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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同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使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通防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防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执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长是安全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技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惩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安全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全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全科长未在岗位时,安全科副科长应承担安全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全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安全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科长助理对科长安排的具体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及科内日常工作,当好科长助手。

第3条全面掌握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事故隐患,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抓好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大胆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安监员、信息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4条带领安全统计员搞好安全统计,对安全统计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5条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科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并搞好安全宣传工作。

第6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防范措施。

第7条组织并带头查出“三违”,行使处罚权。

第8条参加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并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第12条安全科科长助理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发现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服,没有及时修改或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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