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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3条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6条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安全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科长助理对科长安排的具体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及科内日常工作,当好科长助手。

第3条全面掌握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事故隐患,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抓好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大胆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安监员、信息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4条带领安全统计员搞好安全统计,对安全统计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5条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科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并搞好安全宣传工作。

第6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防范措施。

第7条组织并带头查出“三违”,行使处罚权。

第8条参加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并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第12条安全科科长助理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发现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服,没有及时修改或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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