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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篇2:机电事故追查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转,减少机电事故发生,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鑫铜公司机电事故追查分析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单位。

第二章机电事故分析追查程序

第一条发生机电伤亡事故及重大机电直接责任事故时,由机电副副总、安全副副总组织,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机电事故责任单位共同派人到事故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并及时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

第二条发生机电重伤事故及机电二级责任事故时,由机运部部长组织,机运部、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

第三条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并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机运部。

第三章机电事故汇报及组织追查

第一条发生机电事故的单位,要按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公司领导和部室汇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队长500元。

第二条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部室要求的时间,把需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组织到位。人员不能按时组织到位的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缺少一人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罚款50元。

第三条机运部对于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追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的机电事故,各单位要主动进行追查分析,结果上报机运部,月底由包队人员核实区队落实情况。不分析,一经发现,首先对队长、书记、值班队长、跟班队长每人罚款200元,然后机运部再按规定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条对于潜水泵和7.5kW以上电机烧坏的,使用单位要认真进行追查分析,结果上报机运部。

第六条对于失爆、保护不起作用提出未整改的,区队要拿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机运部对辅助队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采掘队影响8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追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辅助队影响生产4小时以下的机电事故,采掘队影响生产8h以下的机电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追查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机运部。

第四章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原则

第一条对机电事故分析追查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处分不放过)进行追查分析。事故分析报告上必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对事故的防范措施应提出时间要求,到期应由专门部门检查落实。

第二条对每起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后,负责组织分析的部室要及时将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在调度会议上通报。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存档。

第三条对每起机电事故的处理意见,应参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对应的条款去执行。无相对应条款的,可比照以前同类事故的处理意见执行,或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每起事故的分析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要在班前会上进行通报,其它单位要组织学习,以便从事故中接受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机电事故原因的追查分析

第一条机电事故的原因应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追查分析:

(一)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

(四)是否存在领导违章指挥现象,工作安排是否到位。

(五)司机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六)日常检查维护是否按检修检查制度执行。

(七)检修是否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篇3:安全监察部事故调查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指示精神。

第二条在部长的领导下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工作,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条督促所属各矿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与延期的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办理临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及时掌握所属煤矿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实施重点监控。

第五条指导各煤矿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积极参与煤矿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并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六条协助安监部各科室,作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参与煤业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现场调研办公等活动。

第七条协助部长制定、完善有关业务制度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4:矿山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其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一、危险源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矿山企业的危险源(点)有:

1、有坍塌、倾覆、压埋的场所;

2、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

3、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的场所;

4、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5、有提升、吊运系统危险的场所;

6、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

7、有触电危险的场所;

8、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

9、有被机械绞、碾、碰挤和撞击的场所;

10、有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

三、对危险源(点)进行分析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及机制;

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

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四、通过对危险源(点)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

A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矿)、厂队车间(采区)、班组三级控制管理;

B级:较大危险源,由厂队车间(采区)、班组二级控制管理;

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

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六、三级危险源(点)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对于检查发现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由经理(矿长)指定一名公司(矿)级副职负责,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进行演练,必要时加以修订。

1、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预案编制小组,指定负责人。

2、参阅现有的应急预案。这是防止预案相互交叉和予盾、获取相关资料的有效办法,有利于促进所指定的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协调。

3、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4、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的评估。确认现有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其充分性进行评估。

5、完成应急预案编制。提出应急所需人员、设备和程序。

6、提出预案的落实、更新、培训和演练计划。

九、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机构,由公司(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设备、运输、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参加。

篇5: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4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6条?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7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8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第9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0条?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起事故性质和原因做出结论,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追究联保、互保和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11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12条?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13条?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14条?轻伤、重伤事故:矿组织事故调查确认性质后,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依据伤情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下发通报。事故通报所制定的措施作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

第15条?重伤以上事故:矿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局事故调查组下达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16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事故统计

第17条?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及统计》要求,全面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18条?统计范围: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19条?统计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20条?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填写上报。

第21条?调度室、安全科和矿属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分析记录本。

第22条?矿属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安全科办理工伤手续,各单位办理工伤手续时必须携带矿医院给伤者出据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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