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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坚持八小工作制,坚持现场交接班,必须持证上岗。

2、负责井下瓦斯抽放、瓦斯排放、探放水、测压、地质等钻孔的施工。

3、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型号钻机的工作原理、构造、装备情况。

4、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型号钻机的操作技能,达到操作熟练。

5、钻机入井施工前,必须对钻机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施工。

6、钻机的安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钻探工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钻孔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措施要求的方位、倾角、孔深等参数进行施工。

8、现场施工中,必须根据钻场附近的煤(岩)性质情况进行调压施工,严禁因操作不当发生卡、埋钻现象。

9、必须真实、准确作好有关施工参数记录,严禁出现假记、误记等现象。

10、施工中,钻机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修理,同时汇报调度室。

篇2:运输区装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是运输工区主井底装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按“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坚守岗位,持证上岗。

第2条工作前对耙装机各零部件全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问题如实汇报,请示解决,严禁带病工作。

第3条装岩机司机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工作原理和应会一般维修常识,工作中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机检查。

第4条装岩机的回头轮必须按矿规定:“牢固生根”。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断丝超过规定时,应立即更换。

第5条装岩机的卡轨器、护绳栏必须齐全可靠。

第6条装岩机工作时,前方严禁站人或干其它工作。

第7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装岩机司机对主井底装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装岩机司机对工作中违章作业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对相关安全隐患整改的,装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耙装机带病运转及发生故障未及时汇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洗煤离心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离心机司机是离心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离心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离心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离心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离心机司机必须保证离心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离心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离心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离心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离心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熟悉本岗位离心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及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运行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电机温度、离心机的轴承温度、风压、电机电流,确保机器处理正常运转状态。

第11条利用停车时间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处理运行中出现和停车后检查出的问题。

第12条离心机运转时轮轴不得串动,轴瓦温度不应超过65-70℃。

第13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4条离心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5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6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7条负责进行离心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8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9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0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离心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离心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5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6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9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0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离心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离心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离心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4:洗煤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给煤机司机是给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给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给煤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给煤机司机必须保证给煤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给煤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给煤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给煤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给煤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给煤机司机要熟悉本岗位给煤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给煤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给煤机司机要保证给煤机各转动部件的销子、螺钉都必须牢固。润滑必须良好。

第11条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禁止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

第12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

第13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应站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第14条注意观察各联接部件是否适当可靠,有无松脱或缺少。

第15条开车过程中要注意给煤量要均匀,煤中不得有杂物,如发现杂物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16条停车后检查溜槽有无堵塞或漏煤现象。

第17条给煤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8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9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负责进行给煤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1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按照“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3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4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给煤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给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0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给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6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5:洗煤浓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浓缩机司机是浓缩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浓缩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浓缩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浓缩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浓缩机司机必须保证浓缩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浓缩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浓缩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浓缩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浓缩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熟悉本岗位农缩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第9条掌握浓缩澄清的基本理论,本作业的工艺作用和要求,本厂煤泥水流程,浓缩入料的数、质量、浓度变化、粒度浓缩后的产品指标要求。

第10条熟练掌握浓缩机操作技术,能准确分析生产不良的原因,采取措施迅速扭转。

第11条利用停车时间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处理运行中出现和停车后检查出的问题。

第12条浓缩机各部位螺钉,必须牢固、齐全。如在运转中断销子,应立即停车修理。

第13条严禁在浓缩机走桥上存放杂物,防止工具、杂物等落入池内。

第14条浓缩机的架桥必须保持平整、光滑、无障碍物。

第15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6条浓缩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负责进行浓缩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浓缩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浓缩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1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浓缩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浓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浓缩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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