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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4-09-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包括:

  (一)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以下统称举办单独展);

  (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负责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出国办展的宏观管理,对组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出国办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展单位

  第五条: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第六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

  第七条: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贸促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按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

第三章审批的权限

  第十条: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计划,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会签后,抱国务院审批,其他出国办展计划一律由贸促会审批。

第四章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一条: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国家,名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

  第十二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计划抄送外经贸部),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

  第十三条: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原则上6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上半的计划,9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下半的计划,12月份审批补报的第二年度计划,3月份审批当年补报的计划),并核发出国办展批准件。无特殊情况,不增加审批次数。

  第十四条:贸促会审批出国办展计划前,将拟审批同意的计划送外经贸部会签。外经贸部在收到该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会签。赴未建交国家办展计划同时送外交部会签。

  第十五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还应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

  第十六条: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至少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贸促会在收到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核,并核发出国办展备核件。备核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各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及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对展品实行查验放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相关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参展人员复核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第五章审批的依据和要求

  第十九条:审批出国办展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需要,赴展国政治、经济情况,赴某一国家或地区办展集中与否,展(博)览会展出效果,组展单位办展情况及企业参展情况,我驻赴展国使领馆意见等。

  第二十条:组展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出国办展计划,并须征得我驻赴展国使领馆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举办单独展,一年内一般不应超过两个。

  第二十二条:展团人员原则上按每个标准摊位(3×3平方米)2人计算,在外天数按实际展出天数前后最长各加4天计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和延长天数。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展和出国办展;办展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如有变动,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通报审批部门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

第六章展览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组展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信守承诺,注重服务,合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组展单位应应鼓励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加展出,严禁假冒伪劣、侵权知识产权的商品展出。

  第二十六条组展单位应注重贸易成交效果,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

  第二十七条组展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组织参战人员进行出国前外事纪律、保密制度、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学习;严禁借出国办展之机公费旅游。

  第二十八条组展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展团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展团的领导;组织参展企业做好布展工作,注重展团对外形象;展出期间,参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九条组展单位应接受我赴展国使领馆的领导,及时向使领馆汇报办展情况;严格遵守赴展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展(博)览会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对参加同一展(博)览会且组展单位多、展出规模大的展览团,贸促会视情况协调有关组展单位制定相应规则予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出国办展情况调查表及总结报贸促会和外经贸部。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出国办展情况报送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

  (二)转让批件:

  (三)借出国办展名义公费旅游;

  (四)擅自增加展团人数或延长在外天数;

  (五)侵权参展企业利益;

  (六)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组展单位在筹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贸促会可中止已批准的出国办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一年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造成严重后果;

  (二)涂改、倒卖批准或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三)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四)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给予撤销出国办展资格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多次出国办展;

  (二)伪造批件或多次涂改、倒卖批件;

  (三)在外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

  (四)两年内多次受到贸促会处罚;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在出国办展中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实行的出国办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办展计划,仍由外经贸部审批。

  附件:

出国办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

  一、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

  二、未建交国家。

篇2: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

业务需求背景

  佛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建立在行政审批平台之上的应用系统,基于法定的职责,其功能和运用相对独立。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促进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改造和建设,整合形成统一的行政服务电子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任务本身不包括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开发。在监督深度上,系统不必将单宗审批办件的整个业务流程纳入监督,重点关注接件、受理、审核、办结(发证)等业务环节,网上实时监督以行政审批单位为责任主体。行政审批发生过错的,以审批单位相对固定的联系人为预警对象,需要追究责任的,可通过事后监督进行调查处理。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项目通过监察系统数据采集加工、监察功能开发,促进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改造和建设,整合形成统一的行政服务电子平台,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下面是佛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系统架构图:

  一市五区建立统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平台。电子监察系统是基于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之上的顶层应用建设,系统从市直单位和各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采集监察数据,在统一数据库的基础上,建设一市五区统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平台为各区提供区级监察数据,分级分类为各区开放电子监察系统应用权限。

  建立统一的行政服务数据中心。五区都要进行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或改造,各区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独立运行,各区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必须将电子监察系统标准要求的数据报送市行政服务数据中心。

  市、区各行政审批实施业务部门必须按电子监察系统的标准要求提供行政审批数据给相应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各行政审批实施业务部门需要以电子监察系统数据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对现有系统进行建设和改造,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数据格式。

设计思想

  整个项目建设内容由以下5大部分组成:

  规范与标准建设

  电子监察系统软件与监察中心建设

  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改建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市直及各区部门业务系统接口建设

  在建设佛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时的主要工作除了电子监察系统原形构建以及软件开发、监察中心硬件建设之外,还包括电子监察与一站式审批数据交换标准制定,绩效评估管理标准制定,以及各个审批事项信息在系统中的定制等应用工作的推进。

  鉴于佛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数据都取自一市五区的行政审批管理与服务平台,而目前平台要适应电子监察和一站式审批还要进行必要的改造,因此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与“平台”改造同步进行,并且有较大的依赖关系。要求电子监察系统的承建商必须对五个系统现有“平台”的改造,从提供数据内容、标准及传输方案等提出要求,使之不但满足电子监察统一的要求,而且还要满足今后开展一站式审批的要求。这样就客观上对电子监察系统的各个开发商增加了整个项目技术抓总的任务。技术总体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结合国内的经验及佛山市电子监察和一站式审批的业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佛山市电子监察和一站式审批的数据交换标准;

  (二)制定实施电子监察与一站式审批数据交换技术方案,并与“平台”开发商沟通,统一数据交换模式;

  (三)了解一市五区行政审批平台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与建设的实施方案;

  (四)负责组织市区两级联网数据交换的系统调试与联调。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采用两横两纵的模式。所谓两横是指:区级监察中心与区级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横向监察联系以及市级监察中心与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横向监察联系;所谓两纵是指:市级监察中心与区级监察中心之间的纵向垂直监管联系以及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与下辖区级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垂直监管联系。总体建设思路示意图如下:

  图表1总体建设思路示意图

  基于两横两纵的建设总体思路,确定系统建设采用一市五区统一规划建设,各区各部门分开实现的方式。具体而言,电子监察系统在市专门领导小组的组织统筹下进行建设。市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研发电子监察核心系统软件,并根据系统建设的需求,结合各区以及市直审批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配套的开发任务和工作目标。各区、市直各审批部门单位依据市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分头按期完成相关开发任务,并同电子监察系统联通。

1、行政审批平台的建设或改造

  根据各区的不同情况可进行现有行政审批平台的改造或建设,区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可按如下方式进行:

  1)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改造。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根据市监察系统的数据需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平台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各区可以统一培训和实施。改造内容如下:

  数据库结构调整改造。遵循电子监察系统平台的标准和规范,充分满足电子监察系统数据需求;要与行政审批改革清理公布的结果保持一致;要保证政务公开的数据与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数据一致。

  数据采集接口建设。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行政审批实施业务部门的接口,采集行政审批业务中的需要监察的数据,并通过该接口与行政审批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保持同步。

  数据上传接口建设。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电子监察系统平台之间的接口,将监察所需数据项上传给市级平台,并实现监察系统平台数据与行政审批平台数据同步。

  原有功能改造。根据增加的监察数据项和过程数据,对所涉及到的现有功能要进行必要改造,主要要改造的功能有办件部分、中心管理部分、接口部分、相关审批等。

  2)南海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改造。南海区需要在现有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现有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改造,并按要求向市平台上报数据。

  3)顺德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建设。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暂未建成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应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统一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建设,并按要求向市平台上报监察数据。

  2、行政审批项目流程梳理和数据规范

  按照市统一制定的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各业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流程输理和数据规范。

  3、建设区行政审批平台与各审批业务系统的接口

  在完成业务部门审批项目流程梳理和数据规范工作之后,按照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各业务系统和行政审批平台之间的接口,以便监察数据项的采集。

  投入方式外包

  一次投入费用330万

  项目研发进度*.4―*年.1

  cio的作用和贡献

  一市五区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负责该系统建设的全面领导和宏观调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建设中的各方关系、批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项目建设合同、批准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启动、指导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

  “项目办”是项目管理、协调、监督和实施的责任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各种管理规范。该项目办由纪委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信息产业局相关科室联合组成,是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系统建设的日常工作,项目办的主要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审核项目的立项和规划、提出项目的初步预算方案、制定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办”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以真正发挥管理作用。

  调研小组实施调研,明确使用行政审批平台的项目、不使用行政审批平台的项目,根据此两种项目的数目、监察中心的建设任务、审批平台的建设或改造工作量,三者结合对项目总投资额进行估算。

  根据佛山市的建设任务、预算,进行立项和招标,同时与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签定监理合同,全面推进项目的实施。

  在市级建设中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协作,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区级建设中由区监察局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协作,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上支持。各区要进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及监察中心的建设。目前佛山市一市五区都已经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需要重新进行建设,但一市五区都未进行监察中心的建设,一市五区都要在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电子监察中心(挂牌电子监察室)。

  系统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通过这些功能的开发启用,达致以下建设目标:

(一)强化行政监察工作成效

  实现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数据视频、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使监察方式由事后监察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从源头上防治利用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同时,对超期限行政审批自动进行预警纠错,对行政效能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定期公布,促进提高行政效能,改进行政服务。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公布行政审批改革成果,明确市、区两级审批事权限;规范审批办理,明确办事指南,促进政务公开。利用电子程序控制审批设定、审批办理等权限,简化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建立行政审批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审批方式创新,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推动行政管理创新

  落实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决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对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控机制,保证事权下放到位,办理规范。利用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互动,督促行政审批关口继续向行政管理基层、向经济建设前线靠拢,使行政审批依法、高效、便民,推动形成“同城生活、同城便利”政务环境。

(四)提升电子政务建设水平

  整合信息资源,联通“信息孤岛”,整合市、区及各部门的行政业务信息,建立统一、集中、实时的政务信息数据中心。并以此为契机,更新提升行政审批业务应用系统,推动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对审批数据进行深层加工、利用,为政府决策提供快捷、可靠依据。

项目运行和维护情况

  自建自管/外包

  佛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从*年年建设完成以来,一直由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产业局、市监察局进行维护,还根据这3个单位和各行政审批业务部门的不同需求进行部分功能的完善和修改。

  有无评测结果/报告

  项目效益评估

  经济效益分析

  佛山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紧密结合佛山实际,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整合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涵盖一市五区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来说,需要实现的目标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通过系统建设,推动政务公开,实现对审批过程重要环节的实时在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

  2、通过系统建设,建立市级行政部门对下属区级单位审批的监管渠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建立运作规范、权责对称的行政管理机制;

  3、通过系统建设,规范电子政务建设的业务和技术标准,打破信息孤岛,整合形成全市性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促进电子政务建设;

  4、通过系统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我市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本身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创新之举,同时,又是一个有力抓手,以此为契机,将提高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推动行政管理创新,改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

  (一)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提高行政监察工作成效

  从过去的工作实践来看,我们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多地是通过查办投诉举报,即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人力资源有限,行政监督很难做到全面、客观、到位,工作效率也不够高。南海806案件的教训之一,就是对行政审批的监控不到位,为不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留下了空间。如果建成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每一项行政审批办理动态进行公开,进行数据视频、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将实现行政监察工作手段的创新,使监察方式由事后监察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有效防治利用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同时,电子监察系统能够对超期限审批自动进行预警纠错,对行政效能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可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进行政服务,有力推动政府的效能建设。

  从深圳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投入应用所取得的效果来看,系统的开发运用是成功的,社会效果很明显。系统启用以后,深圳市基本解决了行政许可业务超时限的问题,许可提前办结率逐月攀升。系统运行前提前办结率只有3%,今年1月份上升到47%,2月份为55.9%,3月份为59.6%,4月份已达到68.4%。政务公开不到位、违规收取证件工本费,工作人员离岗、仪表不文明等现象,也及时被发现并得到整改。在行政许可申请人中进行的满意度调查显示,群众对90%以上的单位的评分在90分以上。

  (二)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加快形成运作规范、统一高效、权责对称的行政管理体制

  佛山行政区域调整后,实行了新的行政管理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未能完全理顺,达到协调高效运作的效果。市、区审批事权不明晰,各区审批事权不统一,审批实施标准不一致,行政管理存在混乱现象。市直行政机关向各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后,由于缺乏便捷的管理手段,难以对下放事项审批实施有效监管,解决不了权责不对称的矛盾,削弱了简政放权积极性,并为进一步下放审批事权带来了更大阻力,从而降低了简政放权的政策效果。通过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可以明晰审批事权,设定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条件等审批要素,规范、控制审批权力,实现行政审批网上实时在线监督,使下放事权“看得见、管得住”,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监控机制,保证事权下放到位,办理规范。同时,实时共享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可以在权责统一的前提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回应各区要求进一步下放审批事权的呼声,促使行政审批关口继续向行政管理基层、向经济建设前线移动,推动形成“同城生活、同城便利”政务环境。

  (三)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市先后进行了三轮以精简审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还积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探索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但从外地和我市的改革实践来看,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改革成果很难巩固下来,改革在各种阻力影响下,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甚至最后流于形式。建成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可以设定电子程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固化下来,控制审批设定、审批办理等权限,简化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建立行政审批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四)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上新台阶

  过去几年以来,以建设部门业务系统为主要内容,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改善了行政管理,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依法行政。但是,目前我市电子政务发展、应用水平仍然不高,信息资源缺少整合,部门之间不能共享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形成了若干“信息孤岛”,大量信息资源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利用,电子政务的功效远未真正体现出来。如果以建设电子监察系统为突破口,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通过制订全市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整合市、区两级行政部门的审批业务信息采集,建立统一、集中、实时的政务信息数据中心,推动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必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步上新台阶。

篇3:出差人员审批与报销制度

  出差人员审批与报销制度

  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国内出差的报销及外地长驻人员。

  二、出差审批办法:

  1、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出差申请单”(见附件),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如要借款,应填写“领款单”,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借款金额。领款单凭出差申请单经财务部部长(5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副总)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同时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费用报销程序》予以报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费用须经董事长审核签字)。除按规定可报出租车费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如要乘座出租车,应事前向部门领导请示同意,报帐时由董事长签字认可。

  3、住宿费报销标准:注:(1)住宿费系指房间标准;

  (2)因特殊情况超标,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座工具标

  5、员工分类标准:

  第一类:公司领导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类:中层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

  第三类:工作人员指公司除一、二、四类之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类:安装维修人员。

  三、差旅费报销原则

  (1)区内出差(含龙宝、天城、五桥)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1.5元,中晚餐各2元。但每天报销的误餐费不得超过两餐。

  (2)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处理不予报销,低于限额的部分80%计算给个人,无住宿单据的一律按限额标准的70%计算给个人。

  (3)以下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在外地参加各种训练班(含学习)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4)出差乘坐火车、轮船,符合从晚上8点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或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规定标准的卧铺、舱位,符合以上规定未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补贴:

  A.慢车和直快列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补贴;特快列车非空调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补贴、空调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补贴;

  B.乘坐四等舱位(含四等舱位)的分别按实际乘坐舱位票价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其中四等舱位按票价的30%、五等卧按票价的40%、五等散按票价的60%计发补贴。

  (5)出差期间,若发生招待费,报销时须单独填报,要求写明发生费用原因,被招待对象及其联系电话和就餐金额。

  (6)出差补助天数实行:按出差自然(以日历为准)天数补助。

  (7)各部门派往外地长住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到达驻地后按以下标准实行包干:

  重庆、成都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35元包干;

  武汉、无锡等地,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45元包干;

  广州(京、津、沪、穗)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50元包干。

  (8)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9)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经批准才能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

  (10)出外学习、培训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果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已包含学习、培训、会议费用中的,凭会议证明和发票,在审核后按实报销学习、培训、会务费,不再另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如经审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多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5倍罚款,给予其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2倍的罚款。

  (11)严格控制出差人数,给多派人出差的部门领导处以多派人出差费用的2倍罚款。

  (12)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15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有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否则按应报金额的10%进行处罚,同时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每次。

  (13)出差人员随车(包括因工作需要随货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除按规定报销出差各项补贴外,可额外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重庆市范围内(除万州区、梁平、云阳、开县、忠县外不予补助)按一天补助,补助标准30元/天;四川、湖南、湖北、陕西、河南、贵州按二天补助,补助标准30元/天;其它地区按三天补助,补助标准30元/天。

  (14)异地分子公司工作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在深圳工作期间按正常上班计薪。

  四、本规定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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