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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通防科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实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要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地测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是地测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科长、副科长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测量新技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建设服务。

第3条明确分工,划分技术工作责任范围,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对危及安全的地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4条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井巷地质、控制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负责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7条按领导安排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及时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9条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透窝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0条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条负责地测专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2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对本地质、测量工作技术负责。

第18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巷道透窝通知单而造成水害或透窝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排查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重要责任。

第21条未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造成回采率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未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或资料丢失管理混乱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3条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篇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拘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篇4: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6条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14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篇5: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在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6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7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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