电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追查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机运部。

第四章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原则

第一条对机电事故分析追查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处分不放过)进行追查分析。事故分析报告上必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对事故的防范措施应提出时间要求,到期应由专门部门检查落实。

第二条对每起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后,负责组织分析的部室要及时将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在调度会议上通报。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存档。

第三条对每起机电事故的处理意见,应参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对应的条款去执行。无相对应条款的,可比照以前同类事故的处理意见执行,或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每起事故的分析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要在班前会上进行通报,其它单位要组织学习,以便从事故中接受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机电事故原因的追查分析

第一条机电事故的原因应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追查分析:

(一)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

(四)是否存在领导违章指挥现象,工作安排是否到位。

(五)司机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六)日常检查维护是否按检修检查制度执行。

(七)检修是否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篇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把当月瓦斯超限记录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4:车辆事故汇报追查制度

(一)、事故汇报及追查

1.跟班副队长是区队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机电、工程质量等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2.调度室电话为:?

队部电话:8229605?8229828?8229837

3.?汇报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经过、人员受伤情况、损失程度等。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报矿安全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

5.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下以及的事故,车队负责组织追查,将处理结果报矿领导。

6.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上以及或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应报矿机电信息中心、安管办,组织追查。

7.坚持一事一分析的制度。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领导在班后及时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后做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8.建立事故追查记录,对事故的分析情况,事故起因、经过、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意见及参加分析的人员等要做详细记录,组织工人学习典型事故案例,共同吸取事故教训。

9.对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二)、车辆损坏、事故的划分

1.车辆损坏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事件。司机在井上、下肇事后,必须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如不汇报,每次处罚200元,同时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原处罚加倍。

2.车辆事故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自身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上或对第三者及本人造成人身伤害、伤亡、物件损坏、损毁的事件。

(三)、处理办法

1.事故处罚按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赔偿。

标准是: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下,赔偿100%;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以上,2000元以上部分承担50%,上线不超过5000元。外委队司机或雇佣司机,直接经济损失由所雇佣单位落实全额赔偿。

2.所有驾驶员驾驶我矿生产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每次罚款500元。

3.由矿主管部门、安管办、车队及责任人共同召开追查会。对一年内有肇事的驾驶员,在当年年度内,取消评先、评优等奖励资格。

4.车辆损坏的鉴定由矿机电信息中心、车队及维修厂家共同鉴定并定价。

5.对于轮胎的损坏按第1条执行(不包括非人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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