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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通防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防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执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安全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全科长未在岗位时,安全科副科长应承担安全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全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检科副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对分管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积极认真做好分管业务工作,当好科长的助手。

2.监督检查各单位在生产中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措施及矿领导、科长的安全生产指令、指示、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3.依法依章监督检查,按章办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情枉法、不当老好人,狠抓安全生产管理。

4.参加集团公司、矿、科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安全会议、现场办公,参加班前会,参加科室值班,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布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做好安瓦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5.参加制定、修订并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每月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

6.参加抢险救援,组织一般工伤事故追查。

7.参加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并提出措施、意见。

8.组织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工作考核评比,并提出奖惩意见。

9.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学习。

10.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认真监督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指导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发现隐患立即向调度室或科长汇报,并在安全部门内通报,督促安瓦员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隐患处理关,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撤人。

11.向科长或矿上汇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及提出搞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和矿井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12.按时完成矿、科安排的临时任务。

篇4: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6条按规定安排专人及时填绘交换图。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7条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测量工作;

第8条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按要求安排专人及时打印各种图纸;

第9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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