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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8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

第9条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

第10条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条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配合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条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的经验。学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及时升级监控系统。

第13条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进行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基建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2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3条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基建科科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4条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第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基建科科长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基建科技术员对土建技术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监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组。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采煤监区监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监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采煤工组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对采煤监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协助监区长组织好本监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监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负责搜集本监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犯人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采煤监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编制的采煤监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监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机电技术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机电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标准,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2、负责全矿机电设备检修、安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实施及机电设计工作;决;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对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研究解,参加机电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4、参加安全活动日和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整改工作;

5、抓好机电设备安装和维修质量,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篇5:通风技术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对矿井"一通三防"中的安全技术直接负责;

2、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矿井通风网络,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3、参予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对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情况提出意见,把好通风安全关;

4、对一通三防"中的安全隐患,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处理;

5、确定局扇、风门、风桥、风窗、闭密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提出施工要求并具体指导施工;

6、编制矿井通风设计、瓦斯排放、防灭火等措施,并具体指导实施;

7、对瓦检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8、参加井下采掘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9、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制定救灾中的通风措施,参加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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