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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质部安全奖惩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11-18

安质部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管理,表彰先进,制止违规指挥和操作,确保项目部各项安全制度和办法落到实处,达到安全受控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处罚

(1)进入工地不戴安全帽、穿拖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负责人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200元,施工队员工第一次50元,第二次100元,屡教不改者,坚决清除出场。

(2)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危险地段作业不挂安全带钩,每人各罚款50元。

(3)基础开挖、临时便道危险地段、脚手架工作平台临边不进行防护,安全部门指出后仍不整改者处罚200元。

(4)铺设脚手板厚度不够6公分,出现断裂、破损不更换;连接部位出现探头板,每发现一处处罚100元。

(5)高空作业不设上下通道,而且不按标准搭设,无扶手和防滑措施处罚200元。

(6)爆破人员、龙门、吊车、翻斗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机械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吊装作业没有指定专人指挥,联络信号不规范每次罚款200元。

(7)钢筋运输车辆无标识,驾驶人员无证操作,驾驶时无人跟踪?望指挥,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8)隧道开挖支护不到位,防粉尘和通风设施不达标,逃生管道未按标准设置,处罚500元。

(9)隧道和其它夜间作业场地照明设施不足,电器设备不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设置,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没有配备专业电工或兼职电工,员工乱接电;配电箱停止作业后不上锁者每次处罚50元。

(10)电缆、电线不架空,在工地乱摆乱放;氧气、乙炔混放,未达到间隔距离;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消防设施未按规定配备;冬季和夜间在施工现场生明火取暖,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11)拌和机、轧石机、空压机等机械带病运转,防护罩脱落不安装者处罚100元。

(12)现场布置不符合创建文明工地要求,排水设施不完善,达不到防洪要求,安全警示标识不醒目,而且随地乱放;隧道内空气混浊,泥浆乱排放,弃渣乱倒,路基施工便道不洒水,出现尘土飞扬,造成污染;员工宿舍电线乱接,不整齐,不卫生处罚200元。

(13)电焊机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每次处罚50元。

(14)从高空作业处向下乱扔工具、材料和弃物者每次处罚200元。工作平台堆放材料超重处罚200元。

(15)夏季施工员工赤上身进入工地每人处罚50员,下河洗澡每人处罚200元。

(16)卷扬机、起重设备和各类提升吊具钢丝绳,出现断丝达5%以上仍不更换,固定不牢靠者处罚300元。

(17)施工现场不设立醒目劝阻闲杂人员出入的警示标识,施工人员和闲杂人员在一起接触闲聊每次处罚50元。

(18)交叉作业无专人望指挥每次处罚200元。

(19)遇严重恶劣天气或不良地质、隧道渗水、高空作业支撑倾斜等险情时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不听指挥和劝阻,仍坚持作业者处罚500元。

(20)安排不能从事隧道、高空作业,如高血压、精神病患者、弱智、童工等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处罚200元。

(21)进入隧道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发现一次处罚50元;违反规定带烟火和其它易燃易爆品进入隧道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2)火工品存放地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发现一次处罚300元,不按规定发放,每发现一次给当事人处罚600元,已发放但现场未用或未用完不按规定当日交回炸药库储存的,每发现一次给当事人处罚800元,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3)安质部和监理及业主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既不回复又不按期整改的,施工队处罚1000元,第二次处罚金额翻倍,连续5次后责令施工队出场;同一个问题在同一个人身上再犯者处罚金额翻倍,屡教不改者清出现场。

(二)奖励

(1)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能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和排除者,根据隐患可能造成后果情况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

(2)对发现所进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型号不匹配,规格不统一,视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检举人100元至1000元奖励。

(3)对敢于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防止重大安全未遂事故发生,给予200元至1000元之奖励。

(4)在重大险情面前临危不惧、奋勇当先、舍己救人救物,千方百计减轻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

篇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晋州市发达运输队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制定部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批准人: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晋州市发达运输队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确保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做到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的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根据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机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及奖惩管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5)《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3.2术语

本制度不涉及相关术语。

四、职责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2)公司专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安全科负责,考核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五、详细规定

5.1基本原则

(1)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2考核形式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采用现场检查、记录资料查阅、相关人员评议、平时统计汇总等方法,按公司分工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责任考核。

(2)考核评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3)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考核周期分别为每年1-6月,7-12月。考核结束次月的10日以前奖惩兑现。

5.3考核标准

(1)各级领导、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

(2)在责任制的考核上,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一百分除以条款数量。若发生重大事故,则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退出考核。

(3)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逐条评分,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总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细则见《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

5.4奖励规定

(1)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立功者;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

3)在紧急情况下,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

4)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者;

(2)一次性嘉奖,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核实验证,报公司经理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或以物质奖励。

(3)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及时的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

4)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

(4)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公司经理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

5)本年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5.4处罚规定

(1)在安全生产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

1)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

3)无证从事运输作业的或指派者;

4)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

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

6)不按规定报告交通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部门责任人;

7)擅自拆除或改动车辆动态监控装置的;

(2)违规操作发生的事故处罚

1)管理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总额20-50%的经济责任。

2)驾驶人员不听从按规定违反操作规程的,处以50-100元罚款。

3)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总额50-100%的经济责任。

(3)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被处罚三次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直至辞退。

(4)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其补报外,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安全生产规定处理。

2)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部门未能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对部门责任人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理。

3)对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200元的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2)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3)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4)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5)安全培训不到位。

(6)驾驶员及员工(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2)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3)伪造交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5)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7)有下列行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接受安技科的管理和监督,自行其事。

2)对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8)罚款处理,由安全科报公司经理审批,其经济处罚单交财务部扣款。

篇3:县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确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发生农电职工(包括临时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杜绝送电变电事故;

5、配电事故(倒杆、断线配变烧毁、出口故障24小时内未恢复送电)不超市局下达的指标;

6、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和锅炉压力爆炸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特大、重大的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的事故和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任;

3、送、变电和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长、专责,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4、低压电网发生事故,抄收班班长、供电所长、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5、由于管理不善给工企用户造成事故,追究供电所所长,营销科科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6、单位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7、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未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追究主管局长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2)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农电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3)喀喇沁旗农电局系统网内设备上工作的电工未参加安监部门年度《安规》考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分管局长的的责任;

8、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追究保卫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0、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和分管局长的责任;

第四条:电气设备管辖范围责任划分

1、66kv送电线路由兴达公司负责;

2、变电设备生技科负责;

3、10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由各供电所负责管理;

第二章: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单位的责任;

3、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追究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违纪者行政处分,给予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3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罚发生单位年度安全奖。

1、违章指挥;

2、带地线合闸;

3、带负荷拉刀闸;

4、误拉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

6、带电挂地线;

7、误登带电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误指挥、误发令;

10、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停电作业,一条线路多处施工且附近有带电线路,事先未认真核对所有作业点的线路名称及杆号,未安排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安全措施不完备就开工;

第八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200/次的元经济处罚

1、听到上级线路停电或系统停电,不办理工作票,见缝插针擅自作业;

2、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3、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4、拉开分支开关的停电作业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现场登杆或做其它的准备工作;

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就盲目登杆;

7、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还在工作;

8、不经请示汇报,将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9、验电不认真,对无电、有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经调度许可,值班员就擅自恢复送电;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工作范围;

12、工作票填写后,工作票签发人不详细审核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就签发;

13、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14、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九条: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作业;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4、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应挂接地线只做相应间短路,甚至不带接地线和验电器;

5、工作已经许可,但工作负责人不携带工作票,在现场乱指挥;

6、在同杆架设的线路,平行带电线路上工作,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7、高空作业,砍伐树木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8、工作隔日间断再恢复工作时,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10、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11、人在杆上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12、穿越带电线路放线、紧线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拟图板指示与现场运行接线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认真进行模拟操作,不认真核对设备名称及编号;

15、运行人员交~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经所长或领导同意擅自私下调班、连班;

16、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17、调度、变电值班人员空岗、擅离职守;

18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运行值班人员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19、全部检修结束后,未清点现场,将工具物品遗留在设备上;

20、设备清扫,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21、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电气检修试验;

22、高压试验现场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无人监护;

第十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作业前不填写工作票,作业完后补工作票;

2、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同志承担或虽委派却未通知全体工作班成员;

3、不能按工作票的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不能适时办理工作票延期许可手续;

4、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5、施工中该加装临时拉线的不加装;

6、未按《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

7、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

8、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9、使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

10、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2、装拆接地线不使用绝缘杆;

13、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

14、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所开关场地、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

15、电业生产、工作场所内小孩出入无人制止;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进入建筑,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2、在杆塔上作业,将安全帽挂在杆塔上或当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5、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6、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7、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8、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9、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2、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13、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4、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15、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500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100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100元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秋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4、班、组未按规定开展每周安全活动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7、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及格的人员;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四章: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20元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30%,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5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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