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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基建科技术主管是基建科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2条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第3条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第4条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第5条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6条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基建科技术主管对土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基建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2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3条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基建科科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4条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第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基建科科长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基建科技术员对土建技术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按规定未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负责监区(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监区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组织好本监区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采煤监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本监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0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1条?采煤监区监区长没有组织好采煤监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组织好本监区新学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采煤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采煤监区监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采煤队(班)不能够很好的协调工作,采煤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采煤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采煤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监区长外出期间不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监区长负直接或重要责任,落实、考核不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6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要求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未组织本监区的生产隐患排查会,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面的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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