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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4-04-18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组建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开发项目质量的全权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质量管理工作。

  2、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度、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制度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3、项目法人要组织制定开发项目的质量模板和质量计划。把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进行层层分解,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落实到末端。每一层次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予以明确。质量管理计划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

  4、项目法人要建立开发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评审制度。建立评审制度是保证和提高开发项目管理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下属及合作单位的奖惩依据。

  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质量主管负责人是项目质量主管直接责任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组建项目质量管理班子。

  2、项目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小组会议,将每一项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划分到责任人,确保各分部分项质量合格。

  3、组织项目全体人员制定质量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执行质量体系文件,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各种质量文件的审查。

  4、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不合格报告、各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5、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在项目上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及时作出科学的总结。

  6、加强公司内外协调,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供给,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满足合同需要。

  7、制定战略性计划,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关键目标的实现。

  8、完善内部基础管理,指导下属员工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

篇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

  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1.编制说明

为加强加强在建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明确项目质量管理行为,提升项目质量管理效率,特编制此计划。

2.质量管理目标

2.1竣工交验一次合格率100%;

2.2分部、分项合格率100%;

2.3业主满意率90%。

3.质量管理方针

该计划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本质量控制和管理计划将覆盖整个建设过程。

4.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

5.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措施

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制订和通过现场各种质量检查制度,组织现场质量检查,召开现场质量会议和质量专题会议,对现场的质量问题做出有效的处理意见。质量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质量规范、标准。采用正确的施工技术和方法以确保施工质量,定期检查施工质量以排除质量隐患;

建立周质量例会制度,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回顾上周现场发生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制订下周的工作安排,对现场经常发生的问题,要找出原因并制订解决方案;

现场质量检查分为日常质量巡检、周质量检查、专题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开展群众性全面质量管理,有计划、有目标的QC小组活动,解决施工中技术和质量问题;

所有质量控制人员在现场各把自己的质量关,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搜集各阶段的质量资料,做好过程控制。

6.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6.1主体结构施工前

6.1.1项目部对监理和总包进行质量、技术交底,根据合同要求,明确主体结构质量要求:明确主体结构质量一次性总体合格率不低于95%,各项实测质量指标参照技术交底质量要求制定;

6.1.2根据施工方案,墙柱支模、梁板支模、柱头钢筋工程做施工样板,项目部组织监理、总包进行样板验收;

6.1.3图纸会审,核对结构图、建筑图、水电图、精装修图,重点关注不同专业图纸的统一性、防渗漏节点、砌筑构造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等问题;

6.1.4项目部督促监理和总包根据施工计划制定实测实量计划,总包100%实测,监理督促总包全部实测并抽查不少于30%,确定各层结构实测时间、出数据时间。

6.2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

6.2.1监理对墙柱下口控制线、外墙垂直度控制线、标高控制线进行实时检查;

6.2.2监理进行墙柱、梁板模板工程的检查验收,检查上口控制线、平台模支撑体系,测量平台模平整度、墙柱模板垂直度;

6.2.3监理须对墙、柱、梁板钢筋工程进行隐蔽验收;

6.2.4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监理督促总包实时测量顶棚平整度、墙柱垂直度和平整度,检查调整支模体系,检查楼板厚度;

6.2.5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及时养护,管线压槽深度不大于15mm,楼面达到初凝强度(1.2MPa)后方可上材料、进行作业,监理逐层检查形成质量记录。

6.3主体结构拆模后

6.3.1项目部督促监理和总包严格执行实测实量计划,按时提交实测结果;

6.3.2监理督促总包单位逐层按照要求进行实测实量,测量数据注明在结构平面图上,建立结构分户实测实量档案;

6.3.3根据实测实量结果,项目部、监理、总包一起分析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未实现的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落实到后续楼层施工中;

6.3.4拆模清理完成后及时放砌筑控制线。

7.砌筑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7.1砌筑工程大面积施工前

7.1.1项目部对监理和总包进行质量、技术交底,制定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要求:

(1)砌筑质量一次性总体合格率不低于技术交底和质量要求,各项实测质量指标参照此标准制定;

(2)要求总包对砌筑材料、预制构件集中加工,砌筑砂浆进行集中搅拌。

7.1.2总包进行砌筑深化设计,绘制砌筑放线图、砌筑排砖图、砌筑构造深化图、水电定位图,编制砌筑工程施工方案和二次构件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和监理审核确认。

(1)砌筑构造深化平面图必须注明反坎、构造柱等二次构件的位置和尺寸。

7.1.3根据施工方案,做砌筑施工样板、户型样板,项目部组织监理、总包进行样板验收,重点关注砌筑灰缝、构造作法、二次构件、防渗漏节点;

7.1.4项目部督促监理和总包根据施工计划制定实测实量计划,监理督促总包100%实测,监理实测抽查不少于30%,确定各层砌筑实测时间、出数据时间。

7.2砌筑施工过程中

7.2.1监理进行砌筑放线、控制线、皮数杆放线检查,核对砌筑放线图和皮数杆图;

7.2.2监理对植筋、反坎、构造柱逐层检查验收,核对砌筑排砖图和砌筑深化平面图;

7.2.3监理和总包对进场砖材进行检查,对搅拌砂浆配比、正在使用中的砂浆保水性和时效进行检查;

7.2.4监理和总包一起对各班组砌筑情况严格按样板检查验收,要求班组配备必要的工具、及时自检灰缝质量、垂直度和平整度、洞口尺寸、窗台卧梁、门洞过梁、斜顶砖、三角预制块、空调洞预制块;

7.2.5监理督促总包、班组对完成的墙体及时实测,控制线上墙,检查数据上墙;

7.2.6斜顶砖完成后,才能进入水电安装阶段,监理和总包检查机械开槽、管线走向渗漏风险、管线固定、挂网、管线密集处浇筑混凝土情况。

7.3分楼层砌筑完成后

7.3.1监理督促总包单位逐层按照集团和区域评估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建立砌筑分户实测实量档案;

7.3.2根据实测实量结果,项目部、监理、总包一起分析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未实现的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落实到后续楼层施工中;

7.3.3砌筑按规定进行抽芯检测,分析改进砂浆配比、砌筑质量。

8.抹灰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8.1抹灰工程施工前

8.1.1项目部对监理和总包进行质量、技术交底,制定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要求:

(1)抹灰质量一次性总体合格率不低于技术交底和质量要求,各项实测质量指标参照此标准制定;

(2)要求总包实施抹灰砂浆集中搅拌,砂浆配比模式化,并对空鼓开裂要有具体的控制方法,监理须对控制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并签字;

8.1.2总包编制内外墙抹灰施工方案、抹灰收边收口定位图,报项目部和监理审核确认;

8.1.3根据施工方案,做抹灰施工样板、户型样板(包括铝合金门窗),项目部组织监理、总包进行样板验收。

8.2抹灰施工过程中

8.2.1监理对抹灰基层进行检查验收,重点关注基层清理、甩浆、挂网、灰饼等情况;

8.2.2监理检查砂浆搅拌配比,沙子须级配过筛;

8.2.3监理、总包对班组抹灰进行实时检查,分层抹灰、压实、收面;

8.2.4监理督促总包抹灰时,采取地面铺彩条布等措施收集落地砂浆,落地砂浆实时清理;

8.2.5监理和总包督促班组在砂浆初凝前检查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数据上墙,不合格点实时整改;

8.2.5监理督促总包及时进行抹灰洒水养护不少于3天。

8.3分楼层抹灰完成后

8.3.1监理督促总包单位逐层按照质量要求进行实测实量,并建立抹灰分户实测实量档案;

8.3.2根据实测实量结果,项目部、监理、总包一起分析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未实现的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落实到后续楼层施工中;

8.3.3抹灰完成后15天后,进行空鼓开裂检查、整改;

8.3.4抹灰完成后14天后,进行抹灰拉拔检测;

8.3.5阳角进行成品保护,斗车过路注意避免碰撞。

9施工过程控制

9.1场地移交:总包完成土方、土建工程后,监理组织总包和园建单位完成场地移交,三方现场签字确认;

9.2材料进场后,监理根据甲方定样确认后,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样板要求开始施工;监理负责施工过程中按施工样板验收、控制;

9.3绿化乔木定位需经设计师现场确认后方可种植,合理安排大乔木种植时间;

9.4施工过程中,监理负责检查复核放线定位和标高,注意园建和建筑、市政道路管网标高的相互关系。

9.5分项工程或工序验收

注意分项工程和工序验收,包括填土、管网、道路和铺贴混凝土工程、铺贴、涂料、防水、栏杆等部品、绿化等,具体按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9.6施工完成后

9.6.1施工完成后,项目部组织设计、客服、物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园建工程验收,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总结分析;

9.6.2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园建工程的成品保护,负责日常巡查看管至通过模拟验收、移交物业,期间如有损坏,施工单位负责恢复维护。

篇4:天然气管道安装(改造)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余姚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安装(改造)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余姚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提高管道安装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操作,促使管道安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及管理任务,根据《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结合给水管道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甲方决定对管道安装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罚,现细则明确如下:

1、乙方施工过程中因严重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被甲方的委托

单位(如建设局、水利局等)查实并反映到甲方领导处,乙方除按规定返工外每次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丙方每次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2、乙方制作项目相关人员通讯联系卡,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施工机械驾驶人员等)的相关证明,提交丙方审查,经查乙方谎报除改正外每次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柒天内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提交丙方审核,不按期上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丙方按规定督促核查报批,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4、乙方必须按图、按规范进行施工,丙方督促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图纸、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交底。工程设计变更时甲方须及时出具变更联系单并通知乙方;工程量变更时,乙方须及时(施工完后10天内)出具变更联系单,经丙方监理员和甲方施工员(可以草稿记录)签字认可,如拖延时间过长导致无法确定变更内容时以甲方施工员认定的工程量为准;丙方必须严格把关,督促乙方及时出具变更联系单,若丙方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

5、沟槽开挖及垫层的施工要求为:

沟槽开挖

地基质量

设计要求

边坡坡度

施工设计或规范要求

沟槽中心线每侧净宽

不小于槽底规定宽度的一半

槽底高程

土方±20mm

石方+20,-200mm

下管前水必须排干,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做好管道垫层(如实际施工中管沟原地基础较好而无须铺设垫层的,及时出变更联系单并在征得丙方和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施工),垫层材料严格按设计要求,必须保证厚度、宽度。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6、钢管安装要求为:

球管安装要求

轴线位置30mm

高程±20mm

接口环向间隙均匀

接口纵向间隙≮3mm

接口允许转角(曲线安装)

DN100-600

DN700-800

橡胶圈安装

不扭曲,与端面偏差±3mm

否则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7、钢管的法兰安装要求为:

钢管安装

轴线位置30mm

高程±20mm

法兰连接

法兰平行度D×1.5%且≤2mm

螺孔中心偏差≤5%孔径

螺拴安装方向一致,露出长度适当

焊接连接

坡口角度壁厚(mm)4-9

10-26

60-70

60±5

间隙

1.5-3.0

2.0-4.0

钝边厚度

1.0-1.5

1.0-2.0

错边平直度

1/5倍壁厚且≮2mm

焊隙外观符合GB50268-97表4.2.17要求

否则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8、管道材料(管材、管件、阀门、防腐材料等)规格和产地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采购进场,经自检合格后,向丙方报验,出现不按规定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使用的钢管管壁厚度如下:Φ108*4.5mm,Φ159*5mm,Φ219*6mm,Φ325*8mm,Φ426*10mm,Φ529*10mm,Φ630*10mm,Φ820*10mm,钢塑管壁厚选用标准(不包括衬塑管厚度)DN20*2.5mm,DN25*3.0mm,DN40*3.25mm,DN50*3.25mm,DN80*3.75mm,经甲方物供科和施工员抽查不能达到要求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处(详见材料结算价格手册);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500元/处;

9、管道覆土厚度(管顶到地面)要求:

管道新安装DN50及以下管道覆土厚度须达40厘米以上,DN80管道覆土厚度须达50厘米以上,DN100及以上管道覆土厚度须达70厘米以上;

横穿过路管覆土厚度不得小于80cm;

一户一表:DN50及以下管道覆土厚度须达20厘米以上,DN80管道覆土厚度须达40厘米以上,DN100及以上管道覆土厚度须达70厘米以上;

否则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丙方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特殊情况也必须征得丙方和甲方同意);

10、管道敷设后,回填土应夯实,管道两侧和管顶上30cm内不得有大块石回填。如没有合适的回填土,须及时与甲方施工员联系并落实回填土。回填土压实度按设计或规范要求(特殊情况也必须征得丙方和甲方同意),否则乙方返工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11、施工中检查砼级配的质量比,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各种配比的砼的质量比参考值为:

C15混凝土配比(公斤):水泥1:中砂2.66:级配碎石4.73:水0.65;

C20混凝土配比(公斤):水泥1:中砂2.21:级配碎石4.10:水0.57;

C25混凝土配比(公斤):水泥1:中砂1.81:级配碎石3.51:水0.5.

若水泥量出入较大时,再抽查砼试块,有不合格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

12、砼支墩的施工要求为:

支墩位置正确、合理

地基、后背情况

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砼配合比、砼试块强度

符合设计要求

否则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250元/处;

13、内外防腐应严格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内防腐采用IPN8710―2B二底二面;架空桥管外防腐采用IPN8710-2C耐候保色防腐涂料二底三面,厚度不小于0.3mm;埋地钢管外防腐采用IPN8710-2A四油两布工艺,总厚度不小于0.6mm;不按工艺要求施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500元/处;

14、管接口外防腐细部要求为:

钢管接口外防腐

基层处理

无锈

玻璃布缠绕

压边宽度30-40mm

搭接长度≮100mm

油浸透率≥95%

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外观涂层均匀无摺皱、空泡、凝块现象

粘附性

首层100%粘附在管表面

检查发现钢管和配件未按上述要求作防腐处理或措施不到位的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15、乙方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到岗率应达到80%以上,日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以丙方考勤为准,若每减少一天应承担违约金500元。丙方驻地监理到岗率不少于90%,以甲方施工员考勤为准,每减少一天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16、原则上管沟开挖后的湿土和不可用的余土须外运,如检查中发现该问题而影响回填质量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17、安装给水管道在未通水前应封堵两头及其它口子,以防异物进入管道内堵塞、污染管道。如检查中发现该问题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18、为了减少水头损失,管道安装中应尽量减少弯头,特别是大角度的弯头,如施工中为图施工方便而增加弯头,该处工程量不得记入结算中,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督促乙方按图施工,发现问题督促乙方及时返工;

19、水压试验要求:DN100管以上,长度100米以上新安装管道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

试压段长度≤1km

后背检查

原状土、墙壁面平整与管轴线垂直

压力表(精度、量程、表径)

精度不低于1.5级,量程为试验压力的1.3-1.5倍,表径大于150mm

浸泡时间48小时

强度试验

恒压10min,无破损、漏水

严密性试验

放水法或注水法

DN100及以上,长度在200米以上的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排污、消毒、冲洗后经中化抽样化验,若不按规定完成而擅自与原有水管通水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处;

20、乙方上报的每项工程量必须准确,经甲方核实发现差错超过5%的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另支付违约金500元/项;丙方必须严格把关,如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项;

21、DN100及以上管道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按规定设置管道走向特征标志(自来水公司管道专用标志桩)并进行自检,丙方必须严格把关;需要埋设管道标志桩的特征点为弯头、三通、四通及超过30米的直线点;阀门、马鞍、消火栓等特征点不需要埋设。水泥路、柏油路等硬质地面上埋设钢钉标志桩,绿化带、泥土路等软质地面上埋设水泥桩标志桩。埋设水泥桩标志桩的管道特征点应按一个特征点埋设一个水泥桩;埋设钢钉标志桩的管道特征点按一只弯头埋设3枚钢钉、一只三通埋设4枚钢钉、一只四通埋设5枚钢钉、一只直线点埋设1枚钢钉。标志桩由各部门向物供科领取。竣工验收前乙方首先进行自检,甲方验收中发现仍未设置标志桩或设置不规范的,乙方除返工并承担违约金每特征点20元;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每特征点10元;

22、提交的竣工资料中应包括管道平面布置图和管道特征点坐标数据,特征点坐标数据为管道安装工程覆土隐蔽前的数据,乙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落实好具有相应专业的测量人员。测量数据必须以余姚市规划局的测量控制坐标系为标准,控制点可以向甲方技术部索取,测量内容为特征点平面坐标和高程、埋深。测量精度须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标准,若不符合标准,乙方除需支付因验收产生的开挖土方的费用外,还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点。测量内容填写依照甲方技术科提供的样张格式填写(样张格式详见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余自水发[2005]

34号文件);

23、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甲方交给的特殊安装任务的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及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加快紧急安装任务的奖励500元/次,以甲方的“特殊项目快速安装通知单”为准;丙方必须严把质量关,并督促乙方及时完成安装任务。

24、在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对表井、马鞍井、阀井进行整理,工程量计入结算中,乙方上报工程量,首先须进行自检上报工程量后经甲方施工员验收时发现仍有遗漏未进行整理或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00元/处;

25、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给水管道时,应做好道路施工相关部位(半刚性、排水管道等)成品保护工作,如给水管道与其他市政管道等交叉相碰时,应与有关单位、人员联系,商定处理方案后实施;野蛮施工的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00元/处;

26、施工中损坏其它管道等设施不及时通报或不及时维修的,经查实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督促乙方及时维修;

27、工程资料必需随工程进度及时记录、整理、编制、上报甲方,一式二份,一份必须是原件。杜绝临时突击编造及弄虚作假现象,工程资料的时间有出入的,在工程审计时被查实,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00元/处;

28、工程竣工后乙方须在30日内上报工程量,甲方签收后原则上在30日内复核工程量(房产、市政道路特殊情况除外);复核后自返回工程量单之日起,20天内乙方须上报竣工结算资料,无故拖延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天;

29、乙方必须按图纸和甲方施工员要求安装水表,不得自行增减水表数量或变更水表口径,更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只;

30、马鞍井砌筑严格按施工图进行,由专业泥工进行砌筑,预先做混凝土基础并在达到规定强度后再进行井体砌筑,井底100mm厚碎石垫层干铺夯实,C20的细石砼100mm,M7.5水泥砂浆砌筑,井壁用1:2水泥砂浆内、外抹面,抹面应光滑、平整,否则乙方返工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31、阀井砌筑严格按图进行,由专业泥工进行砌筑,预先做混凝土基础,井壁用1:2水泥砂浆内、外抹面,要求如下:

井室(按设计图或标准图施工)

井底板砼浇筑按标准图并在井体砌筑前达到规定强度

井底至法兰盘下缘距离≥100mm

井壁与法兰盘边缘距离DN≤400mm≮250mm

井壁勾缝

水泥砂浆勾缝

抹面、防渗分层压实、搓缝挤压密实

否则乙方返工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32、水表井的砌筑严格按施工图进行,由专业泥工进行砌筑,井底用100mm厚碎石垫层干铺夯实,C20的细石砼100mm,M7.5水泥砂浆砌筑,井壁用1:2水泥砂浆内、外抹面,抹面应光滑、平整;井圈与井壁连接处采用水泥砂浆座浆,否则乙方返工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33、水表井砌筑出现位置不对或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甲方通知后二天内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只/天;

34、出现水表倒装、偏位而不及时整改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只;

35、因乙方原因伸缩节没有拉出的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只;

36、表井尽量放在单元楼楼梯两侧,严禁放在楼梯口,否则乙方返工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只;

37、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乙方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经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房产工地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的应承担违约金200元/人;

38、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范,以及施工人员麻痹疏忽引起的施工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不文明行为、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涉;

39、在操作挖掘机、打断机和切割机等机械设备时,务必观察周围的车辆、行人、电线、杆子等障碍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操作。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40、施工用电应按规范要求设置保护装置,施工用电的电缆、电线等穿越道路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41、操作用(发)电设备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的电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操作。现场要有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用电设备电缆必须用插座连接,闸刀连接一定要用螺丝拧紧,闸刀内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不得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代用,电缆线接头要牢固、安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42、禁止在市政道路路面上搅拌砂浆,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处;施工时无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在成品路面上严禁操作挖掘机,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43、项目施工如开三通、管道接头等需要停水的,乙方应提前3-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报告停水所需时间、并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准备好充足人员,并按规定设置标牌,每处接头必须有施工管理人员和四个及以上人的施工人员,在甲方限定的(特殊情况也必须征得丙方和甲方施工员同意)时间段内完成开三通、管道接头等,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44、项目施工需要破路、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事先申请并征得业主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意。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标志,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因天气原因等引起工程延期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丙方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45、破路应采用机械切割,原则上要求当天挖掘的管沟,当天安装、回填、平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填的需要设置防护栏和明示警灯,以确保行人安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丙方失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处;

46、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员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与其他施工单位或群众产生矛盾时,应及时汇报甲方进行协调,不得有过激行为,不能发生争吵、骂人、打架斗殴等不文明事件,如发生争吵、打架现象,经查实,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47、因乙方原因引起重大安全事故(如人员重伤、死亡),立即终止其在甲方的工程投标资格;

48、在管道、设备等的运输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管道捆绑扎实、固定到位,严防管道滑落,同时在运输途中严守交通法规;

49、施工物资堆放要不影响交通,材料机具应按指定位置堆放,不影响绿化和其它单位施工,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丙方必须严格把关,若失查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处;

补充说明:

1、市政道路施工原因及政策处理等因素引起管道施工中断,乙方恢复施工时甲方须及时通知丙方。

2、因丙方工作过失,丙方应承担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支付的监理费扣除税金。

篇5: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方案

保靖县中医医院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方案

为了提高我院医院感染管理水平,转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意识不清,执行力不够,以保障医疗安全的目的,以规章制度为依据,以医院感染监测为推手,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采取多样的培训督查检查,让观念变为行动,提高自觉性,提升执行力。在专业感控人员的带动下。实现医院全院参与,与其他部门同心协力,将感控措施落实到实位,从而真正达到“院感控制,你我同行”。特制订此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方案。

一、医院感染管理方针

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保证

二、医院感染管理目标

保证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健康,医院感染质量管理支持改进考核各项评分大于90分。

三、医院感染质量管理标准

四、医院感染质量考核标准

医院感染漏报率≤20%,医院感染现患率≤10%,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治疗室空气≤500cfu/m3,物表≤10cfu/cm2,医务人员手≤10cfu/cm2,使用中的消毒剂≤10cfu/cm2,不得检出致病菌,灭菌剂必须无菌。

五、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则、规划等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诊断、监测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这工作制度。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灭菌,加强对消毒药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严格外来器械管理。

7、加强手卫生制度的落实。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等。

8、落实院感知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培训

9、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管工作。

10、做好职业防护,减少职业暴露。

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质量管理组织

院长为医院感染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负责科室医院感染管理,院感科负责全面实施医院感染质量管理、指导、监管、检查、考核和评价医院感染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与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配合,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医院感染质量管理相关问题。

七、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方法

1、科室感控小组不定期自查,并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院感科不定期查与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并落实处罚制度。

3、每月进行院感质量讲评并通报,院感科每月按质量考核结果进行评分。

4、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定期对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八、本方案使用范围:各临床科室、急诊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检验科、放射科、功能科、针灸推拿科。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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