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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采煤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监区长外出期间不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监区长负直接或重要责任,落实、考核不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6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要求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未组织本监区的生产隐患排查会,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面的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监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组。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采煤监区监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监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采煤工组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对采煤监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协助监区长组织好本监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监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负责搜集本监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犯人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采煤监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编制的采煤监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监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分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合理组织、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靠岗,杜绝井下罪犯脱管、失控。

第5条认真巡回检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对职能部门、监区安排的任务,职能部门、监区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现场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各类任务、隐患,问题的落实、防范情况及时向监区汇报。

第7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第8条对当班发生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跟班靠岗,靠前指挥,经常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6条深入井下生产现场,组织分监区罪犯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狠反“三违”。当月完成监狱(监区)规定的下井个数。

第7条当班发生各类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未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未对安全工作进行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实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做好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安排处理不安全隐患并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6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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